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磊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
元代县典史考述
薛磊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350)
县典史的设置是元朝强化县级衙门中首领吏员职责的表现。县典史全面介入县级政务,是县级政权运作的重要环节。县典史员额南北异制,与诸县等第划分标准的南北异制密切相关。县典史的选任与迁转,横跨不同类别的衙署。县典史的选任呈现出日趋严格、规范的趋势。江南地区县典史的选任与迁转多是在行省范围内进行。县典史的出职入流有着制度上的明确规定。县典史贪腐加剧了县级政权的腐败。
元代;县 ;典史;首领官
元代县典史是指县级官府中负责统辖文职吏员以及案牍等事务的首领官。县典史地位虽低,但却是县级政权运作的重要环节,可谓“名分虽微,所系甚重”*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元典章》卷12《吏部六·典史·选择典史通事》,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493页。。目前有关元代首领官和县级官府,均有整体性的研究成果*许凡:《元代吏制研究》,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46页;李治安师:《元代行省制度》,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723—762页。,但具体到县典史,则未见专题讨论。鉴于此,笔者拟从制度史的视角,考察元代县典史在设置、职掌、员额、选任与迁转等方面的特色及其所反映的社会背景。
元代县典史的设置是对宋、金旧制的承袭和发展。金代诸县设有司吏数名,司吏中地位最高者被称为“上名司吏”*《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13、1315页。。宋代押录是县府中职位最高的吏员,北宋后期至南宋,手分逐步与押录混为一体,共称“人吏”,宋徽宗政和年间押录一度改称典史*苗书梅:《宋代县级公吏制度初论》,《文史哲》2003年第1期。。元代县典史之设与宋金时期诸县设置首领吏员的做法一脉相承。
与宋金时期诸县首领吏员相比,元代县典史的地位更为突出。元代名儒吴澄认为,县典史与县级文职吏员之间隶属关系的强化,实乃“国朝”新制。“古昔设官治民,司其案牍文书者,曰府曰史,繇周以来未之有改也。国朝又于府史之上,设官以总之,典史则一县府史之总也。”*(元)吴澄:《吴文正公集》卷28《题邓立中所得赠言后》,《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3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86页。县典史虽无品级,却属于“首领官”,拥有“官”的称呼*至顺《镇江志》卷13《廪禄》,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567页。。
正如许凡所言,元代吏员地位提高,权力扩大*许凡:《元代吏制研究》,第151—154页。。“前代千里之生杀予夺系乎守。守据案操笔,吏常离立不敢视,百里亦然,故择官而郡县治。今则官与吏参决,择官不择吏,不可。”*(元)徐明善撰、魏洪丘点校、段晓华审订:《芳谷集》卷2《送董仲缜序》,《豫章丛书》集部7,江西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66页。在此背景下,县典史在县级政务中的作用不容小视。元人郑玉对县典史职掌的理解颇为深入。“典史,县幕官也……其事则检举勾销簿书、拟断决,禄薄位卑,务繁任重。”*⑦(元)郑玉:《师山集》卷3《送赵典史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页。郑玉将“检举勾销簿书、拟断决”概括为县典史最重要的职掌。
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元廷规定内外大小衙门“各置朱销文簿,将应行大小公事尽行标附,依程期检举勾销”*《元典章》卷13《吏部七·公事·置立朱销文簿》,第510—511页。。县典史“检举勾销簿书”的职掌使得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事的处理进度。故对县典史来讲,“催科少缓,簿书失实,则长贰责我;刑政稍猛,期会太迫,则吏民责我。”⑦
元代衙署公事要形成公文,以备核查。典史作为县级正官的幕佐,负责率领司吏草拟本衙门的公文,即“拟断决”。典史在“拟断决”过程中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县政的决策。《麟原前集》载,“典史,司(录事司*录事司是指管理路总管府治所在城民户的机构。相关研究成果可参见[日]爱宕松男:《元代的录事司》,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08—635页。——笔者按)、县幕佐也。持案牍之权,与官吏相可否。”*(元)王礼:《麟原前集》卷5《录事司典史谢宏用美解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0册,第405页。包括县典史在内的首领官,之所以又被称为“幕职官”*《元典章·新集》吏部《吏制·令史·例前幕职依旧例迁叙》,第2075—2076页。,正是基于其参与谋划政事的职掌。
