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以来,作为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改革策略,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法学教育同质化、职业教育不足、国际化法律职业人才缺乏等诸多问题,其导向意义大于严格意义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本身。虽然地方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但从现实角度和改革的意义看,地方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面可以有所作为。
关 键 词: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2-0060-07
收稿日期:2015-09-20
作者简介:王晓慧(1972—),女,河南孟州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为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近年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启动了代表法学教育改革新方向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推动这一计划的实施,国家先后确定了100多个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一些地方院校也相继推出了各省范围内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确定地方性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①在由政府主导教育资源分配的体制下,有人将此次基地评定称为“国内法学院的重新洗牌”。[1]笔者认为,重新洗牌的过程实质上是教育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为争得更多的教育资源,各高校开始关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问题,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一些没入选“国家队”的地方高校也在努力争取进入“省队”。可以说,这既是一次法学教育改革,也是一次有关教育资源的竞争。但问题是地方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面怎样做才能有所作为。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
及要解决的问题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
卓越法律人才这一概念是伴随着教育部2011年公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而提出的,《若干意见》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总目标确定为“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同时又将卓越法律人才分为三种类型: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这三种人才各有偏重,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偏重于职业能力的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偏重于涉外能力的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偏重于奉献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无论如何偏重,其所培养的重点都在“卓越”二字上,因为具备了某种能力并不意味着卓越,而“执着”“优良”“丰富”“过硬”等是对“卓越”的具体表达。
所谓卓越,说到底就是特别优秀的法律人才。王利明教授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就是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修养,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法律人才。[2]卓越法律人才实为精英法律人才的另一种表达,我们倾向于把那些具有社会影响力、决策力和实施力的人称之为精英。就法律人才而言,诸如政策的制定者、高级法官、法学教授、国际大律所中的律师等都可称之为精英法律人才。此外,有人认为,官方文件中关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定义是普通的、矮化的教育标准。[3]笔者认为,将卓越法律人才类型化为职业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确有矮化的嫌疑,因为这些标准似乎更倾向于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缺乏对其人文精神的关注;而法学教育若缺乏了人文精神的滋养,最终只能成为法律的机器,培养出来的法律人只能是法律的工匠,很难称得上是卓越法律人才。因此,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还必须注重精神品格的培养,包括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对国家、民族和事业的忠诚以及一定的献身精神,而不仅是知识和技能的提升与增强。[4]
尽管学界对卓越法律人才的认知各有不同,但概括起来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认识:第一,要有高尚的人文主义精神,这是法律人不沦为法律工匠的前提;第二,要有充分的法律知识认知,这是从事各项法律工作的根本前提和保证;第三,要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这是最终能把事情做好的决定性因素;第四,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这是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人格保证。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解决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化,法学教育开始呈现出“井喷”的状态。除了传统的法学专业院校外,几乎所有的综合类院校都开办了法学院系,还有许多理工科院校也都设置了法学专业。然而法学专业在急剧扩张的同时却面临一系列问题。
第一,法学教育的泛化与同质化。一方面表现为不同层级的大中专院校都可开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门槛的降低致使法学专业泛滥,法律人才过剩,连续几年就业率排名倒数;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不同层级的法学院和不同层级的法学专业学位在人才培养上同质或类似,无法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市场的需求,紧缺与过剩共存。紧缺的是人才需求的两端,即高端顶尖人才和愿意到农村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工作的人才,特别是熟悉国内国际经济事务的高端法律人才尤为缺乏,过剩的则是中间人才。[5]
