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收入水平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

2016-10-10 09:04徐文娟褚福灵
社会保障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

徐文娟  褚福灵

(1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81;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北京,100022)



基于收入水平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

徐文娟1,2褚福灵1

(1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81;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北京,100022)

以人人享有适度养老保障为目标,构建“政府与市场分责、基本与补充结合、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显著,但当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需要,仍存在供求失衡状况。短期而言,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现行制度,健全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构成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长期而言,应对现有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结构性调整,构建基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面向无收入、低收入人群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面向工薪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向高收入群体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多层次养老保险;公平;效率;收入水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城镇到农村、从职业人群到城乡居民,从基本保险到多层次保险,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基本与补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目标。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仍不平衡,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面向工薪群体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到长足发展,面向低收入群体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到较快发展,面向高收入群体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迟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关头,迫切需要加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方面的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基本层次逐步完善、补充层次滞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合中低收入的工薪职工,运行总体平稳

一是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是世界上覆盖人数最多、最大的养老保险计划。2015年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8.5833亿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5361亿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472亿人。若以全国15岁以上人口共11.33亿人进行测算,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75.8%;*覆盖率=参保人数/应保人数。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界定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国家统计年鉴分析人口年龄结构时将总人口划分为0-14岁、15-64岁、65岁以上3组。为确保各年度数据的权威性和连贯性,本文以15岁以上人口作为应保人数基数对覆盖率进行估值,较实际值偏低。若以城镇就业人员4.0410亿人进行测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高达87.5%;二是保障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近10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替代率估值=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参保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该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较实际值偏低。以2015年为例,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029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9589元,前者比后者高56.7%。若将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粗略估计为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工资水平的平均值,则2015年城镇职工平均养老金替代率将上升10个百分点至55.6%,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较高水平。从50.7%缓慢降至45.5%,但近5年降幅明显放缓且略有回升,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基本保持稳定;三是基金规模逐年增加,支付能力处于合理区间。2015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系数为1.4299,支付能力处于合理区间;制度总体负担系数为0.3868,意味着大约10名在职人员供养3~4名退休人员,养老负担基本可控,制度可持续性较有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系数=当年基金的累计结存余额/当年基金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系数=当年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数/当年缴费人数。两个指标均根据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测算。

图1 近10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与覆盖率

数据来源:2015年《国家统计年鉴》、2006-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8-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图2近10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

(二)补充养老保险:*目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构成。考虑到职业年金刚刚起步,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由于政策扶持力度偏弱,而且受到企业年金模式的挤出效应影响,发展较为缓慢甚至出现萎缩情形,此处主要探讨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现状。适合高收入的职工阶层,发展相对滞后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计划所覆盖的员工数量、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均有明显增长。2015年,我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共有75454家,覆盖企业职工2316.22万人,企业年金基金规模9525.51亿元。尽管企业年金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总体略显滞后。2015年企业年金资产规模占GDP的比重仅为1.4%;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基数,2015年拥有企业年金的职工占比仅为6.6%,处于一个相对很低的水平。而且,企业年金发展行业和地区差距较大,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等经济效益好的垄断型行业占有很大比重;上海、北京、江苏、广东、山东、浙江、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基金积累较多。

(三)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适合高收入的个体劳动者,发展十分缓慢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个人在解决自己养老保险中的责任日益突出,我国人身保险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为迎合市场需求,我国各大人身保险公司积极推出独立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且全行业已成立了6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但与巨大的市场潜力相比,我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险种数量在寿险产品中所占比例非常小,险种类型比较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突出,对广大社会群体的吸引力不强;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企业年金、员工福利计划和部分团体保险产品,较少涉及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政府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实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运作有待进一步规范,远未发展成独立的保障层次。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评价:处于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

养老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民生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伴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破解了“双轨制”突出矛盾,在彰显公平方面成绩突出;但相对而言,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滞后,未能发挥应有作用,难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多层次养老需求,在倡导效率方面仍存不足。

基于供求视角,理想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通过全面的养老保险制度供给,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老年生活不会因为退出劳动领域而受到较大影响;同时又能充分兼顾效率目标,根据社会经济环境、人口结构等变化不断调整供给结构,切实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个体的差异化养老保险需求,使各类养老保险供给及其构成与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险需求及其构成相互适应,达到并保持一种总量均衡、比例协调的状态。[2]以这一标准衡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现状,总体上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