典史“检举勾销簿书、拟断决”的职掌,说明县级正官“圆坐署事”的具体内容和相关决议草案需要典史事先准备。“圆坐署事”是颇有元朝特色的制度。至元十四年(1277年)的一则公文称:“京府州县官员,每日早聚圆坐,参议词讼,理会公事”,说明重要公文必须由正官共同押署*《元典章》卷13《吏部七·署押·圆坐署事》,第502页。。元代多数政务实行的是正官集体负责制,而非绝对的专责制。此种背景下,县典史“检举勾销簿书、拟断决”的职掌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受元朝影响,明朝前期县典史仍然在县级政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明初文臣陶安认为,县典史“位居幕属,裁决簿书,政事出入,资其始谋,禄轻而责重,视他职难为也。”*(明)陶安:《陶学士集》卷15《魏典史诗引》,《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5册,第762页。在不设或少设县丞、主簿的地方,县典史可代行县佐贰之职,成为知县的重要助手*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5页。。但随着州县幕宾的兴起,明代中后期州县首领官逐渐被排挤出幕府,沦为捕盗之职*王泉伟认为“这一职权的转变开始于嘉靖初年,主要在嘉靖年间进行,至万历初年完成”,参见王泉伟:《论明代州县幕官的职权转变》,《史学月刊》2013年第9期。。
笔者认为,对于中书省直辖的腹里地区,《元典章》中有上述明确的记载,县典史的员额一般来讲是一员。例如,腹里地区彰德路安阳县、济南路章丘县、大名路白马县均为上县*《元史》卷58《地理志一》,第1360、1373、1361页。,根据相关碑刻资料,元代中后期三县均设典史一员*(清)武亿等:《安阳县金石录》卷8《韩魏王新庙碑》,《历代石刻史料汇编》第12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道光《章邱县志》卷14《章邱县尹李彦表德政碑》,《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25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481页;民国《滑县县志》卷7《滑州增广学田记》,《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29册,第77页;民国《滑县县志》卷8《滑州重修文庙之碑》,《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29册,第79页。。
《元史·百官志》有关诸县典史员额的记载则大致符合江南诸县的情形。县典史的员额,实际上是南北异制。一般来讲,元代中期以后江南诸县典史的员额:上县,两员;中县,一员或两员;下县,一员。相关文献记载较多,仅举数例。江浙行省庆元路、镇江路、集庆路直辖十县中,仅庆元路的鄞县为上县,其余九县均为中县*《元史》卷62《地理志五》,第1495—1496、1501页。。元仁宗时期,庆元路直辖四县中,鄞县设典史两员,象山、慈溪、定海三县各设典史一员*延祐《四明志》卷3《职官考下》,《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170、6174—6176页。。元文宗时期,镇江路直辖三县中,金坛县设典史二员,丹徒、丹阳二县分别设典史一员*至顺《镇江志》卷13《廪禄》,《宋元方志丛刊》,第565页。。元顺帝时期,集庆路直辖三县中,句容县设典史二员,江宁、上元二县分别设典史一员*至正《金陵新志》卷6上《官守志一》,《宋元方志丛刊》,第5590—5591页。。另据《江浙须知》,元代常州路辖两个中县,各设典史二员;汀州路辖两个中县、四个下县,各设典史一员*(元)佚名撰、杨印民辑校:《江浙须知》,《大德毗陵志辑佚(外四种)》,凤凰出版社2013年版,第130、141页。。
元代县典史员额的南北异制,与诸县等第划分标准的南北异制密切相关。至元三年(1266年),元廷规定,江北诸县“六千户之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之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至元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诸县等级,“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元史》卷91《百官志七》,第2318页。。元代江南县典史的员额多于北方,应该是因为江南诸县所辖民户的数量远多于北方。
至于北方各行省辖区县典史的员额,相关记载很少,似应与腹里同制。下面这则史料很值得讨论。据元代文人揭傒斯的记载,元顺帝至元三年(1266年),河南行省淮安路盱眙县“置达鲁花赤一人,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惟尉异署。”*(元)揭傒斯撰、李梦生标校:《揭傒斯全集·辑遗·盱眙县题名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519页。揭傒斯所记盱眙县县级官员的设置,无疑遗漏了县尹一人。抑或当时县尹暂时空缺,故失载。盱眙县属上县*《元史》卷59《地理志二》,第1416页。,原来隶属于江淮行省。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十二月,元朝将“江北州郡割隶河南江北行中书省”,同时“改江淮行省为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元史》卷16《世祖本纪十三》,第353页。。盱眙县从江淮行省改属河南行省。从地理位置上讲,盱眙县属于淮河以南,县等的划分标准应该依照江淮以南的标准。元代后期的盱眙县,等级为上县,却仅设典史一员,这种情况反映出部分划归河南行省的淮河以南地区,在官制上受北方制度的影响日深。
