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各地加强督学管理,全面提高督学队伍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
教育督导局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现有专职督学约1.76万人、兼职督学约10.38万人。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办法》对督学培训工作提出了4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了培训的主体单位。《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二是明确了培训的要求。《办法》规定,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督学每年参加的集中培训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三是明确了培训的内容。包括教育相关政策文件、理论知识、工具应用、业务知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和实践案例等。四是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建立本级督学的培训档案。
《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的四个方面内容进行管理:一是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二是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三是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四是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