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漠化成因与不合理人类活动的经济分析*

2016-10-12 08:09:59程磊磊尹昌斌却晓娥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6年7期
关键词:荒漠化边际不合理

程磊磊,尹昌斌,卢 琦,吴 波,却晓娥

(1.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荒漠化研究所, 北京 100091; 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北京 100081)



·中日合作项目——“北方农业循环型系统设计与评价”专栏·

荒漠化成因与不合理人类活动的经济分析*

程磊磊1,尹昌斌2※,卢琦1,吴波1,却晓娥1

(1.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荒漠化研究所, 北京100091; 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北京100081)

荒漠化成因是荒漠化研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厘清荒漠化成因是有效防治荒漠化的前提。荒漠化演变是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现代荒漠化的发生与发展主要由不合理人类活动造成。文章梳理了已有研究对我国荒漠化成因的解释,从经济学视角对荒漠化中不合理的人类活动给予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这些不合理活动的产生原因,发现人口压力大是不合理人类活动存在的前提,产权不明晰及相关配套制度缺失是这些不合理活动产生的制度根源。推进荒漠化地区自然资源的产权由国有产权向更有效的产权形式转变,建立与完善生态补偿等配套制度,以及促进人口转移与技术进步,都将有助于减轻甚至消除人类不合理活动与实现荒漠化的有效防治。

荒漠化成因不合理活动制度产权

0 引言

荒漠化是目前全球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主要发生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沙化面积最大的国家,荒漠化发生率居于高位,约4亿人口受到荒漠化影响,是受荒漠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1]。荒漠化严重威胁国家生态安全和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第五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表明,截止2014年底,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261.16万km2,占国土总面积的27.20%[2]。我国土地荒漠化状况较2009年呈现整体遏制、持续缩减的良好态势。2009~2014年间,荒漠化土地面积年均减少2424km2。但是,荒漠化土地减少幅度很小,仅在2009年基础上减少了0.46%。总的来看,我国土地荒漠化的严峻形势尚未根本转变,因此,必须对其成因有正确的认识,才能找到有效的防治途径,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治理效果[3]。荒漠化成因是荒漠化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厘清荒漠化成因是有效防治荒漠化的重要前提。由于研究我国荒漠化成因的学者大多以自然科学研究为主,他们对荒漠化过程中放牧、开垦、水资源利用等人类行为的研究还有待深入,而这些人类行为背后的经济逻辑对荒漠化防治对策的科学制定及其实施效果的提升则尤为重要。文章在梳理已有研究的荒漠化成因基础上,将从经济学视角进一步分析荒漠化中滥牧、滥垦、滥用水资源等不合理人类活动,以期为荒漠化防治对策的制定提供更可靠的理论依据。

1 我国荒漠化成因的已有解释

根据《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CCD)的权威定义,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4]。该定义已表明,荒漠化的驱动因素主要来自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两方面,这一点在学术界也广为认可。然而,究竟哪种因素对荒漠化的作用更大?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回答则存在分歧*有关国外荒漠化成因的文献回顾可参阅Geist和Lambin[7],他们运用meta分析方法从已有文献中选取了132个案例,全面分析了荒漠化的直接原因(proximate causes)、潜在驱动力(underlying driving forces)和中间因素(mediating factors)。,概括起来主要有人为作用主导论与自然因素决定论两种观点[5, 6]。

人为作用主导荒漠化的观点认为,气候变化对荒漠化仅起到诱发和促进作用,人为因素才是决定性的。大多数学者持有这一观点,代表学者有朱震达和董光荣。朱震达[8]认为,对荒漠化的理解不能抽掉人为活动的实质*朱震达[8] 把荒漠化定义为“人类历史时期以来,由于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和脆弱生态环境相互作用造成土地生产力下降,土地资源丧失、地表呈现类似荒漠景观的土地退化过程”。该定义已充分反映出朱震达对荒漠化中人为作用的重视。,人为活动是荒漠化的主要动因,气候因素只起影响作用而非决定作用。董光荣等[9]指出, 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北方气候的干旱化倾向是荒漠化发展的基本背景条件,不合理的人类活动才是荒漠化扩展的主要原因。此外,吴波和慈龙骏[10]、王涛等[6]的研究分别表明,毛乌素沙地和科尔沁地区现代荒漠化的主要驱动因素也是人类活动。造成我国荒漠化的不合理人类活动主要表现为滥牧、滥垦、滥樵、滥采、滥用水资源、滥开矿等[9, 11]。

