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指出“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应该说,十年来,上述四个方面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首先,确立了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本法出台前,农民面对市场,可以以个体经营户的形式出现,也可以联合起来组建农业企业,但后者需要的条件较高,如资本、从业者素质等,绝大多数农民难以满足这样的要求,因此,2006年之前,由农民直接组建的农业企业非常之少,进入农业领域的企业主要是城市工商资本,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这种形式难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并经常造成公司和农民利益的对立和矛盾。本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在市场上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本法出台后,农民第一次拥有了“结社”的自由和权利,对于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调节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具有划时代意义。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按照农业部门的数据,2007年底,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64万家;截至2016年6月底,合作社数量为166.9万家。增长63倍以上,足以说明法律实施后所起的重要推动作用。另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实有加入合作社的农户10384万户,占总户数的40.4%。据大样本资料估算,加入合作社农户的收入比不加入合作社农户的收入高三分之一以上(产业内部比较),这就是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效应。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合作社(尤其是5.7万家农机合作社中的相当一部分)开始流转土地或者引导成员以土地入股合作社,使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大大提高,为粮食“十二连增”,农民收入“十二连快”作出了重大贡献,也为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持续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
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再联合”促进了农民合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从上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数量可以算出,当前每个合作社的成员数平均不足70人,这样的合作社对市场的影响作用极小,无法真正保护成员利益,因此,联合社的“再联合”已经成为近三年来中国合作社发展的重要趋势。尽管本法没有对合作社联合社作出规定,但仍有部分省市在本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办法或条例。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1万家以上,尽管大部分还停留在低层次联合上,但对于提升农民的总体合作水平,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小规模合作社和大龙头企业之间实力不对等的矛盾,起到了相当突出的作用。
最后,改变了农民的传统观念,提升了合作理念。
十年前,农民不知道合作为何物;十年后,我们在农村调研发现,不管是否加入了合作社,几乎每一个被访农民都知道合作社及其作用。法律出台十年来,广大农民合作的理念和合作水平都大大提升,同时带动了整个农村社会管理水平、村民自治水平的大大提升,这对于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是大有裨益的。在这一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水平也不断提高。2015年12月,农业部公布了3000家经监测后确定为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尽管所占比例较小,但对于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提高仍然具有较大的带动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