元廷对选任县典史所需出身和资历的规定,渐趋严格。例如,官府“滥用之人”以及“中下州、录事司、县”司吏,分别从至元二十年(1283年)和二十三年起,不准再直接担任县典史*《元典章》卷12《吏部六·典史·选择典史通事、选取典史司吏》,第493—494、494—495页。。大德十年(1306年),又进一步规定散府、上州司吏任职九十个月才可以充任县典史*《元典章》卷12《吏部六·司吏·路吏运司吏出身》,第483页。。
为强化对县典史选任的管理,自元成宗大德六年(1302年)开始,县典史不再由“路府自行迁调”,中书省直辖腹里地区,改由中书省吏部“拟注”,“其江南者,行省定夺”*《元典章》卷29《礼部二·服色·典史公服》,第1032页;《元典章》卷12《吏部六·宣使奏差·廉访司奏差州吏内选取》,第474页。。那么除腹里、江南以外的其他行省辖区,县典史是由中书省吏部“拟注”,还是由“行省定夺”呢?由于相关记载非常稀少,笔者推测北方各行省辖区的县典史应由“行省定夺”。一则碑刻证明,至正三年(1343年),陕西行省奉元路郿县典史李安,为“省注”。此处的“省注”,当指的是由陕西行省任命*(清)张埙:《张氏吉金贞石录》卷5《元制词》,《历代石刻史料汇编》第13册,第202页。以《永乐大典》卷2283所引《吴兴续志》为例,元代江浙行省湖州路所辖各县典史均为“省注”,即由江浙行省注授。参见马蓉等点校:《永乐大典方志辑佚》,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857—866页。。
根据《元典章》的记载,县典史的迁转主要是担任吏目和仓库官*《元典章》卷12《吏部六·司吏·路吏运司吏出身》,第483页;《元典章》卷9《吏部三·仓库官·选差仓库人员》,第324—325页。。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廷又规定州司吏、县典史可以迁补各道肃政廉访司的奏差,到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县典史则失去了上述资格,“今后廉访司奏差有缺,州司吏内选补”*《元典章》卷12《吏部六·宣使奏差·廉访司奏差州吏内选取》,第474页。。笔者搜集到江浙行省部分县典史来源、任职、迁转的具体案例,可窥知相关制度的运作情况(参见表1)。
表1 史料所见元代江浙行省县典史选任与迁转表
资料来源:1.《元史》卷186《张翥传》,第4284页;2.(元)陆文圭:《墙东类稿》卷12《故司狱赵君墓志铭》,《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4册,第596页;3.(元)胡炳文:《云峰集》卷2《中斋记》,《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4册,第179页;4.(元)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34《青阳县尹徐君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第240册,上海书店1989年版,第8b页;5.(元)郑元祐撰,邓瑞全、陈鹤、童晓峰校点:《郑元祐集》卷12《白雪漫士陶君墓碣》,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191—192页;6.(元)吴海:《闻过斋集》卷5《故前将乐县典史林君墓志铭》,《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8册,第280页;7.(元)王逢:《梧溪集》卷5《赠嘉定故吏尤鼎臣》,《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5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页;8.(元)戴良:《九灵山房集》卷29《项止堂墓志铭》,李军、施贤明校点:《戴良集》,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332—333页;9.(明)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12《故元赠亚中大夫集贤直学士包公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第251册,第1页;10.(明)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12《元故广德路平准行用库副使郭君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第251册,第12a—13b页;11.(明)高启:《凫藻集》卷5《元故婺州路兰溪州判官致仕胡君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第252册,第18b—20b页;12.(明)郑真:《荥阳外史集》卷43《元故四明范府君墓碣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34册,第266页;13.(元)朱德润:《存复斋续集·赠邵仲谦序》,《续修四库全书》第132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页。
表1所列县典史的具体任职时间,史料所载虽不甚详细,但基本上均在元世祖朝以后。表内县典史的选任与迁转均不出江浙行省,这说明与江南地区行省“除授”县典史的制度相对应,县典史的选任与迁转亦大致不出行省范围。
表1可见,元代中后期县典史的来源为路府州司吏、转运吏、税务官,迁转职务中除继续担任典史外,主要有吏目、钞库官、提控案牍。县典史的来源与迁转并非仅仅局限在路府州县管民官系统,而是会横跨管民官、仓库官、钞库官、税务官、转运司等不同系统。县典史与路录事司典史,往往互相迁调,地位大致相当。