表1 我国荒漠化的人为成因类型

北方土地荒漠化的人为成因类型南方丘陵山区土地荒漠化的人为成因类型成因类型占风力作用下沙质荒漠化土地面积比重(%)成因类型占水蚀作用下荒漠化土地面积比重(%)过度樵采32.7陡坡开垦40过度放牧30.1过度采伐森林及樵采37过度农垦26.9不合理农林耕作措施18水资源利用不当9.6工矿交通建设和环境污染5工矿交通建设中不注意环境保护0.7 注:来源于朱震达[6]

与人为作用主导论不同,自然因素决定荒漠化的观点认为,以气候干旱为主的自然因素是荒漠化的主要原因,人类活动只起到次要作用。少数学者持有这一观点,认为该观点适应于我国部分地区,董玉祥是该观点的代表学者。董玉祥[12]认为,我国半干旱地区现代沙漠化的成因具有综合性和地域性特点,既有以人为作用为主的人为沙漠,也有以自然变化为主导致的自然沙漠,不能一概而论。董玉祥等[13]对雅鲁藏布江流域土地沙漠化成因的定量分析表明,气候的干暖化与过度人为活动具有近乎同等的作用效力,人为因素是非主导因素,与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存在质的差异。

可见,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期,关于荒漠化成因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14]。然而,从空间维度来看,随着人口不断增加,人为因素在越来越多地区的荒漠化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 从时间维度来看,人为因素在现代荒漠化过程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正如朱震达[8]、吴波[11]等学者对荒漠化本质的理解,荒漠化是人地关系矛盾的结果。因此,该文认同,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现代荒漠化过程中人类不合理活动起到主导作用。由于研究荒漠化成因的学者大多数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如荒漠化形成机理、荒漠化防治技术等),他们很少进一步分析荒漠化中人类不合理活动的背后原因,而这正是该文将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2 不合理人类活动的经济分析

2.1荒漠化造成的损害是一种外部成本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荒漠化属于一种外部性(externality)。环境经济学家Baumol和Oates[15]把外部性定义为,“只要某一个体(假定为A)的效用关系或生产关系中包含真实变量(非货币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其他方(个人、企业或政府)决定,而且他们在做决策时不考虑这些变量对个体A福利的影响,那么外部性就存在了”。在该定义中,如果“其他方”的经济活动减少了“个体A”的福利,就是负外部性,“个体A”的福利损失就是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我国现代荒漠化的发生与发展主要由人类不合理活动造成,这些不合理活动主要包括滥牧、滥垦、滥樵、滥采、滥用水资源等,而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农牧民通常就是这些不合理活动的行为主体。他们在做出有关放牧、土地开垦、樵采、水资源利用等决策时不会考虑他们的决策对土地退化的影响,但是土地退化会直接影响其他经济主体的福利水平。显然,荒漠化是一种负外部性。

荒漠化造成的损害存在多种形式,包括土地资源损害、农牧业生产损害、生活设施损害、水利设施损害、人体健康损害、交通运输损害等[16, 17]。我国荒漠化造成的经济损失见表2。作为滥牧、滥垦、滥樵、滥采等不合理活动的行为主体,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农牧民只分担了很少的荒漠化损害,大部分荒漠化损害由其它经济主体承担,对他们来说,荒漠化造成的大部分损害都是不影响其生产或消费决策的外部成本。

