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礼道歉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的适用

2016-10-25 07:54:31唐芒花
学术论坛 2016年8期
关键词:人格权民事纠纷

唐芒花

赔礼道歉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的适用

唐芒花

环境侵权所保护的物质性人格权和环境权益,都能够纳入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因此,赔礼道歉作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得以适用具有合理性。在具体适用时,应考虑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的通说以及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并明确以下三点:请求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侵权人主观上应具有故意;应坚持公开适用原则。

赔礼道歉;环境侵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我国目前有14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作出了规定。虽然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不一致,但大体上可归纳为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立法模式。其中,概括式规定的用词并不同,分别为“民事责任”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9条、《民法通则》第124条、《水土保持法》第58条。“法律责任”②《渔业法》第47条。和“侵权责任”③《侵权责任法》第65条、《环境保护法》第64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5条。。列举式规定的责任方式有以下四类:(1)排除危害、赔偿损失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畜牧法》第46条。;(2)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4条、第85条。;(3)及时治理、赔偿责任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40条。;(4)依法赔偿⑦《农业法》第66条。。但不管哪种立法模式,赔礼道歉能否作为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法律层面上是无法得出肯定答案的。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6日和6月1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12月16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赔礼道歉作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才在司法解释层面上得以明确,这为法官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尤其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礼道歉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官方文件却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解释一》和《解释二》之前的态度是相左的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有学者也指出,《解释二》对于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欠缺合理性[1]。而且,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的适用情形、条件及方式并不统一,学者们对此也莫衷一是。因此,赔礼道歉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为何以及如何适用,有待进一步解释。

二、适用的司法案例

为考察赔礼道歉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的适用现状,笔者于2016年2月20日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以“道歉”为检索条件,以“精确”为匹配方式在“全文”中进行检索,在民事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共找到29个案例。接着,笔者以原告提出了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且法院对此作出判决为筛选标准,最终获得有效样本14个(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样本均为环境民事私益诉讼案件。

表1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赔礼道歉情况统计表

从表1可以看出,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几乎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支持率仅为7.1%)。虽然不支持的具体理由不尽相同,但究其原因则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条件及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也众说纷纭。

三、适用的学理依据

尽管《解释二》明确了赔礼道歉可作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但环境法学界一直以否定者居多。《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笔者查阅了5本最新版的环境法学教材,结果发现,除了韩德培主编的教材明确指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赔礼道歉外[2](P366),其余教材都不赞同①分别为汪劲著的《环境法学(第3版)》、周珂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3版)》、杨柳等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张璐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2版)》。。这些教材之所以观点对立,主要是由于学界在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及环境侵权的保护对象上缺乏共识造成的。为此,笔者试图予以澄清。

(一)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

在此问题上,民法学界可谓观点纷呈。《侵权责任法》的权威释义指出,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益的情形[3](P81)。自此以后,这一观点已成为民法学界的通说,可环境法学界却看法迥异。有学者认为,由于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情形②表1中,案例4的被告乙公司(即案例5的被告公司2)也提出同样的抗辩理由:“公开赔礼道歉一般适用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三原告要求在南京市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均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而环境侵权侵害的对象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4](P226),所以,赔礼道歉在环境侵权中并无适用的余地[4](P225)。而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一书却指出,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在造成物质性损害的同时也会造成极端的精神痛苦,如汞污染造成的甲基汞中毒者承受残酷的精神折磨,镉污染造成的骨痛病患者痛苦不堪,铅污染会造成儿童智力的下降等等,因而适用赔礼道歉亦无不妥[5](P20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法实务界的态度已发生改变。在表1的案例2和案例6中,法官均不支持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因分别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告的生产行为既未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也未造成原告在现实生活中地位下降”。这表明,2015年三个司法解释发布之前,地方法官基本上认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情形。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万挺法官在《解释一》通过后但未发布前指出,随着损害类型的多元化,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应涵盖多种人格权和具有精神价值的财产、生态环境受损害的情形[6]。这里的“多种”人格权,既包括精神性人格权,也包括物质性人格权。所以,在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中适用赔礼道歉,是符合学界共识的。

(二)环境侵权的保护对象

环境侵权,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或者环境权益的行为。关于环境侵权的保护对象,有学者认为,不包括、不应该包括、也没有必要包括所谓的“环境权”“环境权益”或“环境享受权益”[7](P204)。但不容否认的是,环境法学通说认为,环境侵权的保护对象理应包括环境权益。所谓环境权益,是指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利益。虽然有些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性环境保护文件中将其规定为环境权,但由于我国各方意见不一,且各国做法不一,所以,新《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环境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环境相关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规定“保障人体健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因污染环境、生态破坏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8](P45)。

虽然我国不像日本那样,将环境权益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但鉴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已经将环境权列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既有法律体系下,将环境权益作为一项“人格利益”予以保护,并进而纳入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并无不妥。同时,由于赔礼道歉具有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惩罚侵权人、教育社会公众和维护社会和谐等多重功能,且环境权益又涉及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的精神利益的损失,因此,《〈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指出,“将赔礼道歉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并不存在法理障碍”[9](P68)。

