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范。《办法》规定,自即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不涉及官方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
根据《办法》,备案管理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新规出台前官方已受理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改办备案手续。
《办法》是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的重要配套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