表2 我国沙漠化造成的经济损失

土地资源损害农牧生产损害生活设施损害水利设施损害人体健康损害交通运输损害损失(亿元/年)955.71266.9934.4119.33.650.35比例(%)74.6420.852.691.510.290.03 注:来源于刘拓[17];其中,人体健康损害是指由沙尘暴造成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2.2外部成本与不合理人类活动

经济学对人类活动是否合理的判断取决于对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当某一经济活动的边际收益(marginal benefit)不小于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时,就说该活动在经济学意义上是合理的; 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就说该活动实现了经济效率。人类活动的经济“合理性”具有对象性。当经济活动的边际私人收益(marginal private benefit)不小于边际私人成本(marginal private cost)时,该活动对于经济个体(如农牧民)而言就是合理的。类似地,当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收益(marginal social benefit)不小于边际社会成本(marginal social cost)时,该活动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合理的。其中,社会成本等于私人成本与外部成本之和,社会收益等于私人收益与外部收益之和。

图1 荒漠化与不合理人类活动

图1中,横轴表示经济活动水平,纵轴表示经济活动的收益或成本; MB是边际收益曲线,表示经济活动每扩大一单位所带来的收益,如多开垦1hm2荒地给农户带来的净收益; MPC是边际私人成本曲线,表示经济活动每扩大一单位,个人所增加的投入成本,如多开垦1hm2荒地农户所投入的劳动与资本; MEC是边际外部成本(marginal external cost)曲线,表示每增加一单位经济活动所导致的荒漠化损害; MSC是边际社会成本曲线,不仅包括边际私人成本,还包括农户不承担的那部分荒漠化损害,是边际私人成本曲线与边际外部成本曲线相叠加的结果。基于上述对“合理”的界定,对于社会来说,不合理经济活动的区间为(Q*,+∞); 对于个人来说,不合理经济活动的区间则为(Q1,+∞),且Q1>Q*。

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来说,当经济活动水平高于Q1时,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都无利可图,现实中理性的经济个体不会把他们的经济活动扩大到该区间内; 当经济活动水平低于Q*时,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在此区间中开展经济活动都有利可图,理性的经济个体会不断扩大经济活动水平。在(0,Q*)或(Q1,+∞)区间内,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实现一致。当经济活动水平处于Q*与Q1之间时,外部成本的存在使得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偏离,对于社会来说,放牧、开垦、樵采、水资源利用等经济活动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成本,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于个体来说,开展这些活动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成本,是合理的,经济活动的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相冲突。该文重点关注落在(Q*,Q1)区间内的经济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自然科学家对“不合理”的理解不同于经济学。自然科学家主要从人类活动对环境或生态的影响方面来理解“不合理”,在他们看来只要是对环境或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人类活动都应纳入不合理的范畴,就荒漠化而言,如果放牧、土地开垦、樵采、水资源利用等活动造成了土地退化,那么这些活动就是不合理的。一般而言,当经济活动水平较低时,由于生态系统自身具有一定的修复能力,并不会造成荒漠化; 随着经济活动水平的不断增加,人们对生态系统的干扰超出了其承载力,即Q>Q0,就会造成荒漠化。在图1中,自然科学家所谓的人类不合理活动可用区间(Q0,+∞)来表示。与自然科学家的理解相比,经济学界定的不合理人类活动的区间则更窄,这部分差距可用(Q0,Q*)来表示。在此区间,虽然经济活动会造成荒漠化损害,但是,由于带来净收益比荒漠化损害更大,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来说在此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都是合理的。

