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2016-11-14 01:42:28杨维松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1期
关键词:退休年龄工伤保险工伤

□杨维松

“超龄”劳动者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杨维松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针对这一问题,市民小秦与当地人社部门有不同看法。因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小秦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认定其亡母魏女士构成工伤。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人社部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者据此撤销了此前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最终认定魏女士2014年3月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小秦也因此撤回起诉。

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2013年,魏女士以朋友“王某某”的身份在嘉定一家公司谋得了一份保洁员的工作,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然而就在合同签订次年3月某日的清晨,魏女士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击,不幸当场死亡。

魏女士意外身亡后,其儿子小秦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其依法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公司方面给予配合。

但小秦为其母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却是一波三折。

申请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首先魏女士所在公司指出,直到小秦至公司要求处理魏女士善后事宜时,公司才知道原来“王某某”的真实身份是魏女士。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不招录55岁以上的保洁员,而在2013年魏女士入职时,其真实年龄已超过该年龄限制,公司认为魏女士系借用王某某的身份证件并假冒王某某在公司工作,故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2015年1月,当地人社部门向小秦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指明小秦提交的魏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

对于这样的认定结果,小秦表示无法接受,于是他提起行政诉讼将人社部门起诉至嘉定区法院。

诉讼中人社部门表示,之所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等规定,女工人满50周岁即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魏女士2013年11月被公司录用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小秦则认为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魏女士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已出具证明,表明魏女士没有享受退休待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而小秦坚持其诉讼主张。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魏女士同王某某在面貌、年龄上都有较大的差距,公司却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而从小秦提供的工资和考勤等证据材料来看,能够证明魏女士确以王某某的名义事实上一直在公司工作,因而可以认定魏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向人社部门进行了详细的释明,并积极协调化解矛盾。

最终,当地人社局撤销了原先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根据小秦的申请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魏女士2014年3月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决定后,小秦依法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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