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不良现象及对策建议

2016-10-29 16:24腾华胡重实
重庆行政 2016年4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党组织主体

腾华+胡重实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新常态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基层党组织是落实主体责任最为具体的实践者和推动者,是“守土有责”的重要关口。基层党组织如何高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然而,当前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经验主义、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等四种不良现象,导致主体责任边界不明晰、管党治党不严等问题,亟待重视和改进。

一、基层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主要存在的四种不良现象

(一)经验主义,只“挂帅”不“出征”。经验主义是传统定势和惯性思维,是与时俱进思维的枷锁。在现实中,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由于忙于业务、疏于学习,对上级新要求新部署不敏感、不关注,存在“只挂帅不出征”的惯性思维。这种惯性思维成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通病,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中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一看到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文件,马上就习惯批示“请纪委阅办”;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时,缺乏主动研究部署;习惯于年初轰轰烈烈开动员会,签订“责任书”,平时工作则很少过问;有的副职领导更是认为纪检与自己无关。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际上仍然停留在“党委挂帅、纪委出征”的状态,落实主体责任成了“会上谈、会下放”的一句空话。

(二)官僚主义,责任清单不明。官僚主义思维是只知总账、不解细活。此种思维在基层大单位“一把手”中表现最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当甩手掌柜,“卷起袖子不干活”,不清楚、不明白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责任清单;习惯于开会动员、照本宣科布置工作,“以身作则”变成了“以声作则”,导致主体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指方向、表决心的口号;有的单位没有结合实际进行责任分解,基本上是按照上级文件照搬照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责任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其结果是一些党风政风工作出现“大家都管,结果是大家都不管;大家都负责,结果大家都不负责”现象。

(三)本位主义,压力传导不足。本位主义思维是“只管自己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维。个别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缺乏党风廉政建设大局意识、主责意识,有只求独善其身,不苛求下属向组织要求看齐、向自己看齐,压力传导不足的行为。最典型的是衡阳贿选案例,当时的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换届领导小组组长童名谦对暴露的贿选案采取的办法是:不听、不管、不查。

(四)好人主义,责任追究缺失。好人主义就是怕得罪人,履行主体责任缺乏担当精神,不愿不敢教育人、处理人。主要表现在: 一些党组织负责人认为“一栋楼里办公、一口锅里吃饭”, 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难以逾越;有的基层党委负责人在责任追究方面怕影响单位荣誉,甚至担心查办腐败案件会影响地区发展,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仅不报告、不主动追究责任,甚至在上级追究责任之时,还通过各种方式打招呼、做工作;个别领导干部因为自身不廉、底气不足,害怕严管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引火烧身;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理了事,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存在处理一般干部多,倒查领导干部责任少,责任追究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现象。

二、对策建议

(一)压力层层传导,不断强化主体意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辩证法就是抓主体、主体抓,而这最关键的就是要认真践行“四种形态”, 严肃传导思想压力,才能改变惯性思维,让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愿意去抓,督促层层去抓。一是强化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意识。通过各种会议、文件明确要求党组织书记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要求党组织“一把手”必须要端正态度,既要出征也要挂帅,在重要会议、重要检查、信访案件调查中必须党组织“一把手”出面汇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等。二是不断开展主体责任教育培训。围绕主体责任,通过召开党委会、中心组学习会、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副职领导开展集中培训,使责任制工作实现由“要我抓”到“我要抓”、由“部门抓”到“全员抓”、由“不会抓”到“精通抓”的转变。三是层层传导压力。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示范引领、集中交责、谈心谈话、落实责任双报告、自上而下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定期开展廉政约谈和承诺书等措施,将责任链条延伸至下一级,从处于“神经末梢”的基层党组织开始,就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实现压力传导全覆盖。

(二)将主体责任人头化、清单化,督促领导干部知责明责。主体责任不能仅停留在概念上、口号上,作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是执行和落实党的政策的终端,更需要知道主体责任的外延,更需要把握和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名目,才能防止“官僚主义”思维。一是要将主体责任细化到人头、明确到节点。主体责任不能只是落实到组织和单位,要根据党委班子成员分工逐级分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明确细化落实到人头,让每一位成员搞清楚、弄明白哪些是主体责任、哪些是第一责任、哪些是分管责任,真正形成“反腐败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责任落实机制。对主体责任要列出风险节点和关键环节,确保与经济建设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二是建立适时台帐清单,限期逐一销账。主体责任不能仅仅停留在年初签签责任书就了事,因为年中都有新要求、新任务,需要建立适时台帐,贯彻规定项目,突出单位特色,才能落实上级新要求和本单位新任务。同时责任台帐需要明确人员、时限、具体措施,完成一项销号一项。三是要将主体责任具体化、标准化。明确主体责任不能大而化之,要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措施,责任细化、边界厘清,做到履责有依、督责有据。同时对公款接待、公车使用、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风险点要有廉政标准,才能确保主体责任便于操作、不走形式。

(三)探索有效的监督制度,让主责人不能懈怠。完善监督制度是抓好主体责任落实的根本。一是完善单位内部“履责”流程。结合实际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流程图”,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运行,对群众举报的信访案件要建立相互监督、畅通有序的办理流程,要围绕“听、研、查、谈、评”加强流程管理和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流程,防止出现制度漏洞。二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党委的领导和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严格执行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党委在“三重一大”项目决策中,同步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纪委拥有否决权。同时,基层单位应建立纪委对同级党委会成员问题线索初核机制。三是建立廉政巡察机制。结合信访举报、案件查办情况,每年选择30%以上的个单位,采取“系统查、查系统”“基层交叉检查”等方法,建立主体责任日常工作抽查、检查等制度机制。四是建立全媒问责制度。按照民主管理“金鱼缸”法则,完善电视、电台、网络、报纸“四位一体”平台,广泛征集群众意见,组织领导班子向群众述廉述责报告,接受群众质询评议,并作出整改承诺。

(四)创设科学的考评制度,倒逼主体责任落实。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才能引起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形成“比、学、赶、超”的履职局面。一是优化细化考核内容。考核内容注重紧扣重点,将贯彻落实纪委全会、年度目标责任书任务、案件查办、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等情况纳入考核的重点内容。细化考核分值和具体要求,强化实绩导向,减少不必要的资料考核,确保考核结果务实有效。二要完善考核办法。为了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过去考核“一锅煮”的现象,可针对区级机关和镇街两个层面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指标,对重点领域和部门还应增加考核项目,重点事项要建立审计、访察、督查于一体的考核体系。同时要把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让考核“看得见、摸得着”;将日常检查考核与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全过程把握,防止应对考核打突击、抱佛脚。三要加强结果运用。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选拔任用重要依据,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实施惩戒,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和集中约谈。如九龙坡区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排名第三等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扣分,就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五)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为了改变领导干部“本位主义”“好人主义”思维,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一是结合实际推动“一案双查”。尽快制定“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启动程序、范围、形式等内容,做到有据可依。根据领导干部实际履职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顶风违纪,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腐败案件隐瞒不报,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等情形,既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实。二是明确追责标准。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随意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后,基层在严格贯彻执行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问责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科学、恰当,具体,社会普遍认同。三是强化追责的严肃性。责任追究不能流于形式,否则就会失去其严肃性,诱发不正之风。对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要进行严肃通报,形成震慑,达到“查出一案、整治一线、教育一片”的惩处效果。

作者单位:腾 华,中共九龙坡区委党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胡重实,中共九龙坡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责任编辑: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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