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孕期女职工法律权益的保护问题

2016-10-21 14:31胡祎丽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孕期女职工保护

胡祎丽

【摘要】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推行,生与不生是很多家庭纠结的事情,尤其是工作岗位上女职工。虽然目前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有专门条款规定孕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制度,但有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考虑,要求女职工入职时签署承诺几年内不能生育或者已经生育不再生育的不合理条款,有些单位甚至漠视法律规定辞退孕期女职工。以上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是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文将阐述怎样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

【关键词】女职工;孕期;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在女性在各个岗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飞行员、宇航员等传统的男性行业也逐渐加入了女性工作人员。但社会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客观存在的,表现在有些单位很在意女职工的年龄以及生育情况,甚至会对女职工附加一定期间内不得生育的条款,这些都阻碍了女职工的平等工作权。

虽然目前的法律对女职工的权益做了很好的规定,但由于有些单位不遵守法律,使得法律对女职工的保障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问题分析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现实中往往单位知道女职工怀孕后就会以各种理由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无故不续签。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但现实中往往是会以调整岗位为由把女职工往工作量比较大的岗位调整,以此达到女职工自动离职的目的。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现实中很多企业的产假是按照对低标准支付工资,或者不给工资只上社保,或者承诺哺乳期回来上班几个月后才能一起支付等等情况。离职起诉时要求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或者医疗费用,法院会告知未发生不能支持,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肯定会发生的事情,但却不能一次解决,无形中加重了女职工的诉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都有条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也规定了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现实中怀孕女职工年龄不会普遍高龄,因此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不会长达十几年,单位考虑孕期和哺乳期的十几个月的工资,会选择辞退员工,这样违法辞退的经济补偿金会远远少于孕期加产假期间应该支付工资的数额。如果是入职两年左右,这个数额甚至会相差几万元,因此在利益的趋势下单位会不惜违反法律。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虽然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单位既然能做出违法辞退的行为,即使经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恢复了劳动合同,可以预测女职工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人为阻力,所以这个规定对于需要保持良好情绪的孕期女职工适用起来很不实际。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现实中因为怀孕女职工被辞退或者被迫离职的现象大有存在,追究深层原因,主要是企业的违法成本低,而女职工的维权成本(时间、金钱)高,很多人权衡利弊后选择了隐忍。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违法的成本低

目前法律实践中企业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只需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即可,无需支付其他费用。就像上文中已经讲过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会远远低于应该支付女职工的实际工资,因此企业在利益趋势和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回选择违法法律。

2、女職工维权时间和金钱成本比较高

如果女职工在孕期被单位辞退选择维权的话,从申请劳动仲裁到一审甚至二审,短则需要1年时间,多则2年时间;整个过程聘请律师的话,以北京为例所有程序走下来律师费至少会需要1万元。如果工资不是很高,工作年限不是很长,也许最后拿到的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已经所剩无已了。女职工耗时、耗力、耗财,最后得到的回报却是微乎其微的。

三、可行的补救措施

1、为了避免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和女职工的维权成本高,可以完善、细化法律的规定,像:“单位辞退孕期女职工,除了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还需支付孕期上班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未上生育保险承担医疗费用,并且这些问题可以在一次程序中得到解决。”

此规定有可能会出现某些女职工怀孕后恶意起诉单位,已达到不工作却可以拿到工资和赔偿金的目的。但这种情况对于单位来说可规避性较高,通过完善职工离职手续可以避免这个问题的发生。

2、社会应该加快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档案,尤其是职业道德方面:

(1)企业方面出现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除了支付女职工的赔偿,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等部门也可以给与相应的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影响到企业的增减资、融资等重要事项,已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达到督促企业遵守法律的目的。

(2)个人方面如果出现恶意诉讼,除了适用新民诉法的规定外,可以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影响以后的入职、贷款、子女上学等实质性问题,从而形成人人重信用的社会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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