从需求角度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多层次收入的内在要求。于个人和家庭而言,个人收入水平的差异决定了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的缴费能力存在差异,并形成对养老保险的异质性偏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编著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2014年全国家庭收入最高的20%家庭的年均收入是最低的20%家庭的19倍。高收入人群相较低收入人群而言,为了实现在退休后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需要并且愿意接受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保障。于企业而言,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变革加速,带来了人才流动模式的重大变化。为吸引和稳定企业核心人才,补充养老保险保障作为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进入企业视野并成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制度项目。于政府而言,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影响巨大,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完全抵抗人口老龄化风险。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将部分养老责任从政府转移给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既是顺应世界养老金制度改革潮流的重要举措,也是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多层次养老保险需求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我国必须坚持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构成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方向。

从供给角度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供给总量不足、结构单一:一是供给总量不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和退休前生活水平大致相当,不致因为退休而导致其生活水平大幅下降。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养老保障水平最重要的指标。目前我国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处于45%左右的水平,企业年金替代率*指从企业年金获取的养老金对退休前工资的替代比率。远远不到1%,[3]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总和替代率与国际社会60%~80%的替代率目标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客观反映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供不应求的失衡状况;二是供给层次单一。养老保险计划包括政府办养老和市场办养老两大类别,政府与市场的具体边界是互补的、动态的,只有二者协调发挥作用,才能保持社会健康运行。虽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在向三个层次协调发展的方向努力,但目前仍然表现出基本养老保险“一家独大”的特征,本质上仍是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单一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作为补充层次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发展缓慢、规模较小,并没有实现政策分散风险的初衷。2014年末我国政府机构和市场部门管理的养老金资产占比分别为82.3%和17.7%。相较而言,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65%的养老金资产由市场机构管理。[4]可见,我国政府与市场的责任边界还有调整空间,市场部门在参与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聚焦收入水平,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重要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呈下降态势,从2009年的0.49逐年下降到2015年的0.462,但仍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由于样本数量、样本质量和调查方法等限制,官方的基尼系数数据存在一些争议。如北京大学《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认为,中国目前的收入和财产不平等状况正在日趋严重。近30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0.3左右上升到现在的0.45以上;中国家庭财产基尼系数从1995年的0.45扩大到2012年的0.73;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约1/3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尽管基尼系数的具体数值尚存质疑,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居民收入呈多层次是公认事实。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倡导多缴多得,但由于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收入越高、替代率越低。也就是说,在职时收入较高的群体,仅依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满足养老需求,退休生活将受到较大影响。以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体为例,假设都从25岁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社平工资和个人收入一直不变,60岁退休,且个人账户无利息,则他们每个月可领取的养老金如表1所示。

表1 基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替代率示例

说明:以北京2015年社平工资7086元为参照。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个人C为例,基础养老金=(7086+7086×3)/2×35×1%=4960,个人账户养老金=7086×3×8%×12×35÷139=5139,月基本养老金=4960+5139=10099,替代率=10099÷21258=47.5%。

以上示例可看出,养老金替代率随着收入水平提高而降低。C类人群(在职收入相当社平工资3倍,年薪约25万元)缴费35年后的养老金约为在职收入的47.5%;而A类人群(在职收入相当社平工资7倍,年薪约60万元)的个人,养老金约为在职收入的两成。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201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对北京等一线城市的中等收入群体的调查结果显示,北京的中等收入群体年收入为25.6万元。这相当于在职月收入21333元,略高于上表C类群体。可见,对于中高收入群体而言,特别是高收入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只能起到非常基本的保障作用,很难保证大致相当的生活水准,必须依靠丰厚的存款或者其他投资。

2015年,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数量为120万人左右,同比增长11%。*高净值人群一般指资产净值在600万人民币(100万美元)资产以上的个人。数据来源于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有经济学家研究发现,随着新三板、创业板等各种层次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居民(尤其是企业创业者)的个人财富规模增长迅速,他们和高薪白领共同构成了高净值财富管理市场的中坚力量。在财富管理的形式上,低收入群体更倾向于存款和类存款金融产品,而高净值人群是资产管理的中坚客户。2015年,我国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总规模大约为93万亿元,其中60%来自居民的个人财产。[5]高净值人群已成一定规模且呈上升趋势,这类群体的养老需求难以通过基本养老保险满足,主要通过资产管理实现个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以保持年老后的生活水准,但资产管理的风险性较高,存在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内在需要。

需求决定供给,供给带动需求。人们收入水平的多层次,决定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以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方向和目标。我们需要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当前存在的养老保险供求失衡状况,更多从制度供给方面寻找问题和对策,不断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做好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培育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市场,以供给创新带动需求扩大,以结构调整促进供求平衡。

