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研究

2016-09-22 12:32文庆飞
环球市场 2016年9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人投保人

文庆飞

北京工商大学

我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研究

文庆飞

北京工商大学

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逐渐重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支持并广泛推广和试点。但多地的试点暴露了试点工作进展缓慢、需求供给都不足、赔付率波动大等问题,甚至有些地区不得不叫停。本文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做了基本理论分析,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方的立场分析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并提出具体建议。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制约因素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目的

我国最早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经营贷款保证保险,1994年人保上海分公司推出的“抵押住房保险”。中华联合在2003年推出“生产经营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2005年,太保寿险在云南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保险”业务。2006年,中国人寿在湖北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意外险,大地保险在甘肃酒泉进行农村小额贷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当时政府却未意识到它独特的作用,并未进行扶持,近年来,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逐渐重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支持并广泛推广和试点。2009年起,宁波、上海、江苏等多地先后开展了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但从2009年上海试点到目前,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仍停留在“点”的试点阶段,未能实现“面”上推广,进展缓慢。在此过程中,暴露了很多问题,如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高、需求供给都不足、各方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限制其发展的速度和进度。可以说,目前中国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正在经历瓶颈期。限制其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本文站在投、被、保三方立场,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提出相应具体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帮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挣脱瓶颈、走出窘境,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二)文献综述

国外主要研究影响义务人违约率的因素。Allan. L. Riding和George Haines对贷款担保计划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得出降低贷款的最高限额会鼓励欺诈应用;并通过对借款人的动机的分析表明,适当削减保证级别(例如,保证80%的本金和应计利息,而不是85%)能大幅降低违约率。Chuang-Chang Chang,San-Lin Chung和Min-Teh Yu模拟调查借款人及担保人的重要参数如何影响贷款担保的价值和违约概率,结果表明,相关参数确定贷款担保组合和联合贷款担保的保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Marc Cowling研究发现,通过附带的影响作用,房价为贷款规模的一个最重要的决定因素。

国内主要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归属、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防范和制度体系三个方面研究。民法学家梁慧星和费安玲学者从多角度对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樊启荣从保证保险存在的原因、责任和运作方面分析保证保险都应当属于一种担保方式而非保险经营。韩婷在其硕士论文中从保证保险的价值、功能和机制三方面论证了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是对其进步的体现。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本理论分析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界定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借款人、义务人)应被保险人(贷款人、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与保险人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当投保人出现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即为贷款额度较低的贷款保证保险。

一般财险只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投保人亦是被保险人,而贷款保证保险却涉及义务人、权利人和保险人三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义务人有企业和个人之分,企业借款的原因是融资难,目的主要是更好地进行公司的经营;个人借款的原因是消费资金不足,如购买汽车、购置房产,其目的主要是进行个人消费。权利人,贷款保证保险中的权利人是享有贷款资金的所有权,指在某种经济行为(如贷款、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因对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法人或自然人。保险人,贷款保证保险中的保险人是指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其担任保证人,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成立后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分类

按贷款用途不同,贷款保证保险分为助学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按引发因素不同,分为意外伤害贷款保证保险、重大疾病贷款保证保险等。按投保人形式不同,分为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按地域不同,分城镇、城乡和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按保险标的不同,分为小额信贷人身险、小额信贷意外险、小额信贷财产险、小额信贷农业险及小额信贷健康险。

