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雯++陈文琳
文章编号:2095-6835(2016)17-0003-03
摘 要:广西要抓住中国-东盟战略的实施这个重大机遇,对科技创新人才进行有效开发,认真研究、分析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中广西科技创新人才开发机制和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作用,健全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机制,创新科技人才市场的配置机制;强化政策创新,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通力合作,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关键词:激励机制;区域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科技人才
中图分类号:C9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6.17.003
随着中国-东盟战略的实施,中国政府已将广西作为对东盟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战略基点。广西与东盟国家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更加密切,其中,科技合作是链接中国与东盟各国的重要纽带,而创新型科技人才已成为科技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广西政府如何抓住这个巨大的发展机遇,发挥宏观管理作用,对科技创新人才进行有效开发,这对扩大我国在东盟国家的影响、推动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等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广西科技创新人才开发面临的机遇
1.1 国家发展战略调整的需要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指出,科技人才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所在。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精神,2013-06,广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对完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体系、激励机制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的机制。
1.2 人才资源开发合作平台的建立
2007-11,中国-东盟人才资源开发与合作广西基地揭牌仪式在南宁举行,中国-东盟人才资源开发合作论坛在南宁成功举办。其目标是探索有利于中国与东盟人才开发与合作的新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层次、多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共同打造人才交流一体化的联动平台,促进中国与东盟的全方位合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第一资源的作用。此外,“东盟人才小高地”的建设为中国-东盟“三基地,一中心”集聚了一些高层次人才,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科技合作中优化配置人才资源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1.3 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的建立
2012年,广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中国一东盟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61号)要求,到2015年,建设8家面向东盟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提升对东盟国家的科技合作能力;建立“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与东盟国家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目前,这些平台已建立,而且基本具备了展示、培训、推广、交流和服务的功能,为中国与东盟各国提供了新科技成果展示的平台,形成了双边或多边科技、人才的交流,有效培养了国际化科技创新人才,增强了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为提高我国的科技竞争实力奠定了基础。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机制方面
2.1.1 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中,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目标不明确,缺乏培养和引进的规划,载体和方式较少。广西近年来开展的高层次人才国外培训,主要对象是党政机关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而针对国内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急需的创新技术培训却很少。广西在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相关的实施细则不健全,引才程序复杂、成本高。此外,很多高校和科研院所由于受到定编定岗等制度的束缚,导致很难招聘到合适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近年来,广西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都明确要求建立人才评价指标体系,但至今未见出台;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考核主要看学历、职称,没有认真考察其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广西只有“八桂学者”“特聘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是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的,教授等正高职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没有得到优惠待遇,而是由各用人单位提高一些科研启动费、安家费等优惠待遇,但限于各单位经费有限,给予的支持力度不大。相比我国东中部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优惠待遇的吸引力不强。
2.1.2 配置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广西还没有一家科技人才市场。由于人才市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人才市场信息化程度不高,人才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区域流动的体制性障碍未完全消除,人才“单位所有”和“统调统配”旧的管理模式没有改变,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机制不够灵活,造成人才市场化配置效率低。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的意见》等红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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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视角下广西科技创新人才开发机制与政策研究”
(编号:15DGL001)
文件较多,但都没有上升到法治的高度,科技创新人才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数量少,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在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不断深化发展的背景下,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中国-东盟科技创新人才开发将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2.2 政策方面
2.2.1 政策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高层次人才政策,但政策的覆盖面较窄,仅限于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以及北部湾经济区,没有覆盖整个广西地区,且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只在北部湾经济区的重点产业和高校进行,直接针对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开发和管理政策的数量很少。广西近期出台了《广西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但这些政策与我国发达的中东部地区相比优惠力度不足、缺乏竞争力,难以吸引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此外,在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的过程中,没有出台培养、吸引、使用、评价等一系列完整的人才培育政策,没有具体的制度规范,缺乏对科技出口、科技专利等的保护政策。
2.2.2 政策的执行力不强
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和下发了一系列高层次人才政策,但因宣传力度不足,造成政策受众对政策不甚了解;执行政策的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对国家、地方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文件理解不到位,出现了个人、团队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广西科技创新政策执行监督检查体系正处于初始探索阶段,特别是在科技创新人才开发政策执行的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考核、监督和检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许多科技创新政策无法很好地贯彻落实,收效甚微,未取得预期效果。
3 广西科技创新人才开发的对策
3.1 相关机制方面
3.1.1 健全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机制
3.1.1.1 坚持需求导向,形成比较优势
