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我国公民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其中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自我决定权,由于其涉及范围较广,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家长主义是针对自我决定权,在刑法层面上对公民保护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文章从自我决定权、刑法家长主义概念入手,对刑法家长主义对自我决定权产生影响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公民权利行使提供更多支持。
关键词:自我决定权;刑法;家长主义;问题分析
一直以来,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之间问题都是法律界研究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公民对自身自主权的关注度日渐提升。因此加强对二者之间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能够从微观层面上提供一些思想支持,且能够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更多支持。
1 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概述
所谓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对自身利益按照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一项权利。从根本上来说,公民在自身生活范围之中,不会受到国家、社会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从宪法层面上来看,各个国家、地区对自我决定权的解读存在一定差别,本文主要对中国大陆宪法,宪法中对于自我决定权并未作出准确的规定,对于权利外一般性行为为自由的概述[1]。自我决定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尤其表现在医事领域,如安乐死等是人们自我决定权意识苏醒的重要原因。
刑法家长主义主要是将家长——子女关系作为比喻刑法与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帮助人们理解刑法基本问题的一种契约理论。当代刑法家长形象不再仅限于某一层面,而是面向所有社会成员,范围明显扩大。
2 刑法家长主义对自我决定权产生的影响
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与限制,但是也具有较为明显的依赖和保障。具体来说:
2.1 排斥作用
从自我决定权层面上来看,个人按照意愿处理财产及身体,是个体人格的具体表现,能够帮助个体实现个人价值。因此同意他人处理自己的财物等都是合理的,并不需要外部因素的过度影响。但是从刑法家长主义角度来说,由于思考角度不同,会出于对公民的保护,不能够放任不管。针对此在实践中,刑法不允许行为人以得到被害人同意为理由作为自我辩解的根据。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并尽可能追求自我权利。因此,刑法禁止的个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不被接受。如针对故意伤害罪,各个国家刑法逐渐承认被害人同意出罪功能。同时如果是被害人自陷,刑法也将不再继续追究行为责任。可见自我决定权对刑法家长主义的排斥非常明显。
2.2 制约作用
不同于其他法律,刑法具有较为明显特殊性,使得家长主义成为限制自我决定权的关键性力量。如生命属于个体,但是各个国家的刑法理论却一致认为,生命不能够任由个人随意支配,即便获得他人同意杀人行为,依旧会受到刑法追究。由于特别残忍的行为自身对维系和谐社会具有消极影响,因此需要将行为人确定为故意伤害罪[2]。从公共利益层面上来看,为了维护国际、社会都能够集体利益,国家对关乎重要法益保护的刑罚权需要进行强制。
2.3 保障作用
自我决定并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在于法律中的人不能够始终处于强者状态,多数情况下是社会中的一员。虽然,自我决定常常受到刑法家长主义的影响,但是基于自身、外部环境的影响,难以实现完全自治。恰恰相反,自我决定常常被削弱,存在难以察觉的风险。如同意能力的欠缺、自身大意、冲动等做出的决定,具有虚假自治特点。因此从本质上来看,这并非是真正的自由。在上述情况下,刑法家长主义将会发挥自身包容的心态,当个人决定受挫时,给予援手。如医生向患者隐瞒手术部位、范围等,即便患者同意也是无效的,刑法会将产生的后果归到医生身上。所以这就证明了刑法保护被害人统一需要体现真正的意思自治。
2.4 教育作用
刑法家长主义对自我决定权的保护并非全面的,也存在例外。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刑法会拒绝保护,并表示出坚决的态度,坚决捍卫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如出售器官等。传统刑法家长主义会采取全面溺爱型保护,认为被害人同意无效,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保护这种行为,将会主张人身法益商品化趋势[3]。以此刑法家长主义面对此情况将会拒绝提供保护,设置一种承担风险的压力,进而组织个人做出上述相关决定,鼓励并引导公民能够真爱自己的个人法益。
综上来看,现代刑法家长主义应协调强硬与溺爱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既不能够采取强硬型家长行为,也不能够采取溺爱型家长立场当中。偏向于前者,将会导致公民逐渐丧失自我;偏向于后者,会影响刑法丧失对正确、健康生活态度的鼓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及发展[4]。因此刑法家长追面对自我决定权的合理定位,应在保护与非保护之间,控制好这一张力,才能够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谨慎地规范自身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即减少并保护被害人。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还需要加大对二者之间关系的深入研究,找到最佳关系,逐渐形成对被害人同意解释的框架,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同时,给予公民引导和鼓励,促使公民做出正确的决定,还能够最大限度上给予公民自由权利。
3 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无论是刑法,还是程序法,其中很多都涉及到自我决定权。在新时期下,人们对于自身决定权的关注度日渐提升。但是这并意味着要完全放任。针对自我决定权与心法家长主义的博弈,我们最终的目标是帮助被害人能够正确处理权利,在做出决定时,我们要审慎、理性,将具有家長色彩的刑法作为保障公民法益的主要依据,促使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车浩.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J].中国法学,2012,(01):89-105.
[2]孙浩文,王蒙磊等.自我决定权下的被害人同意——以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为展开[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1):107-110.
[3]刘建利,付景坤等.死亡的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中日安乐死问题的比较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05):62-71.
[4]郑玉双.自我损害行为的惩罚——基于法律家长主义的辩护与实践[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03):181-192.
作者简介
王域广(1992-),男,山东淄博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