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峰
摘 要:选举制度是民主国家政治生活之根本,缺乏民主选举,政治生活也就毫无意义。选举是基本政治生活的保障,也是人们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前提。本文主要通过对中西方选举制度演变历程进行分析对比,着重探讨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民主选举制度的建立无论其社会制度还是意识形态,都必须依据其国情而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民主选举制度,在形式以及内容上尽管还不够完善,但所确立的许多民主原则为更加完备的选举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选举制度;政治制度;制度差异
中图分类号:D5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8-0073-02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以及民主意识的萌生和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政治权利的存在,人们不愿意自己权利的行使受到阻挠,因而推翻了封建帝制,成立了民主制度的国家。在不同国家,由于地理环境、国情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国家之间的选举制度存在著明显差异,尤其是东西方之间的选举制度的差异尤为明显。东西方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东西方在选举制度上不可能完全趋于一致。尤其是目前,各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的竞争存在于经济、文化等领域,也渗透到了政治领域。所以,现在我们很有必要对东西方之间的政治制度的发展尤其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因素——选举制度的发展做出调查,这样才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本国在选举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从而建立一套更完善的选举制度,更进一步把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落到实处。
一、英国
英国在确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经过一系列的反封建斗争,最终建立了资本主义的国家政权。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了议会主权至上的原则,即君主立宪的原则。君主的权力依宪法受到制约,从而维护了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
在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宪法对国家制度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主要根据三个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即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同样受到法律制约;惯例原则,即宪法惯例与宪法法案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这三个规定也就更进一步地确立了民主制度在英国的形成及发展。也可以这样来说,这三个规定确立了英国的三权分立原则,更加有效地维护了英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
工业革命后,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崛起,原来的政治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资产阶级的利益需求。原有的封建因素对政治制度中的选举制度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他们亟须政治制度的改革以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制度上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议席的分配不均衡。工业革命后,由于资产阶级的兴起和强大,原来的选举制度中的议席分配已完全不能满足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要求增加席位来满足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进一步维护资产阶级的自身利益,也能进一步促进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第二,议席的买卖。议席的买卖严重扰乱了选举制度的秩序,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选举的不平衡性。议席的买卖大多数操纵在掌握大量财富的资本家手中,普通的群众无法参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选举权在大资产阶级手中的垄断,也更加加剧了选举的不公平性。
第三,选举制度中的财产和居住地的限制。选举制度上的财产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选举制度的发展。如税法制度的存在就在很多方面限制了部分消费水平或生活收入较低的下层群众。而选举制度在居住地的限制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选举制度的发展。工业革命时,大量的无产阶级群众居无定所,这就决定了他们无法拥有选举的权利。
第四,选举方法不能完全表达选民的意愿。当时的英国采取的是议会选举的方法。在议会中占大多数议席的是大资产阶级,而大资产阶级代表的是资产阶级贵族的利益。所以他们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自然也不会顾及小资产阶级以及无产阶级等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了改变这一现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英国在选举制度上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从而也促成了英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1832年改革
为了进一步革除选举制度中的弊端,英国政府于1832年进行了针对选举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其主要的措施有:(1)重新分配议席。(2)降低选民的财产限制。(3)实行选举注册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选举制度的公平性,但还是没有完全取消相关的限制,如没有实行有房就有选举权的制度。
2.1867年改革
这次改革实现了有住宅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拥有选举权,使城市选民超过了农村,直接动摇了奴隶主贵族在社会中的地位。改革法案通过的最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工人获得了选举权,新增选民有一半是工人。工人从此可以为自己的利益在从前只能是统治阶级发言的政治舞台上公开声辩了。这次改革另一个重大影响是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两党制。政党利用改革实现自己的利益,改革也影响到政党政治。原有的政党区别已基本消失,两党都已变成资产阶级政党。
