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
摘 要 实践中关于“入”认定的疑难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将围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 “户” 功能性 隔离性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也规定:“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1宿舍是否属于“户”
部分学者认为“集体宿舍虽然是人们生活休息的地方具有‘户的功能性特征(日常生活性与相对封闭性),但其同时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往往是多人活动的场所,不符合住宅所要求的私人性特征。所以,尽管进入集体宿舍抢劫有时确实比一般的入户抢劫的危害更大,然而从限制解释的角度出发,不宜将集体宿舍认定为‘户。”本文不赞成这种观点,《解释》和《意见》对“户”的范围并未作列举式的规定,只是根据其本质特征进行了概括的说明,并且对集体宿舍等场所也并未作绝对的规定,主要原因就是实践中情况复杂,理论上难以也不应作一统一的规定,只能以基本特征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判断,如宿舍是否构成“户”可从以下几点判断:
(1)宿舍构造。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宿舍可能建立在独立的区域、进行专门的管理,安保措施很规范,无论是外面的人进入,还是宿舍楼内部人走动,都必须遵守严格的章程规范。而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来讲,宿舍楼和教学区紧邻,另就宿舍内部而言,宿舍门窗的安全性很差,人员流动性很大,几乎只要进入学校,就可进入宿舍,所以前类宿舍可认定为“户”,后者可不按“户”认定。
(2)成员年龄。“户”的功能对于不同年龄段的人来讲是不同的,如中学生在学校的主要内容就是学习、运动以及其他简单的生活活动,这些内容主要以宿舍为中心。而大学生的生活内容就可能完全不同,除学习外还可包括工作、家庭生活,其生活的中心并不在宿舍,所以前述集体宿舍可以按照“户”来认定,后者一般不按“户”认定。
2商住两用房屋是否构成“户”
(1)在实践中有很多住户将自家的房屋改造成店铺,其生活区域和经营区域一般区分明显,所以行为若发生在生活区域则按照“入户抢劫”处理,如果发生在经营区则按照抢劫行为发生时的房屋状态确定。
(2)门面房类经营场所的生活区域和经营区域通常没有严格划分,往往是在某个角落里放置一张床或者用一个简单的隔离物隔开,进店时常常能看到。对此类情况部分学者主张按照经营状态判断,“在从营业状态向非营业状态转化的过程中,如店主还在盘点货物、整理货架等,此时宜认定为营业时间。如果在从非营业状态向营业状态转化的过程中,如店主正在为开门营业做准备工作等,则此时宜认定为非营业时间。”本文赞成这种观点,这种商住两用房屋的生活与经营功能处于不断转变中,所以是否构成“户”,只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如店主已经拉下卷帘门,则房屋不仅在物理上与外界具有隔离,在功能上也立刻由营业状态转变为生活状态。
3宾馆是否为“户”
宾馆人员流动性较大,是否具有隔离性、生活功能,无统一定论。本文认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宾馆房间只是用来短暂休息的地方,不会长期居住,也不会作为生活之用,但在现实中有某单位派员工外出办事而长期租赁宾馆房间或者家庭为了出游而租赁家庭套房的例子,此时宾馆就有了生活特征,因为在一段时间内,这些人员会以此为中心展开活动,使宾馆房间具有了生活和环境上的归属性、依附性,此时宾馆房间应认定为“户”。
4合租房屋是否可以认定为“户”
“户”应具有物理封闭性与相对独立性、功能上的生活性。合租房屋对外而言,在物理形态上与私人住宅没有区别,而在功能上也作生活作用,虽然合租房屋成员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合租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很多年轻人在进入社会的前几年一直居住合租房屋,所以本文认为只要成员将合租房屋作为生活的中心处所,对外就可认定为“户”。
参考文献
[1] 张永红.“入户抢劫”新论[J].河北法学,2006(11):126+128.
[2] 项谷,华肖,张菁.入户抢劫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