第二,职业教育严重不足。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是断裂的。在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之前,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从1986年到2001年,只有从事律师工作才需要经过律师资格考试,而且还有许多豁免考试的例外情形,从事其他法律工作则不需要资格考试。我国现行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是从2001年开始的,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要经过司法资格考试,但不要求具备法学学位。[6]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学教育并不重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仅有的与职业能力培养有关的教育内容如专业实习也常因与考研、毕业找工作等时间重合而流于形式,因此,培养出的学生大多法律实践能力、职业能力不强,无法满足法律职业人才市场的需求。
第三,国际化法律职业人才缺乏。国际政治经济交往的频繁使得各种涉外纠纷相继出现,迫切需要各种跨界法律职业人才,如从事国际法律事务的律师、参与国际谈判的法律专家等。他们不仅需要熟悉本国的法律制度和规则,还需要熟悉国际事务规则;不仅需要熟悉法律,还需要对经济知识有所掌握;不仅需要熟练运用本国语言,还需要熟练运用其他国家的语言等。然而,现实中这方面的人才普遍缺乏,甚至出现了境外律所在我国“抢滩”的现象,充分说明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短板。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际上是要解决我国当下法学教育面临的诸多问题,是在大众法学教育基础上的一种教育反思。然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图要解决的问题是复杂的,如学生职业能力缺乏,基层法律人才缺乏等,有些问题虽然可以通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得以解决,但很难得到彻底解决,如法学教育泛化和同质化问题。由此看来,《若干意见》中关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为应对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但其能否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政策制定的目标,还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二、地方高校面临的卓越法律人才
教育培养之困境
从真正意义上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来看,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精英法学院无论在生源、师资还是在其他教学资源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其通过教学理念的改变、教学模式的调整和教学方法的更新等,有能力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但就地方高校而言,情况则完全不同,无论是生源、师资还是其他资源,地方高校都存在先天的局限性。
(一)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主观桎梏
⒈办学功利思想。我国高校的教育资源以国家分配为主,除了国家分配的维持性教育资源外,其他教育资源的获得必须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是各种项目工程,二是高校的各种计划外招生。对于维持性教育经费,其比例多少与招生规模和类型有关。如果一个教学单位既有本科招生又有硕士招生,既有法学硕士又有法律硕士,既有第一学位招生又有第二学位招生,那么这个教学单位的经费和收入就会多一些,而且文科专业不需要太多的机器设备、实验器材,只要有足够大的教室和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即可,成本相对容易控制。为争取更多的教育资源,文科院系更愿意尽可能多地获取各类招生资格,扩大招生人数,实施大班授课。此外,依托于项目工程下的各类经费也是各教学单位角逐的对象,如各种人才培养项目、教学改革项目、教育工程项目等。
当教育过于功利,其必然会被功利所扭曲。高校基于功利而获得了某种教育资源后,在接下来的办学实践中未必能按照计划目标要求完成任务,因为成本计算与效益最大化必然会影响各种决策的做出,如小班授课还是大班授课,是高薪聘请有能力、有水平的教师还是继续由原来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是改善教学条件还是压缩成本等等。如果选择后者,恰恰违背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初衷,培养的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
⒉“学术优先”思想。目前,我国高校间的竞争主要不是通过人才培养进行,而是通过学术产出展开,大学排名无不与学术产出有关。就法学教育而言,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其一直是在“学术”路上向前行进,在客观上强化相对传统的知识体系,看重“理论”和“学术”,强调“科研”和“发表”,却忽视了法律技能,法学院、教师和学生的理性选择普遍都受这个体制的影响。一些地方法学院为提升自己在竞争中的地位,不惜重金引入学术人才,或根据学术产出的质量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不同等级的奖励。这种“学术优先”思想也直接影响了教师的偏好与选择,导致多数教师不愿把精力放在教学和教学改革上,更愿意把精力放在科研上。因为无论职称评审、项目评审还是经济收入、职位提升,几乎都与学术产出有关,任何一项有关教学改革的投入并不比科研少,其所得到的回报却远逊于科研且评价指标模糊。因此,教师普遍缺乏教学改革的内心驱动力。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改革,如教材的修订,教学内容的更新,教学方法的改进等,但如果得不到教师的普遍支持,那么所有的改革设想都会落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也会落空。因为大学已丧失了启动任何变更所必不可少的道德力量。[7]
(二)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客观限制
既然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其所要求的客观条件自然不同于一般的大众教育,在师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应满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要求,但地方高校在这些方面则面临着各种限制。
