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中期农村高利贷特点及其经济影响

2016-11-10 07:57:09臧日宏
古今农业 2016年3期
关键词:高利贷借贷农民

王 宇 臧日宏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民国中期农村高利贷特点及其经济影响

王 宇臧日宏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本文结合历史数据,对民国中期的农村高利贷状况进行研究,从负债率、借贷来源、借贷用途及借贷利率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同时,本文也对民国农村经济作了数据分析,进而总结了民国高利贷对经济的各方面影响,得到高利贷与农村经济变动之间的辩证关系。

民国中期;高利贷;农村经济;辩证关系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社会动荡不安、天灾人祸、外货倾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当中,这一时期经济危机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日益枯竭和农民生活的贫困化。在这种背景下,民间借贷在农民日常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农家日常生活及整个农村社会经济产生巨大影响。一方面,这一时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以高利贷为主,受制于很高的借贷利率和附加剥削,如高利贷和典当需要以房屋、土地、人身作为抵押来借贷,农村经济遭受到一些直接的或间接的不良影响,导致农民债务负担加重,土地丧失等严重后果,而这些后果又间接加剧了农村贫富分化和社会阶级分化;但另一方面,这一时期民间借贷极为普遍,这种借贷关系之所以能大量存在,充分说明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研究农村的高利贷问题时应结合历史现状和社会背景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

民国中期,中国乡村借贷体系在传统格局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特征:首先,在传统借贷体系中,地主、富农、商人、典当等高利贷者仍居统治地位,但高利贷群体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农产品的商品化促进了买办商业高利贷的发展,教堂等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产品也成为新的高利贷者,典当势力由于清末民初以后的社会动荡转向衰落,钱会等传统互助借贷组织到三四十年代的发展接近停滞;其次,民初以后,尤其是三四十年代,银行资本、农民贷款逐渐向乡村渗透,合作社、农业仓库的建立和发展,是乡村借贷转型与近代化的重要标志。新式借贷在农民借贷来源中逐渐上升。这对减轻高利贷剥削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还不能突破高利贷的束缚。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国乡村借贷处于传统借贷衰退、新式借贷又尚未成型的过渡时期,在中国借贷关系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研究价值。

学术界已有关于中国民国时期民间借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高利贷概念和借贷利率的界定,李金铮[1]认为南京国民政府颁行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0%的标准,将超过年利20%借贷视为高利贷的做法是可以接受的,但他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没有取得成效,同时也有学者根据借贷成本与农民从事农业所得利润多少的比较,认为若借贷利率超过从事农业生产所得的利润,即视为高利贷[2];二是对高利贷种类的分析,韩德章等[3]将高利贷的形式分为货币借贷、实物借贷、赊卖、预卖及预押、典当、土地抵押、预卖劳役与人身抵押典当等七种形式,而徐畅[4]将私人借贷与高利贷等同起来,并把高利贷分为单纯高利贷、押当高利贷、商业高利贷等三类;三是对高利贷借贷原因的分析,李金铮[5]认为贫困化是“农民负债之源”,他指出政府主办的“新式借贷”远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借贷系统,距离农民借贷的需求还很遥远,传统借贷向现代金融的转轨之路还很长。傅建成和高石钢[6]指出,除了贫困化外,乡村资金缺乏、农民负担繁重、天灾人祸等也是重要原因;陈峥[7]在研究广西农村高利贷时认为,村寨的传统宗族活动支出、民众的生活陋习也是借贷原因之一;四是对高利贷与社会经济影响之间的关系研究,主要有两个观点,多数学者均认为高利贷现象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8-10],对农民生活生产活动有危害,同时也有少部分研究表明高利贷有盘融调剂作用,使得农村社会经济得以运转,农民生命得以延续[11]。

综合以上研究结果,结合高利贷问题本身和社会发展问题,已有成果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比如私人高利贷者的构成,尤其是对部分放高利贷的农民也要有所关注;对高利贷的具体运作方式还缺乏细致的分析,对高利贷利率的一般状况、演变趋势、内部结构等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与此同时,对高利贷对社会经济影响的辩证分析较少,多数均强调其剥削及迫害作用,而高利贷的长期存在必然有它的道理,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被取代的原因是什么,这一方面的研究略显不足。同时已有研究多数均针对部分区域展开,基于全国范围的研究较少。

基于此,本文以民国中期高利贷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多个角度来考量高利贷对当时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为针对民间高利贷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民国中期农村高利贷特点分析

(一)农户负债情况

关于民国时期中国主要地区的农户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 各地农村各类农户中负债户百分率(1934—1935)

从表格中的数据可以看出,1934-1935年期间,中国农村农户中负债户比重平均达到71%,负债比重很高。且其中佃农中的负债户比例最高。根据大量史实和资料显示,贫苦农民的负债率较高。除以上统计之外,1934年对江苏12县的调查显示,地主负债比例占总地主阶层人数的36.9%,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负债者分别占本身阶层的49%、62.9%、55.3%[11]。分地区来看,安徽省的农户中负债户的百分率最高,达到了80%。一方面可以说明安徽省当时的农村居民收入低,生活贫苦,另一方面也可以表明当时的安徽省的放贷者较多,从而表明其贫富差距较大。

