王其营,于雪洁
(1.山东地矿慧通特种轮胎有限公司,山东 莱芜 271114;2.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对轮胎企业用电成本的影响和控制
王其营,于雪洁
(1.山东地矿慧通特种轮胎有限公司,山东 莱芜 271114;2.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
通过对山东省电网2015年峰谷分时电价的调整政策进行分解和细化,认为降低电费单价的主要途径是控制高峰和尖峰时段用电,鼓励低谷时段用电,平缓时段则不预限制。
轮胎企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用电成本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山东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对山东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包括:
(1)自2015年4月20日起,基础电价比原电价下浮1.86分/kW·h。
(2)自2015年5月1日起,调整尖峰电价政策,缩短尖峰电价政策执行时间,由全年执行调整为在电力供需紧张的6~8月实施,其他时间不再执行。
(3)尖峰时段仍为10:30~11:30、19:00~21:00两个时段,低谷时段仍为23:00~7:00;高峰时段调整为8:30~11:30,16:00~21: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4)尖峰电价仍按基础电价上浮70%确定,高峰、低谷时段电价由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60%恢复为50%,平时段按照基础电价执行。
(5)该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2.1 电价的组成
正常情况下,电价的完全组成包括基金、基础电价、基本电价及力调电价等四部分。但某些类型的用电不包含基本电价,还有些类型的用电所涵盖的基金项目少;另外,对同一用户,其内部用电性质可能不同,但又无法明确分类计量,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定比定量值。
2.1.1 基金
基金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同意而由供电部门收取或代收的费用。现山东省电网大工业用电的基金包括6项,即每度用电收取2分农网还贷、0.7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分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0.83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5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合计0.060 8元/kW·h,这六项基金全省一致。
另外还有一项基金是农维费代收,不同地市的收费标准有所差别,例如莱芜市执行0.007元/kW·h,而临近的泰安市则按照0.012 9元/kW·h执行,差0.005 9元/kW·h。
2.1.2 基础电价
同一电网中,用电有不同的分类和电压等级;不同用途、电压等级和地域的电网销售价格也有明显的差别。以轮胎生产企业常用的35~110 kV大工业用电为例,在本次电价调整以后,山东省电网35~110 kV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除了青岛和菏泽两地外,其他15地市的电度电价(包括基础电价和基金)相同,都是执行0.649 6元/kW·h;青岛市的电度电价执行0.706 6元/kW·h,高0.057元/kW·h;菏泽市执行0.617 0元/kW·h,低0.032 6元/kW·h。
由于电度电价固定,如果基金不同,则当地用电的基础电价就有差别。例如,如果基金只包括农网还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六项(合计0.060 8元/ kW·h),则基础电价为0.588 8元/kW·h;而莱芜市的农维费代收执行0.007元/kW·h,则其基础电价执行0.581 8元/kW·h;泰安市的农维费代收执行0.012 9元/kW·h,则其基础电价执行0.575 9元/ kW·h。
2.1.3 基本电价
按用电管理规定,变压器总容量在315 kVA以上的均执行两部制电价,其电价主要由电量电价和基本电价组成,按照基本电价计费规定收取的电费即为基本电费。在山东省电网中,只对大工业用电收取基本电费,而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则不包含基本电费。
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分为容量计费和需量计费两种方式,一般每月核算、收费一次。
容量计费的基本电费是用户每月运行(包括热备用)的变压器容量乘以容量电价:基本电费(元/月)=变压器容量(kVA)×容量电价[元/(kVA·月)]。
需量计费的基本电费是按用户当月最大需量表中15 min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作为用户当月需量计费值,再乘以需量电价:基本电费(元/月)=最大需量计费值(kW)×需量电价[元/(kW·月)]。
基本电费的两种计费方式根据负荷不同会有较大的差别。在变压器容量一定的前提下,用电负荷大选择容量计费省钱,用电负荷小则选择需量计费经济。近年来,随着电价的提高,变压器的基本电价也随之提高,容量基本电价从原来的11元/(kVA·月)提高到20元/(kVA·月),再到现在的28元/(kVA·月);需量基本电价从原来的20元/(kW·月)提高到30元/(kW·月),再到现在的38元/(kW·月)。
