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2016-11-04 10:56黄颖黄荟刘蓓
经营者 2016年13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

黄颖 黄荟 刘蓓

摘 要 劳务派遣由于存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法律主体,加之劳务派遣的“雇佣、使用分离”等往往造成劳动者在同工同酬、工作条件、职业发展规划保障及参加工会、维权救济等方面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责任、加强劳动者职业发展规划保障及完善权利救济渠道等方式,可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主体的“共赢”。

关键词 劳务派遣 同工同酬 职业保障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其中,劳动者的工资由派遣单位发放,劳动者加班费、奖金等相关福利发放和日常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

劳务派遣最主要的特征:一是劳动者的雇佣与使用分离,即劳动者是由派遣公司雇佣,但具体使用劳动者的却是派遣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二是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现实中,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并难以得到救济的问题并不少见,主要有:

(一)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务派遣劳动者拥有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劳动者获得相同工资奖金、保险、加班费、高温补贴及年休假等薪酬待遇的权利,但现实中,劳务派遣劳动者与国有企业甚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相比,工资相差很大,甚至连高温补贴都不享受。至于带薪年休假、职业年金等则更是劳务派遣劳动者不敢奢求的。

(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得不到保障

由于劳动者的具体使用管理是由用人单位负责,因此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也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但是现实中,用人单位由于压缩成本或者管理混乱等原因,往往不能为派遣劳动者完成工作提供有效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且常见于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例如,工作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动者,往往因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具体工作内容不详或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类似兜底条款,导致劳动者在单位中的具体岗位时常发生变化,这在乡镇一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尤为突出,劳务派遣员工也往往像正式干部一样临时被抽调从事诸如脱贫攻坚、村级组织换届这类“中心”工作,与其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相差甚远,至于劳动者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其他人员支持更无从可谈。

(三)劳务派遣勞动者职业规划发展不明朗、保障无力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应当是正式用工(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的过渡,多作为经济不景气或劳动者失业后的权宜之一。但我国的劳务派遣并未体现这一特征。例如,银行等国有企业存在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同一位劳动者达数年(往往把劳动者分期派遣至不同的分支机构,避免同一分支机构常年使用同一劳动者),而最终依然没有直接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使得劳务派遣劳动对于“转正”没有预期,甚至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也都视之为“外人”,没有归属感。这也往往最终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

(四)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救济渠道不畅

由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责任分配不明确,劳动者自身法律知识和能力有限及维权的金钱时间等成本过高,导致劳务派遣劳动者权利救济困难。例如,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也意味着劳务派遣劳动者需要支付更多的时间、交通误工等金钱成本才能维权。还有劳务派遣者参加工会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无法享受到工会会员才能享受到的中秋节发月饼等福利。

三、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路径

要想完善对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离不开法律法规完善、劳动者自身维权素质提升、政府监督管理加强、工会充分发挥维权作用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

(一)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

在明确劳务派遣劳动者工伤、被第三人侵权或侵权第三人等各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主体,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兜底连带承担责任,不易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单方承担,但可允许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内部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可以完善立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同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预付金,避免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拖欠及工伤等各类事件因责任主体不明或推卸责任遭受损失,劳动监察部门还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日常检查并加强法律宣传。

(二)完善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保障工作条件责任

尤其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要出台专门的文件明确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内容及其工作所需要配合或支持的部门及人员,甚至还要明确到劳务派遣劳动者订书机等办公用品的申领,紧急情形下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申请程序,防止劳务派遣劳动者因身份“临时”而无法正常协调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的业务关系,因推诿扯皮而影响劳务派遣劳动者工作效率。同时,派遣单位还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加班费的标准并协调及时支付给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加班费等薪金待遇的,派遣单位有义务予以解决并进行垫付。

(三)加强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助力劳务派遣劳动者职业发展规划

派遣单位不能仅把劳务派遣劳动者看做“赚钱的工具”,而是要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把劳务派遣劳动者真正当做“自己人”和“宝贵财富”(品牌),可以利用工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入职培训及日常培训,并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劳务派遣劳动者在职进修及考取各类相关资格证书。还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调,对于通过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在同一家用人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让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有违劳务派遣的“临时性”即“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四)提升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水平与依法维权能力

权利往往是要靠自己争取,劳务派遣劳动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书籍等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并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保存劳动合同原件及关于劳动时间(含加班)、劳动条件、工资发放及保险缴纳等各类证据,依法通过工会调解、劳动仲裁直至诉讼解决劳动纠纷,而避免采用越级上访甚至“跳楼”等极端非理性方式维权。劳务派遣单位还有依法及时成立工会组织并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通过组织业务竞赛、中秋晚会等活动增强劳动者的团结,缓解工作压力。

(黄颖单位为海南省儋州市雅星镇人民政府;黄荟单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刘蓓单位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雅星检察室)

[作者简介:黄颖(1989—),女,广东信宜人,专科,毕业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海南省儋州市雅星镇人民政府统计办公室职员,研究方向:法哲学。黄荟(1997—),女,广东信宜人,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2015级英语本科在读,共青团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刘蓓(1987—),男,山东龙口人,山东中医药大学法学学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雅星检察室科员,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1] 张然,李吉栋.劳务派遣:劳动者就业风险及其保障机制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4(28):85-89.

[2] 葛奕舒.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思路[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6(32):86-88.

猜你喜欢
劳务派遣
高等学校派遣员工正负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行业规范性建议
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法律问题研究
劳务派遣制度文献综述
劳务派遣制度文献综述
浅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
劳务派遣滥用现状分析
劳务派遣“三性”问题研究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处理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