(二)农户借贷利率

衡量资金市场宽裕程度和资金成本的最好指标便是利率,利率的高低不仅反映当时整个资本市场的供需状况,同时也反映出当时农民借贷的负担程度。1931年各省份具体利率表现情况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全国整体平均利率水平主要分布在20-30%区间,从各地利率分布来看,贵州省的借贷利率集中在30-40%,宁夏省的借贷利率则高达50%以上,在极高的借贷利率下,高利贷的剥削程度加深,给借款者带来很大的负担,对生产和生活都产生巨大影响。在高利贷的利率标准确定方面,韩德章等提出,“除了负债这所能承受的最低能力或被剥削者组织起来以革命斗争以进行反抗外,(高利贷利率)可以说是无限制的”[3]。李金铮认为:“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0%的标准,是可以接受的”[12]。所以从各地借款利率来看,多数均属于高利贷借款。图中数据可以充分表明高利贷在农民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从资金的供给需求方面来看,资金的高成本意味着资金的极度短缺,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使其任意抬高利率,剥削农民。

图1 1931年全国各省借贷利率情况

下表为1909—1934年期间全国各地农村的借贷利率增长情况,可以大体看到这段时间内利率大幅增长,且增速很大,尤其是黑龙江流域地区增幅达到了400%,这个数字可以充分显示出当时的社会中资金的短缺已经达到极致,农民的贫苦程度已经很深。据史料记载,二三十年代,几乎年年都有灾荒发生,先是战争和自然灾荒并行,后是风、霜、病虫害频发。1930、1934年的大旱和水灾又造成瘟疫的流行。灾害加剧了商业资本的剥削和土地的兼并,造成了大量的饥荒,同时加重了高利贷的剥削力度。很多农户借贷无门,拖欠债务长期不还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表3 各地农村借贷利率增长情况(1909—1934)

(三)借贷来源

从借贷来源方面来看,民国时期产生了很多新兴借贷结构,现代借贷方式逐步显现,如银行、合作社等机构的出现,以及商业资本的不断扩大,商业流通领域的借贷,生产性借贷逐步增多。具体情况见下图所示:

图2 1934年全国各省借贷来源统计

图3 1938—1946年全国各省借贷来源变动统计

1934年的统计情况显示,各地区的借贷来源中地主和商人占主体,在清末民初之前的中国,传统借贷的主要来源均是富农和地主阶级,由于其掌握生产的所有剩余资本,随着商品化的加大,商人这一群体不断壮大,商业资本集聚,成为主要借款来源。而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各地的差异,湖北和山东省则以合作社为主,广西和四川两省的典当行业发展迅速。

从以上分析还不能确切表现出民国时期高利贷来源主体的变化以及新的形势。下图中分析了1938-1946年期间,各主要借贷来源主体的占比变化情况。

从图中可以清晰看出,地主、富农和商人群体占比逐渐缩小,而银行和合作社的比例则有逐年增大的趋势。这可以充分证明,民国时期现代金融机构的初步形成,以及现代借贷方式的逐步显现,正规金融的开端也就意味着高利贷的主导地位有降低的趋势。

(四)农户借款用途

从古至今,民间借贷的主要用途为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但民国时期略有不同,受当时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状况的影响,借款用途发生了较大变化。统计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 各类农户借款用途百分比(1934—1935)

从上表中可以明显看出,民国时期农民借贷的用途主要在非生产方面,即生活用途上。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农村经济的衰败,农民破产现象很普遍,且较严重。大批农民背井离乡,到他乡做短工。且当时的农村的赋税和剥削现象严重,1934年国民政府虽然规定附加税不超过正税的30%,但全国24省的各种附加税累积达到了673种。除此之外,受世界经济危机和日本侵略的影响以及频发的自然灾害现象,几乎摧垮了农民的最后一道生活防线,生活入不敷出,基本温饱问题难以解决,所以借贷用途主要在此也无可厚非。

二、民国中期农村经济发展概况

三十年代的中国农村贫穷落后。农民收入没有提高,生活水平没有改善,农业生产工具没有改进,农业经营方式没有向现代农业转变;受制于当时政治环境和国家政策的影响,国家没有对农业进行很好的扶持,以复苏草根经济,解决弱势群体的温饱问题;同时,工农业严重失衡,内忧外患的双重压迫下,农民经济日渐衰落。

从主要农作物的总产量变动来看,1931-1936年期间,各年的粮食产量没有较大变化,区域一致,在200万到250万之间波动;从种植品种上看,各地的水稻种植面积及产量均最大,其次为小麦;从各年的种植种类产量来看,六年期间维持了稳定的比例,没有大幅变化。

从农村居民的生活消费方面来看,民国时期由于政治大环境很不稳定,民不聊生,赋税很重,自然灾害频发,内外混战,受苦的都是人民百姓,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温饱,幸福指数很低。

