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的代价

2016-09-10 07:22胡洁人张庆国
检察风云 2016年17期
关键词:罪名公务暴力

胡洁人 张庆国

7月15日,在南京地铁二号线大行宫站厅,一名小伙子面对民警盘查身份证,不但不配合,反而采取过激行为,攻击民警,意图寻机逃脱。结果,这名小伙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地铁警方刑事拘留。

近几年来,暴力袭警事件频频发生,个别人目无法律,对警察指责谩骂,甚至施以拳腳、抢夺装备。这样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自己和执法者,也伤害了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从长远来看,袭警事件增多,警察保护力下降,最终威胁的将是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袭警事件缘何频发

2015年3月,上海普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机动中队指导员在中环古浪路下闸道设卡临检,严查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时,被一辆小客车司机及车上数名人员殴打至脑震荡;2015年4月,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一民警抓捕吸毒人员过程中被刺伤,刀尖离心脏仅1厘米;就在2016年两会前夕,成都某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被一辆红色宝马车追尾,当交警赶到现场询问情况时,宝马车女司机不仅不配合警方处置,还用高跟鞋直踹交警下体。

由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发布的“2015-2016袭警现象报告”显示,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我国平均每天发生1.3起袭警事件,即每18小时就有一起事件发生。其中,2015年全年经过媒体报道的暴力袭警案件共计379起,月均发案30余起;2016年上半年就发生了321起,月均发案近60起,发生率成倍增长。从袭击对象来看,公安民警占比93.2%。其中,69.9%的受害者是治安警察,其次是交通警察,占比为21.2%。此外,法院人员受袭占比6.8%,湖北十堰四名法官被刺等事件影响较大。

这一系列的案件和数据触目惊心!反映出我国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人身安全常常受到威胁和挑战,民众对普通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的认知存在极大的误区和空白。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复杂交织,老百姓维权的意识增强了,这是好事,但是依法维权的意识、合法维权的能力还远远不够。法律的空隙和法律意识的淡漠造成了民警无辜的伤害,必须引发社会对“袭警”现象的高度重视,并且需要从立法层面防止“袭警”现象的严重化,切实保护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袭警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和部分刑事侦查权,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保护民众人身和财产权益起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袭警,即袭击警察,特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突然人身攻击。袭警是对国家权力最直接的挑战,也是对法律尊严的挑衅。

只要是倡行法治的国家,袭警行为莫不入罪。但是否要专设“袭警罪”,不同国家却有不同的选择。袭警罪一般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以独立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论。

我国亦没有独立的“袭警”罪名。早在2003年,已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条款。之后不断有人大代表呼吁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切实保障警察人身安全。

但同时也有不少反对的声音。一方面是认为我国对暴力袭警已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没必要再单独设立罪名。特别是,如果对袭击警察单独设立“袭警罪”,那么对袭击检察官、法官,是否同样需要设立相应罪名?另一方面,反对设立独立罪名的专家认为,造成民警伤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遭到暴力阻碍,一旦增设了“袭警罪”,可能会导致警察权的扩张和滥用“袭警”这一罪名。

直至去年8月29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所指的“第一款”,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增第五款的规定意味着,虽然依然尚未单独设立“袭警罪”,但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的,将按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袭警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的妨害公务罪,造成人民警察伤亡的更不能等同于普通的伤害罪和杀人罪。

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要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暴力袭警,相关部门依然需要及时修订法律法规,设立“袭警罪”。同时,更为重要的就是法治教育的普及,民众对法治信仰的提升,对警察和对公职人员的尊重和信任,才是真正化解问题的关键。

“袭警罪”在国外

国外对“袭警”主要采取两种定罪方式,一种是独立罪名,一种是非独立罪名。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中,如英国、美国、新加坡和香港,已经在刑法等法律中单设“袭警罪”罪名,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美国,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向对方采取行动。警察可以直接将对自己动手的当事人控以袭警、暴力攻击甚至二级谋杀的罪名,而联邦法院在判决时如果查证当事人对警察施以暴力,通常都是不准判罚金而必须入监服刑。同时,只要警察第一反应判断有人要袭警、存在危险,可以当即使用枪械自卫。据统计,美国警察遭袭击率高达10%,而伤亡率却低达10‰。而且针对袭击警察造成伤亡的罪犯,处罚力度也相当大,根据美国部分州的刑法规定,甚至可以适用死刑。而在《英国警察法》中,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处罚。

大陆法系一般没有袭警罪的规定,而是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的犯罪。如日本刑法规定,在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对其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可处3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不仅设有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罪,还在该罪中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其他国家如意大利、俄罗斯、西班牙、丹麦等国以及我国澳门地区也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

尽管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思想是一个:无论在哪个国家,暴力袭警都要从重处罚。

社会治安的维持需要依靠警察这一必不可少的职业,但同时法律也必须给他们足够的保护。“袭警”如果不需要付出太高代价,那么警察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势必会遭受极大挑战。而作为国家执法的主体,如果连法律都无法保障警察行使国家权力时的基本安全,警察又如何对社会负责?

法治信仰与制止暴力袭警

在近年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侮辱警察的行为时有发生,表现如辱骂、吐口水、泼脏水、撕扯警服等。我国的抗法袭警案件也从单纯逃避或对抗执法处罚演变为直接针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有目标、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袭击。袭警事件呈现出频发,手段不断升级的趋势。被侮辱谩骂、围攻阻挠已经司空见惯,更严重的甚至打砸基层公安机关,危及民警人身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公然叫嚣“老子打的就是警察”,态度之嚣张、行为之粗暴令民警执法的权威荡然无存。

相关数据显示,从2013年以来,我国的袭警问题愈来愈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些个案和数据背后所反映的是深刻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是我国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权益日渐遭到侵害和破坏的严峻现实。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民众对警察的漠视、不尊重和毫无敬畏。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强调了袭警的条款,其作用与其说在于惩罚不如说更在于威慑。相比“妨害公务罪”,新增条款更加有针对性地对警察这一特定群体进行保护,“从重”的意义也是加大对警察执法的保护力度,向大众强化“暴力袭警是犯罪”的理念。

当然,立法者同时也要考虑到对警察滥用权力的预防和相应处置。如通过对执法过程的录音、录像等保障警察执法权的同时,对其行为进行约束,防止其越权。

从根本上说,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制保障,其根本还是在于对法治的信仰。法治信仰的关键在于树立较强的普遍的法律意识,以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不侵犯。作为老百姓,在与警察交涉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自己的行为底线、行为的后果和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警察而言,也要在执法中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对暴力行为采取“零容忍”,防止严重暴力行为的发生,避免悲剧的产生。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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