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俊俊 邓谨
摘要:将民主协商纳入村民自治之中,构建新的乡村治理机制,能够使农民更有效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本文从聂家沟村的民主协商形式“回汉村民议事会”出发,通过实证调查,对其背景、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进行深入解剖,同时,以此为切入点,探讨协商民主的实践难点及其化解。
关键词:协商民主 村民议事会 村民自治
为了使农民更有效地参与到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保障农民对村务的管理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应该将民主协商这种方式纳入村民自治之中。2010年以来,西口回族镇聂家沟村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以“回汉村民议事会”的形式,积极探索乡村治理的新模式。
一、“回汉村民议事会”实践探索现状
聂家沟村是西口回族镇的重点村,共有4个村民小组,374户1421人,其中回族276户1106人,占77.8%。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聂家沟村同全国其它地方的农村一样,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复杂问题。一方面,与村民自治相配套制度机制不健全。在管理方式上统包统揽,在工作方法上,简单粗暴。另一方面,由于基层治理方式的不科学,村级干部经常“好心办不好事”,群众对干部不理解,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在此背景下,聂家沟村自2010年开始,积极进行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成立“回汉村民议事会”,积极探索乡村治理的新模式。
“回汉村民议事会”分为村民小组议事会和村级党员议事会两种。村民小组议事会,重点解决小组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由组长组织,全体村民皆可参加,议事员一般为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利益相关者,遇事则议,在会前由组长通知各户具体时间,地点一般在组长家。村级议事会重点解决行政村村内公共事务,由村两委会干部组织,村内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同样为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由全体村民票选产生,一般一个月举行一次,地点在村委会办公室。
二、乡村协商民主实践面临的问题
以“回汉村民议事会”形式开展的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实效,但是在协商主体、协商程序以及协商形式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使得协商民主的发展效果大打折扣。
(一)协商主体方面
第一,村民的大范围流动。乡村青壮年全年大部分时间在外务工,往往是在需要进行协商时,才匆匆将其“召回”。第二,村民受学识限制,协商能力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整体的教育水平还比较低,由于文化知识的欠缺,农民对政治资源的获取能力差,对个人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缺乏正确认识,也就不能认识到“参与议事”的必要性和意义。第三,村民参与协商多是受利益驱动,缺乏经济理性。只有在议题涉及个人利益时,才会参与协商,涉及到公共事务,村民习惯于被政府支配。
(二)协商程序方面
第一,要进行协商的议题多是由村两委会确定,在确定前没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即使是由村民联名提出的议题也需要先经过村两委会干部的审议才能进入议事流程。第二,在协商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价标准来评价各种意见,仅靠村民相互之间的协议,难以有效地形成共识。第三,在协商结果落实过程中,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对协商结果的落实进行监督,造成了协商过程与协商结果落实的脱节。
(三)协商形式方面
在乡村协商民主实践推进的过程中,以“回汉村民议事会”为载体的协商民主在聂家沟村得到了良好的实践,在国内其他地方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实践形式,比如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社区议事会、公民听证会、公民评议会等,这些协商形式有力推动了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但是,这些仅仅是为数不多的实践案例,并且这些协商形式是各地局部初步探索而得,许多程序还不规范,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定。
三、乡村协商民主的发展完善
(一)培育合格协商主体,促进乡村协商民主理性化
第一,加大对协商民主的宣传。通过宣传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协商的要义,使他们懂得协商民主是维护其权益的重要方式。第二,提升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定期针对性地对协商主体进行培训,包括如何参与、如何表达、如何监督等基本素质的培养。第三,聘请专家学者参与协商。一方面,针对相关的政策性或者技术性问题,聘请相关的专家学者为农民进行详细的解读;另一方面,在协商过程中,聘请专家学者进行全程指导,从而增进村民的理性。
(二)规范协商民主程序,促进乡村协商民主制度化
完善的协商民主程序和制度化的协商民主机制是提高协商民主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在乡村协商过程中,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过程的操作、协商结果的达成、协商结果的落实监督等方面都要实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第一,严格规定议题的提案方式和答复时间。同时,在确定议题时,必须召开群众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向全村公布议题,并留出足够时间供村民整理自己的意见。第二,对具体协商过程做出明确规定,包括确定协商原则、发言时间、达成共识的方式以及议决通过的条件等。
(三)加强协商民主监督,促进乡村协商民主成果转化
要保证协商结果有效地执行,必须在实践中加强对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第一,建立公示制度,充分利用公告栏、报纸、微信、网站等形式,对协商议题、协商程序、协商结果以及落实情况等进行公示。第二,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把协商结果的落实严格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或者申请第三方如相关政府部门对协商结果的落实进行监督。第三,加大对违反协商结果落实现象的问责力度,通过问责,让决议执行者树立敬畏意识,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
(四)创新协商民主形式,推动乡村协商民主广泛发展
乡村协商民主要取得理想的效果,还必须根据实践探索出多样化的协商方式。第一,吸取成功经验。对协商民主开展得比较成功的实践案例进行总结和学习,结合当地情况,创造性地借鉴成功地区的经验,探索出适合本地发展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第二,鼓励人民群众大胆探索。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乡村协商民主实践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引导人民群众探索出适合本地本村发展的协商民主实践模式。
(鞠俊俊,1989年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邓谨(通讯作者),1969年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农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