⒈师资的限制。师资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根本,教师的学识、能力等都直接影响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近年来,各地方高校因扩招普遍面临发展中的人才缺乏问题,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引进人才,尤以引进专业博士和学术精英为主,这些人才多以学术见长,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接受的主要是传统法学教育,实践经历不多,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能够进行双语教学,但实践教学经验少之又少。
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角度来看,目前各高校缺乏的是从事涉外法律教学和实践教学的人才,但这些人才在我国奇缺,仅有的人才或选择薪酬更高的实务部门,或选择去精英法学院任教,能到地方高校任教的寥寥无几。涉外法律教学人才不足虽然可以通过与境外高校合作办学或交流培养的方式来弥补,但这多为精英法学院的办学优势,地方高校法学院能拥有这种资源的不多。实践教学人才缺乏虽然可以通过从司法机关聘任或派骨干教师到司法机关挂职、兼职等方式予以弥补,且此种模式目前已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同意和支持,①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地方既具有业务实践能力又具有教学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非常有限。根据《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中的规定,被聘任人员要有1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但现实中符合这一条件的人非常少,即便有,也会因这些人都是单位的业务骨干而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钻研教学、从事教学活动,从而导致相应的改革措施流于形式。
⒉教学方法与教学方式的局限。我国大多数法学院是以传统教学方法为主,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对学生的考核多以知识识记为主,这种教学方法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概括、归纳、演绎等逻辑思维能力,认知和分析问题能力以及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更难培养学生的社会沟通、法律咨询、商务谈判、事实调查、团队合作等能力,而这些技能恰恰是卓越法律人才所必需的。因此有人认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就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8]为此,在教学方法上,很多人提倡引入美国的兰德尔教学法、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等。在教学方式上,我国法学教育界一直有人呼吁强化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也有不少制度性甚至是体制性的变革措施,如引入法律援助和诊所教育,还有持续12年的法律硕士项目等,但这些政策并没有实质性地提升法学院的技能教育水平。 究其原因,除了前述教师改革动力的缺失、人才引入的困难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之间存在矛盾。无论是教学方法中的兰德尔教学法、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还是教学方式中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诊所教育等,参与人数都不宜太多,太多则达不到教学效果,最好的方法是实行小班授课,这既有利于各种教学方法的运用,也能够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然而,大众教育使得现在每个年级、每个专业学生的人数多达几百人,有的授课班级就多达一二百人。同时,实行小班授课会增加法学院在师资及各种教育资源上的投入,从办学功利思想来看,这或许不是地方高校愿意做出的选择。
⒊其他教育资源匮乏。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需要新的培养模式,目前,一些高校都在积极探讨适合于不同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模式,如有的高校在2014年高考招生计划中包括:本硕贯通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中港合作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卓越律师人才实验班和知识产权卓越人才实验班。从实验班的名称来看,要把它办得名副其实,除了要有充足、优秀的师资队伍外,还要有其他可资利用的教育资源,如与境外大学的合作,精英律师的加盟,法律硕士培养资格及培养经验,优秀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等,但这些都是地方高校缺少的资源,无法与精英法学院相比。因此,在可供选择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类型中,供地方高校选择的余地非常有限,有条件、有能力培养的大多是侧重于职业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
三、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
培养模式的现实选择
从应然角度看,卓越法律人才当为精英法律人才,其应具备高尚的人文主义精神、充分的法律知识认知、极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对社会法治进程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决策力和实施力,但从当前我国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取得的效果看,所谓的卓越法律人才并不能从严格意义上来界定,其只能是一种政策意义上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为解决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提出的,其改革的意义要大于严格意义的卓越法律人才本身,方向性的宣示是其主要目的,旨在以往改革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改革思路。
对于地方高校而言,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要从严格意义上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目标则面临着诸多困难,但从改革的初衷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地方高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目标。
(一)转变办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
