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王 军
美国农业合作社法新变化
■ 文 /王 军
美国联邦政府没有单独针对合作社的法案,然而,各州根据各自实际出台了农业合作社法案。百余年来,美国农业合作社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与修订具体的法律条款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美国农业合作社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筹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并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合作社基本原则不变,从而为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合作社红利分配每年不超8%。但是,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吸引外部资本的加入。为了获得产后加工增值收益,农场主在迈出农业大门向产后领域延伸的过程中,开始向组建有限合作组织转变。因应这种变化,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调整现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了有限合作组织法案。最早出台此类法律的州是怀俄明州,2001年率先颁布实施《怀俄明州加工合作社法》,到2006年,类似的法律分别在明尼苏达州、田纳西州、爱荷华州和威斯康星州颁布实施。2007年,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完成了《统一有限的合作社社团法》(《Uniform 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Act》,ULCAA)。截至2012年,内布拉斯加州、犹他州、俄克拉荷马州、科罗拉多州等采用了该法。这些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吸引不与合作社交易的投资者投资,从而获得新的投资源泉,相较于传统的农业合作社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允许投资者加入合作社。所有通过此类法律的州都规定有限合作组织不仅对使用合作社的社员开放,也对投资者开放,从而使得在一个合作社内部出现了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两类社员,前者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有权利和义务向合作社交售产品,后者不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但提供创办资本。
2.允许投资者能够获得对合作社一定的控制权以及合理的资本收益权。所有通过此类法律的州都规定投资社员可以按照资本贡献参与合作社利润分配,可以根据一投一票的原则参与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且可以在相关利益受损时拥有抽回股份的权利。
3.最大限度地保障惠顾社员的权益。犹他州法律规定最少有3个惠顾者社员。怀俄明州、明尼苏达州、爱荷华州、田纳西州等4个州的法律规定,董事会社员至少有1个从惠顾社员中选出,并且提出该董事在一般事项上必须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惠顾社员按惠顾额或交易量参与合作社利润分配,且惠顾社员总利润分配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威斯康星州立法规定该比例不得少于51%,怀俄明州、田纳西州立法规定不得少于15%,明尼苏达州、爱荷华州立法规定不得少于50%。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CJY042)、国家自科基金项目(71333011)的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