三、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构建基于收入水平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2020年,我国将建成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人人享有公平的、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为目标,构建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是社会保障“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聚焦养老保险领域,养老保险的多层次,源于人们收入水平的多层次。只有收入水平差距缩小,单一层次的制度才有可能建立。就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极大依赖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低收入群体因无力缴费,将被排斥在参保门槛之外。如果试图建立包括职工与居民的基本保险制度,由于职工与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很大,难以满足各自的社会保障需求。也就是说,一个基本制度难以实现全覆盖,也难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基本保障需求。因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不同的收入水平决定的,是化解“全覆盖与保基本”矛盾的需要,具有内在必然性。[6]下一阶段,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切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基本与补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增强个人和家庭的自我保障责任,减轻政府无力承担的、过高的保障责任;增加市场的参与,由市场来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使政府和市场分别发挥社会公平和效率的作用,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及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一)短期政策建议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现行制度,全面优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加快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试点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健全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构成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1.全面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是依法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全覆盖向人口全覆盖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改革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上实现了对全体国民的全覆盖。但从实际情况看,还有一些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保。近期首要任务就是充分调动灵活就业人员与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推进基本养老保险从制度全覆盖迈向人口全覆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二是不断提高统筹层次,从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推进。目前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向已经确定,实现全国统筹之后,中央负责基础养老金的发放与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一部分地方性补贴以体现地区实际差别,同时逐步将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分离,进一步明晰个人账户的个人所有属性,使养老金结构更加清晰;三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从名义账户向实际账户推进。鉴于目前某些省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期支付压力较大,且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做实基金保值增值较有难度,做实工作应当在确保当期发放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短期内的紧迫问题是让个人账户良好地运作起来,对个人积累引入透明的记账制度,明确账户基金积累回报率决定规则,向参保人员定期披露个人账户积累情况以增强制度公信力,待时机成熟时将个人账户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积累制的个人账户。

2.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从制度内部来看,要积极推动集合年金计划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建立初期的制度设计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的单一计划,但这种管理方式不适应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需要。从降低企业年金管理成本、推动中小企业参与的角度出发,集合年金计划开始受到关注。2011年5月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集合年金计划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集合年金计划的设立、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问题。但是目前关于集合年金计划的监管条款还偏于简单,对规范与促进集合年金市场的发展还远远不够,特别是集合年金计划的风险控制问题需要引起关注。集合年金计划与单一年金计划的最大区别在于,计划实施与管理过程往往涉及多家企业利益,导致计划参与主体没有单一计划明确,名义上每家企业都是集合年金计划的委托人且负有监督责任,但实际上出于成本等方面考虑,各家企业主动监督的意愿并不强烈。[7]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是推动集合年金计划发展的当务之急。

从制度外部来看,要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各国公认,特别是在采取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税收优惠是企业及其员工选择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要动力之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是在借鉴发达国家主流模式的基础上构建的,但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上,却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具备相应的税收方面的配套措施,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而且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并非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以税法方式确定下来,而是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发布,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政策缺乏统一性和一致性,并未形成一个相对成熟与稳定的体系。因此,撬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需要与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相衔接,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要积极推动职业年金发展。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起类似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其中,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次是职业年金制度,第三层次是个人养老保险制度。要保证这一制度体系顺利建立,就必须加快推进职业年金建设,这不仅是破解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刚性难题,确保改革前后待遇水平不降低的重要突破口,也是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目前我国职业年金刚刚起步,制度设计与企业年金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我国职业年金具有强制建立的特征。也正因为其强制性,可以预计职业年金的发展速度和积累速度将远高于企业年金,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制定出台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确保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3.试点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居民个人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与银行储蓄或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并没有显著区别,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限制了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购买意愿。毋庸置疑,一个切实有效的税收政策可以更好地激励个人参与到商业年金市场中,也可以给人身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更大动力来加强产品创新、提高供给能力和效率。我国保险业一直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对补充养老保险业务扶持政策,如2008年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财税优惠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近期还将在上海开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当前,需要加快推动试点落地,逐步做到以点带面,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同时需要将个人商业养老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与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有效衔接的统一的养老保险税收体系,逐步完善个人养老计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中长期政策建议

以国家改革精神为指导,对现有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结构性调整,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升级为适度普惠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完善“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年金制度,进而建立起满足不同收入人群需要的“国民基础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构成的新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1.建立适度普惠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