商业方面,据记载,民国时期的农村,商人们在国内贸易和最终消费品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上海、宁波沿海地区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且Perkins[13]认为三分之二的商品是在地方定期集市上进行交易。与此同时,长江流域的丝织业中已有相当发达的商人与手工业者之间的计件外包制,从此现代金融和贸易制度在民国开始正式发展。

图4 1931—1936年全国各省农作物总产量统计

金融方面,1928—1937年期间,共有160家私人现代银行建立,具有1597家分支机构。现代银行资本从1928年的1.86亿元增至1935年的4.47亿元,存款从11.2亿元增至37.8亿元。但由于战争的影响,民国后期,金融体系崩溃,通胀率高达200%,从而连带导致生产力大幅下降。

从以上各方面来看,民国时期在经济上的确与其他历史时期有根本上的进步,但整体农村经济并没有显著提高,战争和自然气候等方面的影响,农民受到的剥削最严重。

三、民国中期高利贷的社会经济影响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借贷制度必定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尤其是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农家的生产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刘秋根曾指出高利贷“能对社会再生产的延续发挥一定的作用,为生产、生活所必须”,“与破产流亡甚至填死沟壑相比,借高利贷以延续生产、生活,无疑更为有利,高利贷资本的最起码的积极作用在这里显现”[14]。

在20年代末至40年代末土地革命运动中,高利贷受到冲击。民间借贷发生严重停滞现象,农民陷入借贷危机。时至今日,银行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逐渐成熟和壮大,也没有从根本上满足农民的借贷需求,导致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甚至黑市高利贷现象依旧存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只要现代金融制度不健全,金融深化范围和程度不够大,金融覆盖不够广,高利贷依旧能适应社会经济的部分需要。

第一,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代金融的缺失,对农民起到了救急之用。农村金融机构的短缺及其制度上的不合理之处为农村高利贷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民日益贫困,借贷成为其维持生活的重要手段。据记载[15],在四川阿坝地区,自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以来,在茂县、汶川、理番、松潘、懋功、靖化六县先后建立合作金库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但对农村发放的贷款极少,加以借贷权利被土豪、劣绅等地方势力把持,贫苦农牧民仍告贷无门……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困难,主要依靠民间调剂”[16]。而1937年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单纯的谴责土地所有者或视高利贷者为邪恶的人是不够的。当农村需要外界的钱来供给他们生产资金时,除非有一个较好的信贷系统可供农民借贷,否则地主和高利贷是自然会产生的。如果没有他们,情况可能会更坏。由此可见,在当时整个社会经济和现代金融机构缺失落后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对于维持农村金融,调济人民群众缓急,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民间借贷对于农民生命的延续和维持简单再生产发挥了一定作用。农民借贷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用途,如购买日用必需品、婚丧嫁娶、偿还旧债、缴纳租税等,可以看出高利贷对于维持家庭生活的意义,使农民免于破产,维持生计。此外,有少量借贷用于生产经营,如购买土地、改良土地、购买牲畜、从事副业等,这种借贷对于家庭经济的延续有积极作用。从民国时期的农村经济的各项指标来看,民国经济在基础农业、家庭手工业以及新型资本主义商业方面有大幅增长,这其中的资本来源多数还是基于高利贷,高利贷虽然借贷成本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农民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得更高收益。

第三,以高利贷为首的民间借贷存在的众多问题促使国民政府加强对其的监管并加速推进现代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渗透。例如,民国时期各种金融机构的出现,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带来金融市场的机构多样化,层次多样化,供求多样化。

当然,对于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以及对制约农村发展方面的负面作用一直是广大学者关注的重点领域,由它导致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下降,生产效率低下,贫富差距拉大,重负之下民不聊生等等均是高利贷带来的枷锁。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论述,可以看出民国时期我国农村地区高利贷的普遍存在,以及高利贷在农村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具体影响,通过对其进行的描述分析可以充分表明民国中期农村各地区借贷利率偏高,借贷来源开始向近现代金融机构转变,借贷用途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方面。结合民国时期农作物产量以及其他方面的经济情况来看,高利贷作为资金融通的主要手段在当时的社会发挥了其基本作用,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应,至于其对农民农村以及农业的影响程度有多大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和深入研究。

[1]李金铮.华北抗日根据地私人借贷利率政策考[J].抗日战争研究,2001,(3):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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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融志编纂领导小组.阿坝州金融志[M].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融志编纂领导小组,1993.181.

[16]费孝通.江村经济[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01.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Usury and the Economic Impact in the Middl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ng Yu Zang Riho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Beijng 100083)

This paper studies the rural usury problems during the middl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using the historic data.It involves several parts,such as the debt ratio,source of borrowing,borrowing purposes,and borrowing rate.Also,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conomic condition in the middl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and concludes the usury's impacts on economy.Finally,we obtain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usur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middl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Usury problems,Rural economy,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王宇(1992—),女,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理论与政策、家庭金融研究;臧日宏(1963—),男,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金融理论与政策,企业资本运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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