2.3人口压力大是不合理人类活动产生的前提条件

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数量快速增加, 1949年总人口数为5.42亿, 2014年增加到13.68亿, 55年间增加了1.5倍。荒漠化地区分布有31个少数民族, 1/3的人口属于少数民族,人口增加速度显著快于全国平均水平。随着人口的快速增加以及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必然大幅增加对粮食、畜产品、燃料等生活资料的需求[18]。为了增加这些生活资料的供给,需要扩大经济活动规模,这必然会增加对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强度。然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可容纳的人口数量和人类活动强度也是有限的[19]。当人类活动的开发利用强度突破自然资源的承载力时,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将被破坏,就会造成土地退化等问题,在我国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就突出表现为荒漠化问题,而且该区域内生态环境脆弱一旦破坏极难恢复[9]。另一方面,只要没有超出自然资源的承载力,放牧、开垦、樵采等经济活动就不会破坏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此时荒漠化损害这种外部成本就不存在,如图1所示,当经济活动水平在生态系统承载力范围内,即在(0,Q0)区间内,不会造成荒漠化损害,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对经济个体(农牧民)与社会来说是一致的,也就不会产生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因此,人口不断增长导致经济活动水平超出生态系统承载力,是荒漠化中不合理人类活动产生的前提条件。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内蒙古商都县人口增长与荒漠化发展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一定程度可以为此结论提供佐证,见表3。

表3 内蒙古商都县人口增长与荒漠化发展之间的关系

年代(20世纪)人口(万人)耕地面积(万hm2)沙质荒漠化土地占耕地面积比例(%)30年代末8.66.93—40年代末16.29.825.480年代末32.221.9532.4 注:来源于中国荒漠化/土地退化防治研究课题组[20]

2.4产权及其配套制度的缺失是不合理人类活动产生的制度根源

上述分析表明,滥牧、滥垦、滥樵采等人类活动的不合理是对于社会而非农牧民等经济个体而言的,不合理产生的原因就在于这些经济活动超出土地承载力而产生外部成本。如果某一资源的产权*Alchian[21] 把产权界定为“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是基于财产的一套行为许可或禁止的规范,包括财产的排他性使用权、通过使用资源而获取租金的收益权,以及通过出售或其他办法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权。(property rights)没有界定,该资源就属于自由取用(open access)之物,任何人都可以获取与使用该资源。在此情形下,随着人口压力不断增大,必然会导致对该资源的过度利用,上演“公共地悲剧”[22]。现实中,绝大多数资源并非处于自由取用状态,其产权均得到不同程度的界定,其获取和使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从而把部分甚至全部外部成本内部化,以减轻甚至于消除资源的过度利用。产权安排通常分为私人产权(private property)、社区产权(communal property)、国家产权(state property)与自由取用四类[21。无论资源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还是界定给私人或社区,都需要相应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限制”; 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合同等,非正式制度包括行动准则、行为规范、社会习俗等[24]。(institution)与之配套,为各种产权安排保驾护航方能切实改进资源的配置效率[25, 26]。在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草地、森林、水资源等都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例如,《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可见,草地、森林、水等资源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在国有产权下,政府管理机构作为代理人,对这些资源的获取与使用进行管制。目前,草地资源归农业部门管理,森林资源归林业部门管理,水资源则归水利部门管理。我国荒漠化防治工作主要由国家林业局主管,成立了由19家单位*19家单位分别是国家林业局,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部,民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气象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科学院。组成的中国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由于管制者拥自己的不同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27],而且我国荒漠化防治政出多门、职责不明、功能不彰[28],政府管理机构没能有效地管制草地、森林、水等资源的获取与使用,使得这些资源由国有产权向自由取用状态退化。在人口不断增长、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形下,必然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利用等不合理人类活动,从而加速荒漠化的扩展。由此可见,产权不明晰及相关制度缺失是不合理人类活动产生的制度根源。

3 我国荒漠化防治对策的几点探讨

该文梳理了已有研究对我国荒漠化成因的解释,发现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现代荒漠化过程中不合理人类活动起主导作用。这些不合理活动主要有滥牧、滥垦、滥樵、滥采、滥用水资源等。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当某一经济活动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时,该经济活动就是不合理的。荒漠化损害属于一种外部成本,使得放牧、开垦、樵采、水资源利用等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偏离、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冲突,从而造成过度放牧、过度开垦、过度樵采、过度利用水资源等不合理活动。进一步分析表明,人口压力大导致经济活动水平超出生态系统承载力是这些不合理活动产生的前提,产权不明晰及相关配套制度缺失是不合理活动产生的制度根源。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考虑从3个方面来减轻甚至消除荒漠化过程中不合理人类活动。