假设变电器的容量或最大需量为n,按容量收费时,平均负荷达到变压器容量的80%比较安全、经济;按需量收费时,平均负荷是最大需量的90%比较划算。如果每月按照27天、24 h连续生产,则按容量基本电价收费时,均摊的基本电费为:28n÷(80%n×27×24) =0.054元/kW·h;按照需量基本电价收费,均摊的基 本 电 费 为:38n÷(90%n×27×24)=0.065 2元 / kW·h;二者平均,可将理想状态下的基本电价设定为0.059 6元/kW·h。
2.1.4 力调电价
力调电价是指根据供电部门计算功率因数的方法,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标准计算出当月电价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的电价。力调电价“增”相当于罚款,“减”相当于奖励,根据力调电价的增减所计算的电费即力调电费。
功率因数标准因电压等级、用途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山东省电网35~110 kV大工业用电系统功率因数标准为0.90,在此基础上,功率因数每提高0.01,力调电费减少(相当于奖励)0.15%,最高减少0.75%;功率因数每降低0.01,力调电费增加(相当于罚款)0.5%;功率因数低于0.70,每降低0.01,力调电费增加1%;功率因数低于0.65,每降低0.01,力调电费增加2%。
根据上述标准,当功率因数控制在0.90~0.95之间时,力调电费会使电价降低0~0.004 5元/kW·h;当功率因数降至0.90~0.70,电价会提高0~0.058元/ kW·h;当降至0.70~0.65,电价则提高0.058~0.145元/kW·h;如果功率因数低于0.65,则电价会因此而提高到0.145元/kW·h以上。
2.1.5 定比定量值
除上述四部分外,对用电量较大的用户,虽然用电分类已经确定,但内部用电的性质却不尽相同(例如生产、照明及商业用电等),而且不同性质的用电量有时无法准确计量,容易导致在电价确定及电费收取时出现歧义。针对此类情况,一般由供电方和用户根据用户用电的具体情况,按一定的比例或一定的量,确定不同性质的用电量,即定比定量值。
确定定比定量值后,就可以根据用电的性质确定用电价格及计费方式。在所有的定比定量值中,一般都有居民生活用电,且同一电网中电压等级一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都相同,不按照(尖)峰、平、谷不同时段分价计算;如果定比定量值用于一般商业用电,则按照用户所在地区电网相同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确定,并按照(尖)峰、平、谷不同时段的用电比例分别计算。
由于轮胎生产企业的用电量一般都较高,定比定量的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较低(一般在1%之内),可以将这部分电量视同正常用电量。
2.2 不同时段的电价
按照上述电价政策调整的内容,可以计算每个电网不同地市、不同时段的电价。以我公司所在的莱芜市为例,按照上述政策调整后,35~110 kV大工业用电的基础电价为0.581 8元/kW·h,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则为0.989 1元/kW·h;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为0.872 7元/kW·h;平时段按照基础电价执行,即为0.581 8元/kW·h;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为0.290 9元/kW·h。
由于同一电网、同一地区、相同用途和电压等级的的不同用户,因其基本电价、力调电价和定比定量值不同,在基础电价一样的情况下,其用电价格也不完全相同;即使同一用户,因不同月份的用电总量不一样、功率因数有变化,其平均电价也不相同。如果不考虑用户的定比定量值,则用户可以根据本企业变压器基本电费的收费方式和当月的用电量,计算出本企业的当月的基本电价;根据用户的功率因数(即用电的实际力率),得出力调电费(实际力率和力调电费可以通过当地供电公司提供的《客户电费明细单》了解,也可以通过本企业的控制柜上的智能装置自动显示),进而计算出本企业当月的力调电价;由于本地市电网收取基金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基础电价已经确定,则可以算出本企业当月各时段的实际综合电价。
以我公司为例,我们每月的基本电价平均为0.055 5元/kW·h(一般企业的基本电价都高于此值,在0.08~0.12元/kW·h之间的居多);实际力率平均为0.93,力调电费平均为-0.003 5元/kW·h;基金为七项,数额为0.067 8元/kW·h,则我公司各时段的综合电价为:尖峰时段为1.108 9元/kW·h;高峰时段为0.992 5元/ kW·h;平时段为0.701 6元/kW·h;低谷时段为0.410 7元/kW·h。
3.1 尖/高峰、平、谷时段的变化
本次电价政策调整前,山东省电网尖/峰、平、谷时段的划分如表1所示。
为增加工业企业夜间生产时间、提高产量,山东省电网将原来18:00~23:00的高峰时段前移2 h,调整后的高峰时段为8:30~11:30,16:00~21:00;21:00~23:00按照平时段电价执行;23:00~7: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段为平时段。调整后,每年6、7、8月份尖/峰、平、谷时段的划分如表2所示,其他非尖峰月份(除去每年的6、7、8月份)峰、平、谷时段的划分如表3所示。
表1 调整前尖/峰、平、谷时段划分表
3.2 综合电价对比
本次电价调整前,山东省电网35~110 kV大工业用电的电度电价(包括基础电价和基金)青岛市执行0.725 2元/kW·h,菏泽市执行0.635 6元/kW·h,其他15地市执行0.668 2元/kW·h。调整前后,各地市的基金种类和金额、基本电价和电费、力调电费等都没有发生变化,电价和电费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各时段的基础电价上。
