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丛林
因缔结婚姻发生经济纠纷,一般发生在婚姻当事人之间。而安徽省合肥市的两亲家,却因男方父亲给的50万元是婚房款还是彩礼钱发生纠纷,四次闹上法庭,让人唏嘘不已。
50万元,是购房款还是彩礼
现年61岁的傅学文,是一名普通公务员,一生清廉,省吃俭用总算有了些积蓄。
他的儿子傅浩宇与医生董瑾萱的女儿吴欣妍恋爱,相约于2013年8月结婚。傅浩宇向父母提出购买一套新房。几经周折,傅学文没买到让儿子满意的房子。而董瑾萱名下有套大房子,地点也不错,正好可以作为婚房。
2013年7月28日,傅学文向吴欣妍发送了一条长长的短信:“……现我们与你商量……拿50万元买房,暂时付你妈妈40万元,给你聘礼10万,你办你们个人之事。办酒席全款我们全拿……至于房子待明年若要过户时,再按市价购买付款……”
吴欣妍收到短信后,回复道:“好的,叔叔,谢谢您。”
同年8月4日,傅学文向董瑾萱个人银行账户上转款50万元。几天后,傅浩宇与吴欣妍登记结婚,两人住进了董瑾萱名下的那套大房子。
孩子度蜜月之后,傅学文试着与董瑾萱协商,“婚前我们说好的,由我购买你名下的房屋作为傅浩宇的结婚用房,我也预付了购房款50万元,看看还差多少,我会尽快补足。希望你也尽快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
“50万元是购房款?这怎么可能?”董瑾萱满脸惊愕,继而不悦,“这明明是你们男方给的彩礼钱啊。”
初次交锋,讨要房款未获支持
50万元究竟是什么钱,傅学文与董瑾萱产生了很大争议,互不相让。多次协商无果,傅学文凭发给吴欣妍的短信,以及转账凭证,于2014年7月来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将亲家母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董瑾萱返还购房款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学文称双方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合同,但证据只有手机短信、银行转账凭据。而且短信的接收方不是董瑾萱。短信中提到的暂付董瑾萱40万元、给吴欣妍聘礼10万元,与傅学文说的50万元全用来购房也矛盾。此外,关于如何买房、买何处房产,在短信中没有明确提及。从吴欣妍的回复看,她没有替母亲出售房屋的意向。转款时,正逢筹办婚礼,双方势必发生经济往来,无法确定存在支付首付房款的事实。
最后,法院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驳回傅学文的诉讼请求。
傅学文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3月,合肥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终审裁定,依然驳回傅学文的起诉。
改变策略,短信力证不当得利
两次出手,均铩羽而归,傅学文并不甘心。他向法律人士咨询后,以董瑾萱占有50万元无任何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由,于2015年4月来到包河法院,再次将董瑾萱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因此,从短信看,50万元中,有40万元是傅学文为购买住房,预先支付的款项。因事后傅学文与董瑾萱未能进一步协商,未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董瑾萱丧失占有该40万元的合法根据,理应返还。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2015年9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董瑾萱返还傅学文40万元。
董瑾萱不服,向合肥中院提出上诉。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短信中,傅学文明确表达准备购买房产,以及先付40万元的意思,吴欣妍的回复里,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后,傅学文汇款50万元。对男方准备支付大额款项一事,吴欣妍理应告知母亲。而直至钱款到账,董瑾萱也没提出异议。由此可以确定,傅学文给出的40万元,是出于买房意图。而董瑾萱仅提供了亲友证言,不予采信。
2016年3月,合肥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