(1)基于不同产权安排的成本效益研究,推进荒漠化地区自然资源的产权安排向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为了避免“公共地悲剧”,Hardin[22]建议把自由取用的资源私有化由市场配置,或者国有化由政府来配置。Ostrom[25]则指出,通过社区产权由社区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也能解决“公共地悲剧”问题。我国荒漠化地区的自然资源归属国有,在当前的配套制度下易于退化到自由取用状态,从而导致这些资源的过度利用。为了避免这些资源的过度利用,需要清晰界定荒漠化地区各类自然资源的产权主体,明确产权主体的权利,建立权责明确的荒漠自然资源产权体系。目前仍需深入研究自然资源的不同产权形式在我国荒漠化地区的相对效率,以实现向更有效的产权制度变迁。

(2)建立和完善与产权安排相适应的配套制度,使产权安排在荒漠化地区得到有效实施。对于私有产权,重要的是保护私有产权不被侵占,对破坏私有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罚; 对于社区产权,需要对社区产权的合法性给予认可,并对其进行保护; 对于国有产权,重要的则是管制自然资源的获取与使用。由于与不同产权安排相适应的配套制度的侧重点不同,因此,随着产权制度变迁需要相应调整与完善这些配套制度。目前还需要探索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生态补偿、禁牧休牧等相关政策在荒漠化地区自然资源的产权变迁中的作用,以及如何设计与完善适于不同产权安排的配套政策,以使产权安排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应有作用。

(3)通过人口转移与技术进步来减轻荒漠化地区的人口压力。从短期来看,荒漠化地区的人口数量会继续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必然会促使荒漠化进一步扩展。为了从根本上控制荒漠化发展,有些学者[16]建议控制人口增长。荒漠化治理成效不显著的主要症结在于荒漠化治理措施侧重于恢复植被、控制土壤风蚀,没有从消除造成荒漠化的人口压力入手。缓解人口压力,可以通过促进荒漠化地区的非农产业发展,创造非农就业机会,加快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与此同时,促进节水灌溉、高效栽培、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技术的推广应用[29],保障农产品的稳产与增产,优化农村生活能源消费结构,从而降低人口压力,减轻不合理人类活动与防治荒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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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NOMIC ANALYSIS OF DESERTIFICATION CAUSES AND IRRATIONAL HUMAN ACTIVITIES*

Cheng Leilei1,Yin Changbin2※,Lu Qi1,Wu Bo1,Que Xiaoe1

(1.Institute of Desertification Studies,Chinese Academy of Forestry,Beijing 100091,China;2.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s and Regional Planning,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Beijing 100081,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causes of desertification for effectively combating desertification which has become one of most important topics in the field of desertification studies. The evolution of desertification is a result of interactions of natural and human factors. In China, the occurrence and development of modern desertification mainly resulted from irrational human activities. This paper reviewed the literatures of the causes of desertification, defined the concept of irrational human activities from an economic perspective, and discussed the reason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irrational human activitie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high population pressure was the premise of irrational human activities, and that the shortage of clearly defined property rights and accompanies institutions were the root of irrational human activities. In order to reduce or even eliminate irrational human activities and achieve effective control of desertification, it needed to promote the conversion of property right of natural resources in desertification areas from state property to more efficient property rights,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accompanied institutions of property right (such a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to promote population transfer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desertification; causes; irrational activities; institution; property right

10.7621/cjarrp.1005-9121.20160718

2016-04-10

程磊磊(1982—),男,江苏东海人,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荒漠化防治经济学。※通讯作者:尹昌斌(1968—),男,安徽桐城人,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农业区域发展、农业清洁生产。Email:yinchangbin@caas.cn

F124.5

A

1005-9121[2016]07-0123-07

*资助项目: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基金项目“荒漠化防治措施的可持续性与对农户激励机制”(CAFYBB2014QA028);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项目“荒漠化监测预警、防沙治沙工程效益监测评估与国家履约战略研究”(2012BAD16B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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