表2 调整后6、7、8月份尖/峰、平、谷时段划分表
表3 非尖峰月份峰、平、谷时段的划分表
山东省电网的正常基金为农网还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六项,合计0.060 8元/kW·h;莱芜市电网收取的基金除上述六项外,还有农维费代收一项,为0.007元/kW·h,合计为0.067 8元/ kW·h,则电价政策调整前,莱芜市电网35~110 kV大工业用电的基础电价为电度电价(0.668 2元/kW·h)与七项基金(0.067 8元/kW·h)之差,即为0.600 4元/kW·h。
电价政策调整前,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为1.020 7元/kW·h;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60%,为0.960 6元/kW·h;平时段按照基础电价执行,为0.600 4元/kW·h;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60%,为0.240 2元/kW·h。
电价政策调整后,莱芜市电网35~110 kV大工业用电的基础电价为0.581 8元/kW·h,尖峰时段电价为0.989 1元/kW·h,降低0.031 6元/kW·h;高峰时段电价为0.872 7元/kW·h,降低0.087 9元/kW·h;平时段电价为0.581 8元/kW·h,降低0.018 6元/ kW·h;低谷时段电价为0.290 9元/kW·h,提高0.050 7元/kW·h。
3.3 对用电成本的影响
电价政策调整前后,我公司尖峰、高峰、平段、谷段的用电比例基本稳定在0.10:0.20:0.33:0.37,则在有尖峰月份电费单价的变化为:
0.1×(-0.031 6)+0.20×(-0.0879)+0.33×(-0.018 6)+0.37×0.050 7≈-0.008 1(元/kW·h),即在有尖峰的6、7、8月份,电费政策调整后,电费单价降低0.008 1元/kW·h;
在非尖峰月份,电费单价的变化为:
(0.10+0.20)×(-0.087 9)+0.33×(-0.018 6)+0.37×0.050 7≈-0.013 8(元/kW·h),即在非尖峰月份,电费单价降低0.013 8元/kW·h。
电价政策调整后,各时段的电价基本确定,要想降低用电成本,必须根据尖峰、高峰、平段及谷段的时段划分,合理调整生产设备的运行时间,尽量扩大谷段的用电比例,减少或限制尖/高峰的用电比例,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电费支出。
4.1 各时段均衡用电的电价
以我公司为例,尖峰时段的综合电价为1.108 9元/kW·h;高峰时段为0.992 5元/kW·h;平时段为0.701 6元/kW·h;低谷时段为0.410 7元/kW·h。如果各时段均衡用电,则尖峰时段占12.5%,高峰时段占20.83%,平段占33.33%,谷段占33.33%,则在有尖峰的6、7、8月份,平均电费单价为:
1.108 9×12.5%+0.992 5×20.83%+(0.701 6+0.410 7)×33.33%=0.716(元/kW·h)。
在无尖峰的月份,高峰段、平段、谷段各占33.33%,则无尖峰月份的平均电费单价为:
(0.992 5+0.701 6+0.410 7)×33.33%=0.701 5(元/kW·h)。
电价政策调整后,按照上述数据计算,莱芜市电网35~110 kV大工业用电均衡用电时,在有尖峰月份的电费单价降低:0.031 6×12.5%+0.087 9 ×20.83%+0.018 6× 33.33%-0.050 7× 33.33%=0.011 6(元/kW·h)。降低幅度低于基础电价降低的0.018 6元/kW·h,主要原因低谷时段电价由调整前按基础电价下浮60%恢复为50%。
在无尖峰月份的电费单价降低:(0.087 9+0.018 6 -0.050 7) ×33.33%=0.018 6(元/kW·h),与调整的基础电价一致。
4.2 不同班次的电价对比
轮胎生产企业大都采取三班连续生产(大部分为三班倒,少部分四班三运转),三班时间安排一般为:早班8:00~16:00,中班16:00~0:00,夜班0:00~8:00。按照山东省电网尖/峰、平、谷时段的划分,在有尖峰月份,早班有尖峰时段1 h、高峰2 h、平段5 h,中班有尖峰2 h、高峰3 h、平段2 h、谷段1 h,夜班有平段1 h、谷段7 h;在无尖峰月份,早班有高峰时段3 h、平段5 h,中班有高峰5 h、平段2 h、谷段1 h,夜班有平段1 h、谷段7 h。
按照上述综合电价,在有尖峰月份,早班的平均电费单价为:(1.108 9×1+0.992 5× 2+0.701 6×5)÷8=0.825 2(元/kW·h);中班的平均电费单价为:(1.108 9×2+0.992 5× 3+0.701 6×2+0.410 7×1)÷8=0.876 2(元/kW·h);夜班的平均电费单价为:(0.701 6×1+ 0.410 7×7) ÷8=0.447 1(元/kW·h)。
在无尖峰月份,早班的平均电费单价为:(0.992 5×3+0.701 6×5) ÷8=0.810 7(元/kW·h);中班的平均电费单价为:(0.992 5×5+0.701 6× 2+0.410 7×1)÷8=0.847 1(元/kW·h);夜班的平均电费单价为:(0.701 6×1+ 0.410 7×7) ÷8=0.447 1(元/kW·h)。
在有尖峰月份,早班的电价要比无尖峰月份高0.014 5元/kW·h,中班高0.029 1元/kW·h,夜班电费单价不变。
4.3 采取错时用电的电价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各时段的综合电价以谷段最低,平段次之,高峰段较高,尖峰段最高。以我公司为例,低谷时段的综合电价为0.410 7元/kW·h,平时段是谷段的1.71倍,高峰时段是谷段的2.42倍,尖峰段则是谷段的2.7倍。因此,要想降低电费单价,在设备运行时间可以调整的前提下,要限制高峰和尖峰时段用电,鼓励低谷时段用电,平缓时段则不预限制。