基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权威解读,笔者认为,不管是环境侵权所保护的物质性人格权还是环境权益,都能够纳入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因此,赔礼道歉作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得以适用,在学理上是站得住脚的。

四、适用的具体问题

由于《解释一》和《解释二》均未明确规定赔礼道歉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尤其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条件及方式,因此,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我们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解释。但在进行解释时,我们既要考察民法学界的通说,又要考虑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一)适用条件

关于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民法学界在受害人主动请求和侵权人有过错上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在请求主体的具体类型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上存在分歧。

在请求主体的具体类型上,葛云松教授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10](P93)。这一论断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并不成立。因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解释一》第2条和第18条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请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实施办法》第1条和第1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请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此,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赔礼道歉的请求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还可以是人民检察院。

在过错的严重程度上,我们必须考虑到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因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价值双重性,例如企业在符合技术规范和行政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向环境排放“三废”,则属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对此,公民有忍受的义务。所以,有学者认为,除违法行为外,环境损害在价值判断上具有非责难性,由谁来承担责任是一种利益衡量的结果[4](P21)。基于上述考量,《〈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指出,“赔礼道歉的适用对象原则上应限于违法排放的生产经营者,如果生产经营者不存在违法排放或者系因第三人导致环境污染,由于其道德上并无可谴责之处,无需赔礼道歉”[9](P68-69)。可见,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适用赔礼道歉,侵权人主观上应具有故意。表1中案例4和案例5的判决结果及理由也表明了这一点。

(二)适用方式

关于赔礼道歉的适用方式,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达成的基本共识是,赔礼道歉可以公开,也可以私下进行;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形式进行[2](P371)。但还需指出,民法学界在是否应坚持公开适用的原则上存有分歧。多数学者认为,赔礼道歉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万挺法官也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以在有相应影响的公开媒体上进行书面道歉为主。”[6]

的确,从司法实践来看,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的大多数原告都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表1中有6个环境民事私益诉讼案件的原告(42.9%)提出了这样的诉讼请求。为了考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赔礼道歉的适用方式,笔者于2016年2月25日以原告提出了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为筛选标准,通过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中的“法律动态”和百度搜索引擎,收集到已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10件①分别为:案例1.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2.中国绿发会诉内蒙古渤亚化工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新亚化工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3.中国绿发会诉8家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再审案;案例4.中国绿发会诉卜宪果、卜宪全、卜宣传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5.中国绿发会诉陈亮亮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6.中国绿发会诉郭以峰、李贵英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7.中国绿发会诉刘铁山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8.中国绿发会诉孙虎、张敬民、刘小华、史翠英、秦玉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9.中国绿发会诉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10.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巫山千丈岩水库环境污染责任案。。这些案件的原告(100%)都提出了“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目前,只有案例10已公开宣判。有意思的是,该案中的被告虽已当庭道歉,但法院却认为,作为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并没有向社会公众道歉,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责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仍属必要[11]。国际法上也有类似做法。Maria Aguinda v.Chevron-Texaco环境污染案中,厄瓜多尔法院裁决,如果美国雪佛龙-德士古石油公司在15天内未能在美国和厄瓜多尔通过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罚金数额有可能翻倍[12](P142)。

鉴于此,笔者认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适用赔礼道歉,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环境问题涉及所有人的生存空间和生活质量,属于公共利益范畴[8](P278)。《环境保护法》第5条由此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6条又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所以,作为大自然中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反思自身,并为日常生活中的不环保行为道歉。另一方面,赔礼道歉既是过错方向受害方承担的一种个人民事责任,也是向社会公德承担的一种社会民事责任[13](P37)。“公开”方式有利于实现赔礼道歉这一“社会民事责任”的调和、制裁、教育和预防功能。但至于公开的具体范围,则应当根据侵害行为的发生地点及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的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可以预见,随着三个司法解释的实施,赔礼道歉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尤其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适用的案件会越来越多,相关的判例研究和学理解释也有待跟进。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我们应当在民法学和环境法学、学术界和司法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寻求共识。

[1]侯佳儒.亟待解释与澄清:“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的适应对象与范围[EB/OL].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 2016-01-28/115719025.html,2016-01-28.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余耀军,张宝,张敏纯.环境污染责任:争点与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5]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6]万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探析[N].人民法院报,2014-12-31.

[7]侯佳儒.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8]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9]奚晓明.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总第1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10]葛云松.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J].法学,2013,(5).

[11]三峡库区首例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EB/ OL].http://www.legaldaily.com.cn/gallery/content/2016-01/14/ content_6446483.htm?node=24368,2016-01-14.

[12]Nicola Brutti.Legal Narratives and Compensation Trends in Tort Law:The Case of Public Apology[J].EBLR,2013,(24).

[13]丁建军.浅谈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J].法律适用,1997,(2).

[责任编辑:戴庆瑄]

唐芒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D922.68

A

1004-4434(2016)08-0140-05

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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