要使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各项改革方案落到实处,首先,地方高校要去除办学功利思想和“学术优先”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当然,地方高校在谋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其生存法则极大地依赖于规模化的效益选择,若彻底去除办学功利思想和“学术优先”思想,其自身生存可能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因此,在当前的教育体制下,地方高校可以做出局部改变,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面去除功利思想和“学术优先”思想,侧重于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提升,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根本目标。这种选择在当下是可行的,其一方面可以保证地方高校生存与发展的根基,为改革提供物质性基础;另一方面则体现了一种改革精神,为未来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一个方向。这样做,其间必然夹杂着不同程度的冲突与协调,但思想转变是第一步,即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二)分流师资队伍,实行差异化培养
在教师层面,“学术优先”思想深刻影响着现有的教师队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意味着一系列改革与创新,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必然会牺牲教师的科研时间,直接影响其晋升的机会和物质利益。因此,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可以考虑采取分化建制的方式,将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分流,实行不同的晋升激励机制,使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可以集中精力从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在学生层面,大众教育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存在一定的冲突,现有师资不可能满足对所有学生进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因此,对学生进行差异化培养是恰当的选择。如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以实验班的形式将成绩优异的学生集中到一个独立实验班,侧重于精英式培养,一些知名法学院已开始运用这样的培养模式,①只是在选取多少个实验班的问题上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
(三)改革教学方法,实行小班制授课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需要改革和创新现有的教学方法,大量引入案例教学、兰德尔教学、诊所式教学、社会调研等多种教学方法,以训练和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理论素养。引入这些教学方法并产生实际效果需要采用小班授课的方式,因为小班授课可以真正实现师生间、学生间的良好互动,使学生由被动变主动,教师也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引导。但应该注意的是,小班授课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对教师的量化考核制度不利于小班授课的老师。目前一些学校的量化考核制度以学生人数作为考核系数,人数越多,系数越高,这对于小班授课的教师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小班授课工作量有时比大班授课工作量还要大,如案例教学法中关于案例的整理、教学的设计、作业的批改等,都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实行小班授课就要建立合理的量化考核制度,以充分保证小班授课教师的利益。二是小班授课的教师如果是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小班授课会占用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此,可以通过引入大学“助教”制度来解决这一矛盾,一些知名大学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②即由学校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承担相关的教学任务,这样,既可以节省授课时间,又可以使这些学生得到锻炼。但推行这一改革的关键还要看如何获得资金上的支持,因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是编制内人员。
(四)利用其他资源,强化职业能力培养
除了学校内部教学方法的改进之外,要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虽然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面地方高校可以利用的资源不如精英法学院多,但地方高校可以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资源利用,如与精英法学院建立合作关系,邀请其参与本校学生的培养,通过本硕连读向其输送精英人才;与地方司法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邀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司法人员进行现场实务指导;带领学生深入基层,做好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各种社会调研、社区服务工作等。
(五)注重职业精神养成,向基层输送法律人才
从严格意义上讲,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缺乏并不是精英法律人才的缺乏,而是一些法律人才不愿到基层工作而导致的缺乏,换言之,基于自然条件和经济利益的考虑,很多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不愿意到西部地区工作。因此,要为西部基层输送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注重其职业精神的养成,不仅要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更要培养他们对法律的情感,对法治中国的神圣使命感、责任感,使他们愿意到基层、到西部工作,愿意为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做出贡献。在市场化导向较为普遍的当下,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对学校、对教师都极富挑战性,因为法律职业精神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其要贯彻于整个教学过程之中。
总之,改革的成败与路径依赖有关,或许短期内许多努力并不能达致我们所期望的目标,但至少会使地方高校在渐变进程中大致接近我们所期望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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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