(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特征

1.最终风险承担者是投保人自身

保险最基本的职能是保障,延伸出财险的经济补偿和人身险的保险金给付职能。最基本的原理便是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一般的财险是独立合同,即使附加合同,也是附加在相应主险合同之后,而贷款保证保险却是辅助其他合同签订成立的。在经济行为发生前,风险由投保人承担。如企业资金不够,在未成功借款之前,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在经济行为发生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投保人违约的风险(如无法按期按时偿还贷款的风险)由被保险人承担。由此可见,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成立前,风险随着经济行为的发生,从投保人转移给被保险人,如图1中①所示。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将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人,如图1中②所示。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当保险事故发生,如果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投保人会有额外收益。借款人获得了一笔大额贷款Ph,只付了一笔小额的保费Pl,Ph>Pl。当其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为其偿还,在整个借款和还款过程中,投保人最后所获就为Ph-Pl>0,有投机获利的可能,不属于纯粹风险,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会在赔偿后,向投保人进行追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和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因此,风险又从保险人转移到了投保人。如图1中③所示。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将风险转移出去,即使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权利能得到相应的保障。当事故发生后,若该事故根据近因原则符合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约定,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综上所述,投保人通过与被保险人的借贷行为将自身风险转移给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最后,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和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故而,风险转了个圈,又返还给了投保人(如图1所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投保人,是买保险的人,而非保险人。

图1 风险转移的整个过程

2.服务对象是中低收入人群和中小企业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为贷款额度较小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这与一般保险服务高收入人群和大型企业有所不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在保费、保额等方面都适用于金字塔底端人群的风险转嫁产品。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形成了与传统保险不同的市场定位,在国家政府大力提倡推广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贷款难”的难题。

三、我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一)我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1.试点工作进展缓慢

中华联合2003年推出“生产经营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2005年,太保寿险在云南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保险” ,2006年,中国人寿在湖北开展了农户小额贷款意外险;大地保险在甘肃酒泉市进行农村小额贷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2009年起,宁波、上海、江苏等多地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试点。到目前,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仍停留在以“点”的形式试点阶段,并未全国推广,未能实现在“面”上推广,进展缓慢。

2.赔付率波动大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高风险业务,需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及经营,风险既包括借款人的主观风险及信用能力,也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一旦经济环境出现较大幅度周期性下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较容易出现大范围逾期风险。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必须确保业务质量,对发展好、信用好的业务愿意优惠费率争取,而对风险大的业务,提高费率也要谨慎承保、甚至拒保。

3.投、被、保三方需求供给都不足

最终风险承担者是投保人自己,加上其融资成本高,如果贷款的额度不高,投保人更倾向于进行民间借贷,向亲友借还可能不计息;被保险人也可能因为保险人要求其提供的材料过多、调查成本过高而放弃推荐投保;所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需求不高。保险人因为赔付率波动大、社会风险和系统风险等原因不愿经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供给不足。

(二)我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制约因素分析

若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最大的收益者是保险人,其投入产出比最高,获得的基本上为担保费用;若保险事故发生,本文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者都没有受益。

1.影响投保人投保的因素

买保证保险除获担保、增大贷款成功率外,并无太多作用,无论保险事故发生与否,都要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较高,增加了义务人的融资成本。义务人的融资成本是贷款利息和保费,贷款发放机构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不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央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1年内贷款基准利率为4.35%,而保险公司的年化费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设定在1.5%~3%之间。则投保人的融资成本在5.85%~7.35%之间,融资成本较高,主动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2.影响被保险人推荐投保的因素

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实际上,损失也不小。首先,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都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不赔的这部分都要由权利人自行承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贷意外伤害还贷保证保险条款》中明确释义“借款余额:为被保险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尚未还清的借款本息金额,不包括逾期利息与罚息。”

其次,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公司赔偿之间会有很长一段时间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即,义务人没有及时还款,也不能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不能立即向保险公司索赔,还得等三个月。又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设备还款保证保险》第五条约定“由于投保人未依约支付购买设备所欠任何一期款项,致使被保险人未能如期收回其融资款项,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规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未收回的融资款项。”保险事故发生了,还要等上半年,如果义务人仍然无法还款,保险公司再进行赔偿。因这段时间要确认义务人是否持续不还款、保险人也要确认保险事故发生,本文将这段时间称为“确认期”。确认期加上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责任所需时间和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距离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时间差,加上可能发生的诉讼时间,本人称为权利人利息自负期(如图2所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权利人无法及时获得和使用这笔资金所遭受的损失,没有保险公司的承保这段时间的利息损失,只能由权利人自行承担。所以,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即使是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权利人的损失依旧是惨重的。