元代流外首领官的级别,由低到高排列依次为典史、吏目、都目、提控案牍;提控案牍考满,转入流品*《元史》卷82《选举志二》,第2047—2048页。。都目和吏目,常被统称为都吏目。依据表1,部分县典史可以越职迁任提控案牍。元顺帝朝江浙行省建德路桐庐县典史尤鼎“理吏目秩”,说明了元代后期包括县典史在内的首领官的迁转亦出现壅滞的情况,只能采用“低职高秩”的解决方案。
元代基层吏员的出职入流,往往需要漫长的资历,实非易事。尽管如此,包括县典史在内,元代吏员的出职入流有着制度上的明确规定,反映出元廷重视从吏员中培养和选拔官员。正如元人揭傒斯所言,“我元有天下,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①(元)揭傒斯:《揭傒斯全集·文集》卷6《善余堂记》,第376页。这与宋朝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宋代胥吏的社会地位日渐卑下,真正能出职入流者很少*②祖慧:《宋代胥吏出职与差遣制度研究》,《浙江学刊》1997年第5期。。
元代县典史作为案牍官,经手公文涉及到县政的方方面面。县级正官施政,都会或多或少牵涉到典史。也正因为此,元代对县级正官的责罚与对县典史的责罚往往是联系在一起。例如,元贞元年(1295年),元廷规定,如若出现“官豪势要之家买田产”,躲避纳税的情况,不仅犯人受到处罚,而且“当该正官断罪,典史、司吏断罪罢役”*③《元典章》卷19《户部五·典卖·典卖田宅告官推收》,第698页。。大德七年(1303年)中书省的一则公文显示,湖广行省武冈路武冈县官吏对案犯屈打成招,错判案件,县典史连同多名县级正官一同被责罚*④《元典章》卷54《刑部十六·违枉·枉勘死平民》,第1811—1812页。。此类例子在《元典章》中还有不少。
尽管元代县典史的选任日趋严格、规范,但由于整个官僚系统的腐败越发严重,县典史反倒成为县级政权腐败的重要推手。县级正官贪腐,典史常会充当帮凶的角色。例如,元成宗元贞元年四月的一则公文记载,大都路大兴县卢县尹“用羊酒作会,呼唤富户之家,赍发典史董君佐齐敛钞两”*⑤《元典章》卷48《刑部十·禁例·禁聚敛赍发钱》,第1615页。。相关记载,还有不少,兹不赘述。
县典史往往对过手文书上下其手,其贪腐程度较之正官甚至更为严重。县典史“率由吏老将至而始任焉。故好兴事、舞文法乃其常,敦笃浑涵之意什不一二也。”*⑥(元)王礼:《麟原前集》卷5《录事司典史谢宏用美解序》,第405页。元人马祖常甚至建言废掉州县首领官。“行省所差府州司县提控案牍、都吏、吏目、典史之徒,往往恃其名役之细微,纵其奸猾,舞文弄法,操制官长,倾诈庶民。……请参酌古制,令各州判官佥书州事、各县主簿勾稽本县文簿,实为官制不紊,体统稍均。”*⑦(元)马祖常撰、王媛校点:《马祖常集》卷7《建白一十五事》,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页。
附识:感谢匿名评审专家对文章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元代官制研究:基于元代官方印章的考察”(13CZS01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郝红暖
Research on County Dianshi in the Yuan Dynasty
XUE Lei
(College of History,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China)
The setup of county Dianshi in the Yuan Dynasty reflected the fact that the function of chief clerks in county had been strengthen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County Dianshi involved in county affairs comprehensively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operation of county government. The vary number of county Dianshi from north to south,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division standard of county’s grade. The selection and promotion of county Dianshi were been stretched across different Yamen, meanwhile its selection showed a rising trend on strictness and specification. The selection and promotion of county Dianshi in Jiangnan region carry out within province roughly. The appointment and office of county Dianshi must follow the specific rules. Their corruption aggravated the corruption of county government.
Yuan Dynasty ;county; Dianshi(典史); chief clerks
K247
A
1005-605X(2016)05-0050-05
薛磊(1977-),男,江苏铜山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