3.1872—1885年改革
1872年通过了《秘密投票法》,1884年通过了《人民选举法》,1885年通过了《议席重新分配法》。使工人和农业人口获得议席并且严格按人口数量分配议席,这也更进一步促进了选举法的发展。
4.20世纪以后
1928年通过了《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承认了30岁以上妇女具有选举权,取消了复数投票制。通过了《男女平等选举法》。1969年将选民的最小年龄从21岁降到18岁,最终确立了普选制。
二、美国
美国历史短暂,17世纪初,英国开始向北美殖民。最初的北美移民主要是一些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艰苦的工人以及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1620年,他们乘“五月花”号到北美并在船上制定《五月花号公约》。在11月21日于普利茅斯上岸,清教徒与41名自由的成年男人签署共同遵守《五月花号公约》。内容为组织公民团体;拟定法规等,奠定了自治政府的基础。由于英国的殖民统治,越来越多的白人后裔不满足于现行的统治,形成了强烈的民族意识和国家认同感,从而形成了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
在建国前,由于受英国的殖民统治,13个殖民地中有3种选举制度。这三种制度为:(1)自治殖民地:总督由议会选举产生,两院议员由自由民选举产生。(2)业主殖民地:总督由英王批准,上议院由任免产生。(3)直辖殖民地:总督和上院由英王直接任命,下议院由选举产生。这些制度严重阻碍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1783年独立战争后,美国联邦政府于1787年颁布《1787年宪法》,重新确立了选举制度。其宪法规定:(1)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2)参议院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州2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与各区人口无关。(3)众议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按照人口数量分配。《1787年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但其遗留的历史问题也是值得我們去好好思考的。其遗留的主要历史问题有:(1)选举资格的财产限制,同时把选举权力的大部分留给各个州。(2)黑人没有选举权。(3)妇女没有选举权。(4)普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历史遗留问题,美国政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为此做出了很多的努力。
1.关于选民的财产问题
19世纪前期,杰克逊执政期间,取消了选举在财产方面的大部分限制。1964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取消了选举的纳税资格限制。这就说明美国在选举问题上完全取消了财产的限制。
2.关于黑人的选举资格问题
《1787年宪法》颁布时,没有明确黑人的选举权问题。刚开始,黑人享有三分之二的选举资格。1872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5条赋予黑人行政选举权,但在文化程度、财产、纳税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1924年,美国的选举权问题对黑人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政策,对黑人获得完全的选举资格起了很大的作用。1965年,《投票权法案》的颁布进一步保障了黑人的选举权利,使黑人开始了从二等公民到参与政治的转变。
3.关于妇女的选举权问题
19世纪20年代,美国妇女为争取自己的政治选举权兴起了女权运动。1869年,美国怀俄明州开始承认妇女的选举权。1914年,美国12个州开始实现了男女平等的选举权。1920年,宪法修正案第19条最终在美国确立了男女平等的选举权。
4.普选问题
1965年,美国选举法把选民的最小年龄从21岁降到18岁。到197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26条最后确定选民的最小年龄标准为18岁。至此,美国实现了普选制。
三、法国
1789年,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自此,法国大革命掀开序幕。法国大革命历史长且曲折反复,但最终彻底清除了封建势力,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国。
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实行半总统制,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1793年雅各宾派上台,重新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男子普选制、直接秘密投票制,使法国的民主选举制度走在了世界的前列。1945年,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1974年,选民最小年龄降到18岁,从而实现了普选制。
四、俄国(苏联与俄罗斯联邦)
沙皇俄国时期,俄国实行的是封建的农奴制,人民没有什么民主可言。十月革命后,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全俄最高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代表大会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州苏维埃代表大会组成。但是,在代表比例方面其反映了城乡之间的不平等性。如市代表每2.5万人中选出一个代表,州代表每12.5万人中选出一个代表。其宪法还规定,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代为行使权力。其中规定公民具有广泛的选举权,取消了在选举资格上的性别、信仰、民族、居住年限、财产等限制,且规定一切剥削阶级没有选举权。
1918年至1933年苏联的选举制度发展有其显著的特点。(1)有限的普选制。在当时的苏联,剥削阶级普遍没有选举权。这也说明了苏联当时的选举制度是维护无产阶级的选举权的。(2)人民内部的平等性。对于人民外部的剥削者来说是没有什么选举权的,只在人民内部存在平等的选举权。(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这样的选举制度在当时有着其特殊的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日益显现。(4)公开投票制。这种选举方式不利于保护选举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不利于选举的公平。
1936年,苏联颁布新宪法规定:(1)取消选举制度上的一切限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普选。(2)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取消了城乡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3)匿名投票代替公开投票,保护候选人。1977年实行一人一票的方式,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相结合。
1988年6月,苏共中央实行选举制度改革,实行差额选举。1993年俄罗斯“十月事件”后成立了新的国家代表权力机关——联邦会议,并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由叶利钦主持制定的新宪法,开始实行议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