广西在科技创新人才开发上要紧紧抓住中国-东盟战略的机遇,制订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目标,不仅要满足广西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也要适应东盟各国和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形成自己的人才比较优势。具体而言,应从以下3方面入手:①充分发挥“东盟人才小高地”的作用。立足广西,整合广西和东盟区域的教育资源,将“东盟人才小高地”构建成开放式、多领域、全球性的科技人才培养基地,通过学习培训、人才实习、人才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培养科技创新人才。②加强中国与东盟科技人员的互访和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中国与东盟各国多层次、多方位的科技人员学术之间的互访和交流活动。通过举办各类学术论坛、国际会议和国际招聘会等来传播科技成果、活跃学术思想,从而增进双方的了解程度,实现相互信任的目标,有效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友好经济贸易往来,为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创造良好的条件,实现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的实质性飞跃。③大力推进“八桂学者”“特聘专家”制度。通过“八桂学者”“特聘专家”等领军人才带动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基于广西千亿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应加快重点优势学科的建设,重点扶持一批有技术优势的科技创新团队,积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努力培养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
3.1.1.2 发展规划、资源开发与人才的结合
根据广西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八桂学者制度试行办法》《特聘专家制度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等配套文件,制订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的规划,并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依托,以高新技术和重点项目为载体,通过打造东盟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引进使用平台,千方百计地引进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关键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政府应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施“人才强桂”战略的需要,将优势资源的开发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人才引进、使用氛围;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引才的主体作用,通过核心人才带动引进、团队集体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方法引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在提供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
3.1.1.3 人才评价应科学、合理,区别对待
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能有效激发科技创新人才的活力,对增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各类科研机构要制订符合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科学、合理的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考核评价机制,将科技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业绩纳入创新人才评价中,并将考评结果与职位晋升、奖惩挂钩。在考核评价的过程中,不能搞“一刀切”,应区别对待。对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研究应以原创性、开拓性和学术思想价值为评价重点;对应用研究与实验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应以现实性、针对性、决策参考价值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以及提升企业竞争力等为评价导向;对公益型科技创新活动应以满足社会公众需要及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为评价导向。此外,还应注重对科技创新团队整体素质、研究水平的评价,根据不同科研领域及其特点制订相应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形成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评价机制。
3.1.1.4 根据特征和需求,完善激励制度
激励机制的完善程度决定着科技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充分激励科技创新人才,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对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加深对激励机制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科学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具体而言,可从以下4方面入手:①根据科技创新人才的特征和需求设计,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创新人才最主要的需求。②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应根据本国国情、社会背景、文化背景设计激励模式,不能直接照搬国外的激励模式。③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科技创新人才的分配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比如,鼓励科技创新人员以其创新成果或专利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建立技术入股、持股经营制度等。④建立西部人才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可建立西部地区工资水平的动态平衡与增长机制,附加津贴、医疗保健、购买住房等优惠政策,由国家财政资金转移支付,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创新人才的积极性。
3.1.2 创新科技人才市场的配置机制
建立广西乃至中国与东盟统一、规范、完善的科技创新人才市场化配置机制,具体可从以下3方面入手:①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市场基础性建设,提升人才市场的配置功能,努力形成功能齐全、配套完善、服务规范、开放高效的人才市场体系。②改变旧的人才管理模式,根据广西“人才强桂”战略和千亿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扩大科技创新人才总量、盘活科技创新人才存量与调整科技创新人才结构、提高科技创新人才素质的结合,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此外,还应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向西江经济带(中国面向东盟各国开发开放的前沿地带)、桂西资源富集区(少数民族集聚欠发达地区)和重点行业汇聚,将优秀科技创新人才聚集到广西西部的部分区域和部分产业,逐步形成广西西部地区的局部人才小高地。构建多层次、网络化、开放型的区域科技创新人才市场,促进科技创新人才的有效、合理、有序流动。③制订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科技人才市场配置的法规和制度,将已成熟的人才政策体系上升为法规体系。在人才开发的过程中,应坚持按法律、制度、程序办事,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严格依法办事,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开发的软环境,努力实现广西科技创新人才资源的有效配置。
3.2 执行政策方面
3.2.1 强化政策创新,为人才创造良好环境
应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提高吸引科技创新人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吸引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来广西工作,并以多种方式参与科技创新。具体而言,可从以下4方面入手:①结合《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广西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制订配套实施细则,各市、县结合自治区的政策出台与之相关的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政策;政策主体间应加强交流,形成自治区、市、县相互配套的立体式政策体系。②制订《广西科技创新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规划设计,明确发展目标、主体、任务、措施,实行更开放、更积极、更有效的政策。③对于海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除了应给予优惠政策,比如放宽准入、简化人才和科技签证、发放绿卡或蓝卡、高薪聘用等外,还应在事业发展、科研环境等方面制订一系列的优惠措施。④坚持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并用,重点围绕制订和完善人才培养开发、人才引进措施、评价发现、选拔使用、激励保障等一系列完整的人才政策体系,制订具体的中国与东盟国家科技合作过程中的科技出口、科技专利等的保护政策等。政策目标应具有前瞻性,逐步实现信息化、国际化及发展与创新的合力。
3.2.2 通力合作,增强政策执行力
广西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广西各级政府、科技部门、高校等在人才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应通力合作,加大对执行人才政策重要性的宣传;深入宣传中央、广西关于人才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举措以及取得的重大成就,总结各地市人才工作的创新经验,宣传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此外,还应加强对科技人才政策执行者素质的培养,提升其执行水平。在科技创新人才开发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强考核、监督和检查,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等。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科技人才政策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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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