核心任务是将覆盖全国大多数人口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升级为适度普惠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体现政府责任与公平。适度普惠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的制度目标是,防止老年贫困,为老年人提供最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制度特征是,覆盖全民、待遇均一、替代率较低。具体实施路径是,对覆盖全国大多数人口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升级改造,通过个人缴费、国家税收或专项资金,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向国民基础养老金计划的转移支付来筹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不需要单独向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缴费,自动进入该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国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满足一定年龄和居住年限;国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根据各地老年人实际生活支出状况合理确定,并根据物价和工资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原则上应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上、最低工资保障线之下。*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原因在于,最低生活保障属于贫困救济,而国民基础养老金是老年人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同时考虑到养老金本质上是对在职收入的部分替代,水平过高可能诱发福利陷阱,因此国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完善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社会统筹部分,核心是体现公平,制度目标是通过现收现付方式,促进社会再分配,提供就业人员退休之后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缴费环节,目前我国的缴费基数是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这就鼓励企业和职工转移报酬形式,将部分报酬不记入标准工资的计算范围,造成基金流失。长期来看,缴费基数可从基于工资转向基于收入,使养老保险缴费的费基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税基保持一致,这既有助于降低管理成本,也有助于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待遇计发环节,目前职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年发给1%。待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实现全国统筹之后,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脱钩,转向与全国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缩小区域之间的养老金水平差距,更好地体现社会再分配功能。

对于个人账户部分,核心是兼顾效率,制度目标是通过完全积累方式,改善就业人员退休之后的生活水平。在前期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关键是改进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投资运营与待遇计发。投资运营方面,在资本市场逐渐成熟、金融监管逐渐规范、个人投资能力逐渐提升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个人对基金投资产品组合的选择权;待遇计发方面,目前个人账户使用的养老金待遇计算办法比较粗放,计发月数缺少科学的调整机制,建议将个人账户养老金置于合理的精算基础之上,使各年龄组人群的预期待遇发放金额贴现值与退休时的名义积累资产相吻合,并将给付待遇水平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挂钩,更好地支持弹性退休年龄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3.规范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年金制度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年金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以政策推动发展的市场。从长期来看,建议调整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结构,合理规划各层次的目标替代率水平,增加财政对国民基础养老金层次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层次的投入,逐步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水平,为单位和个人参加年金保险提供更大的动力和空间;逐渐实现体现雇主责任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的并轨,从制度设计上结束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割裂状态,推动年金市场发展;二是规范财税优惠。健全收入监控制度,建立强大有效的信息系统,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支出,实行科学的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以按家庭收入征税取代目前按个人收入征税的制度,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和效率;推进企业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提高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幅度,在前期试点基础上逐步规范个人年金的税收优惠制度,并明确退出年金账户的税收优惠返还制度;三是优化监管环境。理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年金的监管体系,整合分属于各个政府部门的年金市场的监管资源,着手建立专门的年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梳理并改进有关年金市场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推动年金市场的合规与有序经营;四是强化技术支撑。年金市场的运作与监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庞大系统,无论是英美还是其他年金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注重包括年金市场管理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技术的提升,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则是重中之重。我国社会保障金保工程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未来需要持续完善这张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信息网,加强与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国家统计部门、金融保险部门的信息整合,为年金市场的运行与监管提供透明高效的平台。

新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并非对现有体系的颠覆性重建,而是在现有养老保险体系基础上的推进和深化,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年金制度各司其职并协同发展,在制度上形成多层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1]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2]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养老金改革:理论精要》,郑秉文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3]王涛:《发展企业年金需从财税改革入手》,载《经济参考报》,2012-09-26。

[4]朱铭来:《中国财富管理报告之保险篇:走向大市场的转型》,http://money.hexun.com/2013-08-16/157165474.html。

[5]林采宜:《数据详解:中国高净值人群有多少?分布在哪儿?》,http://news.hexun.com/2016-04-29/183624703.html。

[6]褚福灵:《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应定型》,载《中国社会保障》,2015(8)。

[7]孙祁祥、郑伟等:《中国养老年金市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H)

Research on the Multi-level Pension System Basing on Income Level

XU WenjuanCHU Fuling

To afford the moderate pension security for everyone, b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ulti-level pension system, which handles the relationship well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basic and complement, fair and efficiency, is the policy goal of the pension reform in China.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pension system reform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However, the current pension system can’t meet the needs of different income level groups and is still in an imbalance situation.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In the short term, we should implement and improve the existing system including basic state pension, supplemental pension and individual pension.In the long term, we should upgrade the existing system’s structure to establish a new multi-level pension system including the national fundamental pension for no-income and low-income group, the employment-related basic pension for salaried persons, and voluntary commercial annuity for high-income group.

multi-level pension system, fair, efficiency, income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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