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合作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当前,尽管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总体看好,但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依然没有恢复信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骨干力量,农民合作社在未来农业现代化和商品农产品供给中将会起到主力军作用,从而必须在优质、安全农产品的供给上起到示范作用。在这里,质量和安全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方面,前者指农产品中具体营养物质的含量,后者指在安全水平上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社有很多种类型,我们仅以“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经典合作社为例进行讨论。这类合作社一般采取“统一品种、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生产资料(饲料)、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其落脚点在“统一销售”上。农民之所以组建合作社进行联合生产经营活动,其最终目的当然是培育市场竞争力,争取更大的市场空间。从现实看,卓有成效的合作社要么对接龙头企业,要么直接面对市场,前者不需要统一品牌,但需要统一质量,于是统一品种、技术规范和生产资料(饲料)就成为必然。后者由于需要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所有必然要注册一个或几个商标并尽可能培育成知名品牌,否则很难取得市场的认可,这样,前几个“统一”也是必须的。实现了上述多个“统一”后,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必然是“统一”的,从而带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从理论上看,农民合作社的价值在于“集体行动”。奥尔森认为:“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合作社的组成,尤其是能人带动的合作社,为这种增进共同利益的“集团行动”打下了基础,这就使得成员之间容易达成上述几方面“统一”的共识,从而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了内部制度保障。以河南省荥阳县新天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由6000个小麦、玉米种植户组成,经营土地5.1万亩。合作社与益海嘉里、中粮、思念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为了在“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基础上为订单企业提供高质量小麦,对小麦生产实现工厂化管理,即以1000亩为基本单元进行严格的田间作业管理,并统一品种、统一施肥、统一植保、统一收割,确保了小麦统一质量,并通过统一销售实现了优质优价。2016年河南小麦受灾严重,总体质量不高,但合作社生产的小麦仍然能够卖到1.1元/斤的价格,每亩比全县平均亩产高200斤左右。通过高产量和高价格,合作社生产的每亩小麦比全县平均多收入400元。另通过统一购买、施用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每亩节约85元左右。每亩增收和节支共485元。而2016年荥阳县小麦生产平均亩盈利大约200元。合作社“集体行动”的效果非常明显。从质量安全角度看,合作社种植的本来就是优质小麦品种,质量优于一般品种;合作社通过统一作业减少了化肥、农药的施用量,提高了小麦的安全水平。可见,集体行动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
但是,正如奥尔森所说:“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当然,在合作社这样的组织中,强制性的措施是不存在的,但可以通过利益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使得每一个合作社的成员都自觉地按照统一要求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这样既能够促进总体上农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也能够实现合作社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