图2 权利人利息自负期

3.影响保险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因素

第一,贷款保证保险本身承保的标的为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难以估计。第二,由于信用风险的难以估计性,贷款保证保险的定价无有效依据,只能以历史经验数据为依据,但历史赔付率很不稳定。定价过高,影响产品的推广和销售,定价过低,又影响保险公司收益。第三,在欧美经济发达、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谨慎的态度,而中国目前的现状,并没有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没有完善的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权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四,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还包括由保险事故引起的其他费用,如鉴定费、诉讼费。责任范围比一般的财险广。第五,目前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规模较小,保险公司获取的保费与其承担的风险不匹配。再保一般不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直保风险无法进行分摊。所以保险人的积极性也不高。

四、完善我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建议

(一)提高投保人投保积极性

1.实行保费部分返还激励活动

如果义务人按《借款合同》如期偿还权利人本金和利息,即,保险事故未发生,保险人可实行保费部分返还提高义务人投保积极性,降低违约率,减少道德风险,保障权利人利益,还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品牌宣传力和提高保险公司的口碑。

2.给予适当的贷款利率优惠

如果义务人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权利人可以给予其适当的利率优惠,增加义务人投保的主动性。根据2015年5月10日国内公布的最新贷款利率,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利率为5.10%,虽比最近5年最高的6.10%相比下降了一个百分点,但与一年整取2.25%的存款利率相比,还是高太多了。

(二)扩大被保险人权利保障

1.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填补权利人利息自负期的利息损失

对于权利人而言,利息自负期相对较长,利息损失较大。如果义务人剩余欠款为100万元,权利人利息自负期为6个月,5.10%的利率算下来,利息就有25 500元。保险公司可以承担部分的利息损失,按利息损失的比例承担,或是按时间长短,减少权利人的损失。

(三)提高保险人经营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积极性

1.在赔偿保险金后,委托银行主导追偿

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后,获得银行签署的《权益转让书》,依法向投保人进行追偿。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公司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更全面的调查,增加了保险人的成本,虽然银行会全面配合,但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能力还是不如银行,保险人可以根据追偿协议,委托银行主导追偿。

(四)其他建议

1.抓紧相关保证保险法律法规的出台

保险说、担保说和二元论都有理有据。本文认为探讨贷款保证保险属性没有太多意义,反而阻碍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立法的进展。本文认为,2004年车贷险造成的市场混乱、法院判案混乱、监管混乱与法律法规的缺失有莫大关系。我党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方针。完善了保证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势必会在有法必依的这一页描上精彩的一笔。

2.筹建保险征信平台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仍处在初级阶段,央行征信系统也尚未向保险公司全面开放,信息严重不对称,保险公司处于劣势。我国保险业可以利用各个保险公司的数据筹建保险行业的征信平台,建立不良贷款的黑名单制度,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升信息透明度,为保险公司合理评估小微型企业风险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也可以使保险公司对各企业和个人的风险状况进行细分,并针对不同企业和个人确定相适应的费率政策,更好地服务小微型企业的发展。

注释:

[1]陈文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际比较[M].北京:经济科学社,2002.

[2]曾鸣.信用保证保险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3]许谨良.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4]孙祁祥,郑伟.2013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吴剑洁.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模式研究[J].时代金融,2012(08).

[6]任自力.保证保险法律属性再思考[J].保险研究,2013(07).

[7]巴曙松,游春.我国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相关问题研究[J].经济问题,2015(01).

[8] Aolin Leng,Junrui Zhang,Guangyuan Xing.Loan Guarantees and Guarantor Default Risk: Evidence from China[J].management review (In CHINESE),2014(10).

文庆飞(1993-),女,汉族,四川省宜宾人,研究生,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研究方向:风险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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