从上述计算得知,如果均衡用电,在有尖峰月份的平均电费单价为0.716元/kW·h,无尖峰的月份的平均电费单价为0.701 5元/kW·h。如果尖峰时段的12.5%降低2.5%转到谷段,高峰时段的20.83%降低2.83%转到谷段,平段不变,则各时段的用电比例变为:0.1:0.18:0.33:0.39,则在有尖峰的6、7、8月份,平均电费单价为:1.108 9×0.1+0.992 5×0.18+0.701 6×0.33+0.410 7×0.39=0.681 2(元/kW·h),比均衡用电降低0.034 8元/kW·h,每100万kW·h的电量可以节约3.48万元的电费支出。
在无尖峰的月份,尖峰段转到高峰段,则平均电 费 单 价 为:0.992 5×0.28+0.701 6×0.33+0.410 7×0.39=0.669 6(元/kW·h),比均衡用电降低0.031 9元/ kW·h,每100万kW·h的电量可以节约3.19万元的电费支出。
政策是最好的资源,利用好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可以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在目前轮胎企业生产经营普遍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节约1万元要比通过产品生产、销售盈利1万元的难度小得多。因此,在用电及使用其他能源方面,每个企业都应该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想法降低成本支出。日积月累,积少成多,就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Abstract: Through resolve and thin peak-valley TOU price policy in 2015 in shandong province , and have the view that the main way to reduce the electricity price is to control the peak and the peak power, encourage off-peak electricity utilization, fl at period does not limit.
(R-01)
赛轮金宇旗下全资子公司分别通过投资、增资两项重要决议
赛轮金宇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于2015年12月8日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总裁延万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全钢子午线轮胎和非公路轮胎项目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全钢胎和非公路轮胎的市场份额,提高公司产品的全球竞争力,公司全资子公司赛轮(越南)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全钢子午线轮胎和非公路轮胎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2亿美元。该项目将充分利用赛轮越南的现有土地,不仅可以节约投资,还可利用越南当地的税收、贸易等政策,以更好的满足全球市场需求。
(2)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金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较大的互补双赢空间,为更好的推进两家公司的业务合作,金宇实业拟对贝斯特化工增资3,000万元。增资完成后,贝斯特化工注册资本变更为17,600万元,金宇实业持股比例为17.05%。
金宇实业主要从事半钢子午胎的生产经营,贝斯特化工是一家专业从事炭黑研发制造和能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其主要产品可以供半钢子午胎生产使用。两家企业不仅区位相近,在能源、供应链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互补双赢空间。本次增资有利于双方在炭黑、蒸汽等业务领域开展紧密型合作,有利于合作各方的长远利益。
本刊摘编自“赛轮金宇网”
(R-01)
Effects and control of peak-valley TOU price for tire enterprise
Effects and control of peak-valley TOU price for tire enterprise
Wang Qiying,Yu Xuejie
(1.Shandong Geological Mining Huitong Tire Co., Ltd,Laiwu 271114,Shandong; 2. Shandong quality and technical review evaluation center,Jinan 250014,Shandong)
tire enterprises; peak-valley TOU price; policy change; electricity costs
TQ330.8 F273
1009-797X(2016)01-0064-05
B
10.13520/j.cnki.rpte.2016.01.012
王其营(1967-),男,山东地矿慧通特种轮胎有限公司(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山东慧通轮胎有限公司/烟台宏业橡胶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1989年毕业于青岛化工学院(现青岛科技大学)橡胶机械专业,已发表论文200余篇。
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