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什么是合作社治理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我们常说,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在于“服务成员,民主控制”。其中,“服务成员”是合作社的组织活动使命,即合作社究竟是为什么而存在的;而“民主控制”则是合作社的组织治理原则,即合作社究竟如何保证实现其组织活动旨趣。不过,合作社的独特性并不在于“服务成员”,因为公司型组织也服务于股东;合作社的独特性在于其特有的成员民主控制的组织治理原则。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合作社就是为了实现其组织使命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治理结构及机制。
那么,什么是合作社治理呢?从狭义上讲,在农民合作社中,由于成员通常具有惠顾者与所有者合一的身份,因此,治理通常是指身为投资者或所有者的成员对合作社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从广义上讲,实际上还包括针对成员的投机主义倾向或行为的治理。而治理结构就是一整套为实现治理目的而设计的规则、机制,它一方面表明谁拥有正式的决策权,另一方面反映收益和成本是如何分配的。而分配问题(即剩余索取权)固然重要,但决策权问题(即剩余控制权)更加重要。在此意义上,治理问题就可以聚焦为决策权或控制权问题。
在农民合作社中,决策权或控制权如何得以表现呢?
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中,明确提到了合作社的“社员民主控制”原则:“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控制。”
人们一般都将合作社治理聚焦于一人一票上。其实,在合作社治理问题上,成员(委托人)对经营管理者(代理人)进行控制的主要方式包括投票、异议和退出等。
首先,选择合意的代理人是合作社成员民主控制的第一任务,也就是通过投票(也就是“用手投票”)选出合意的理事会成员。而合作社选举和表决的基本原则是一人一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也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而且,民主表决并不只是用于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还普遍用于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批准分配方案、重大资产处置以及合作社购并、分解及解散、清算等事项上。
异议,也就是提意见(也就是“用嘴投票”),也是合作社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一个合作社来说,成员的异议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它提供了合作社中有哪些缺点需要改进的信息。成员对合作社的忠诚程度决定了当他们感到不满的时候是选择退出还是选择异议,而忠诚的成员往往更愿意异议。由于成员的经济利益与合作社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一个多元化的合作社中,异议远比想象的要多。
而退出是成员控制权的终结表现,即“用脚投票”。这种行为全方位地表达了成员的失望和无奈,他只能通过放弃控制权来行使控制权。虽然一两个成员的退出未必对合作社造成什么实质性影响,但依然会影响其他成员的判断和行为,至于若干成员的同时退出则无疑会构成对合作社的战略性影响。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