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融资模式的探讨

2016-11-03 01:31肖美林
审计与理财 2016年8期
关键词:保函集团公司融资

肖美林

近年来,随着国内许多大型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其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资金需求量也日趋增加,但由于其规模小、无业绩、无资质、在银行没有授信能力、业务流量少等因素而无法获得境外银行较大额度的授信支持,而境内公司也难以将境内资金直接拨给境外公司使用,使得许多国内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经常面临融资困境。

2014年国内银行人民币贷款规模紧张,原来存量的授信规模也得不到保证,这种情况下,运用“内保外贷”模式进行融资具有必然性。2014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29号文”),进一步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内保外贷领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为企业进一步提供了政策支持。该业务尤其适用于在境内有全资母公司的境外企业,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内保外贷”融资模式的介绍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的一种形式。内保外贷分两部分: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内保外贷的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内保外贷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二、“内保外贷”业务操作实例

假设中国国内的A集团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D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D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D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集团公司跟某银行境内B银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A集团向B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B银行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境外C银行,由离岸中心境外C银行提供授信给D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如下图。

①A集团公司向B银行申请开立为香港D公司担保保函的申请(用B银行给A集团公司的授信额度)。

②B银行向C银行(境外)开立融资性保函。

③C银行(境外)向D公司放款。

④A集团公司与D公司签了销售设备的合同资金回流。

三、“内保外贷”可实现套利

利用内保外贷模式,境内总公司还可以实现套利。

如:A集团公司利用拟归还B银行(境内)2013年美元贷款500万元作了一个存单质押,利率为500×4.5%=22.5万美元。B银行(境内)向C银行(境外)支付保函手续费1%,C银行(境外)支付贷款利率2.83%,可贷金额为495万美元,该笔贷款共支付的利息为18.9585万美元。该笔业务的可套利的利润为22.5-18.9585=3.5415万美元。

四、“内保外贷”资金回流业务平台及其影响

(一)内保外贷”资金回流业务平台

“内保外贷”融资资金回流必须要有一个贸易背景。该销售模式就是转口贸易中的单据处理贸易,出口商通过中间商与进口商发生贸易关系,而后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货物并未在第三国通关进口,中间商也仅涉及交易单据的处理。如下:

①A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②A集团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③D公司与集团海外项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④海外项目公司向D公司支付货款。

⑤D公司向A集团公司到付货款。

⑥A集团公司将货物发运到D公司指定目的港。

(二)“内保外贷”贸易模式对A集团公司、D公司、海外项目(境外)的影响:

1.对A集团公司的影响。

①此种操作方式要求A集团采购设备出口只能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这就要求A集团具有一般贸易资质,如没有,则需要增加经营范围。

②出口需要的单据与以前大体相同:包括外贸合同、箱单、发票、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

③出口退税方面也无问题,仅需要拿外贸合同到国税局备案,在此基础上提供增值税发票、报关单、箱单、发票、采购合同等退税需要的资料。

2对D公司的影响。

①此种操作方法对国外清关基本没有影响,只需要按国外清关要求提供提单、保单、箱单、发票、原产地证等资料,国外就可办理清关手续。

②清关时如需办理免税手续,则凭上述清关资料按正常程序办理免税手续即可。

3.对D公司的影响。

①按规范建账进行财务核算,建议可聘请有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

②合理定价,香港的税收税目较少,税负较轻,目前该模式应该主要涉及到一个利得税的问题,定价价差产生的利得应较大于该笔贷款的利息即可。

企业通过内保外贷业务相当于建立了境外的“资金池”,资金使用更为便利。此外,境内外资金可在我国跨国企业进行体内循环,实现企业内部资金的有效配置,使用内保外贷方式建立境外“资金池”可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充分增加资金收益,提高企业在海外的竞争力。对于境内银行来说,能够获得一笔大额存款,带来银行国际业务结算量,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有利于境内银行拓展海外市场。内保外贷业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实现企业和银行的双赢。

(作者单位: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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