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从哪里来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立党宗旨,是党性修养的直接体现,也是我们党在价值观上的高度浓缩。这一价值观的动摇,必然导致理想信念的动摇,首先表现在精神上的懈怠。
毛泽东同志指出,“共产党员是一种特别的人,他们完全不谋私利,而只为民族与人民求福利。”这个要求实在是不低啊。靠以上的“需要”“必须”和“天职”,我们每个共产党员能真正地解决思想问题吗?能真正地解决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问题吗?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我们一些党员甚至党员干部,在为人民服务的问题上出现了思想上的动摇,甚至完全放弃,或走向反面,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那么,我们如何进一步地加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呢?我们如何使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得到升华呢?
从理性上对党的宗旨的认知是多方面的。当代中国已走向全面依法治国的阶段,如果我们从法理的维度来深度认知我们党的宗旨的正确性,对我们加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关系甚大。
我们知道,民法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告诉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结果,是自己内心的真实愿望要自己这样做的,这决定了法律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当性根据,法律行为理论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是民法最基础的问题。基于此,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自觉自愿地拥护中国共产党,便是我们党合法执政的最基本、正当性的法律根据。那么,人民群众凭什么自觉自愿地拥护你呢?凭你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并以此为根本义务。而这正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立党宗旨,这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自觉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需要对党忠诚,需要对党员职责的恪守,需要对党深度认知上的理性思考。如果说还有一种更彻底的踏实感,我们以为,那就是为人民服务是我们自身灵魂深处的自我需要。
(光明网 2016年5月23日 唐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