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刘镍
高校薪酬支付税务筹划研究*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刘镍
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合同,从而保证双方应有的权益。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不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事业单位都需要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这种纳税活动的筹划是非常专业的工作,需要过硬的会计以及税务知识,同时还要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对我国高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等经济事项进行税务筹划。
新劳动合同法薪酬支付税务筹划
高校与员工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也就正式建立起劳资关系,至于具体的薪酬支付则一般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就约定好的。在此基础上,高校可以通过一定的税务筹划在保持支出不变的前提下,借助灵活安排支付方式、频率、时间等降低员工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额,从而变相提升他们的可支配收入,这样不但能够让员工的经济情况有所改善,还能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一)劳务报酬劳务报酬(remuneration for personal service)是员工通过劳动换来的应有权益,是企业享受员工劳动成果需要付出的代价。这部分收入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某地区高校的具体的税率见表1。
表1 针对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
具体计算过程中有一些特殊情况要考虑:如果是按次支付报酬,那么在低于4000元/次的情况下,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收入额=实际收入-800;在按4000元/次支付的情况下,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收入额=实际收入×(1-20%)。
(二)工资薪金这部分收入除了工资之外,还包括其他的津贴、补助等。这部分收入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某地区高校具体的税率见表2。
表2 针对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
(三)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计税区别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之间存在以下的计税区别:(1)如果考虑法律范畴,劳务报酬更加倾向于《合同法》,而薪金则完完全全属于《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范围。(2)如果考虑管理模式,两者拥有各自的义务与权益。(3)如果考虑财务清算,两者应归入不同的会计科目下,按照成本以及费用进行核算。(4)如果考虑税务,两者进行的纳税申报与凭证提交工作存在很大区别,薪资是按照高校的工资表来发放的,并以此为依据计征高校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报酬是按照相关的发票以及收款凭证为计税依据的。(5)如果考虑计税方法,两者使用的方法各有特点,而且适应的税率也不一样。
(一)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的合理变换上文已经分析过,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虽然都是劳动得到的回报,但是具体的计税方面存在很大区别,不同收入梯度下的税率以及税额差异很大。换言之,员工的收入越高,这两种收入具体缴纳税额之间的差异也就越大。下文就详细研究一下采取不同收入形式的情况下,纳税以及个人实际所得收入之间的区别。为了研究的方便,构建如图1所示的收入和需要缴纳所得税总额之间的模型。
图1 收入和需要缴纳所得税总额之间的模型
通过图1可知,X轴代表的是员工每个月的税前工资/每次收取的劳务报酬,而Y轴则代表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图1中两条曲线的交点位置表示此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额总额相同,这里X=20890元:
当X<20890元时,劳务报酬方式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更多;
当X>20890元时,劳务报酬方式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更少。
因此,高校可以适当变换这两种收入的形式,从而降低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而提升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具体变换可以采取下面的方式:
(1)将劳务报酬变换为薪金。通过图1,已经总结出如果个人收入比较低的情况下,以薪金作为收入形式可以缴纳更少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高校可以考虑把劳务报酬变换为薪金,这样能够降低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案例A]安徽师范大学的张老师2013年9月份得到了2000元工资,因为家庭经济环境比较差,张老师临时接了一份兼职工作做,在安徽理工大学后勤做晚班库管,工资是4000元/月。假设张老师和安徽理工大学建立了劳务关系,那么其就必须按照收入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前薪资低于3500元,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4000元就需要以劳务报酬来计税;假设张老师和安徽理工大学建立了雇佣关系,那么这4000元就需要以薪金来计税。具体的纳税对比见表3:
表3 张老师两种情况下的纳税对比(元)
通过表3可知,如果张老师和安徽理工大学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的话,那么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40元;如果张老师和安徽理工大学建立的是雇佣关系的话,那么其在安徽理工大学收入的4000元再加上在安徽师范大学获得的2000元需要一起计征个人所得税,最终的纳税额是(4000+2000-3500)×10%-105=145(元)。
不难看出,张老师和安徽理工大学建立雇佣关系的话,每个月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640-145)=495元,这样全年就可以少缴纳5940元。对于经济环境并不宽裕的张老师来说,这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能够帮助他缓解一定的生活问题。
不过,这种操作模式存在一些风险,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是不可以同时和1家以上企业建立雇佣关系的,也就是说不能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不过有豁免的范围,全日制用工是可以不受限制的。另外,假设张老师和安徽理工大学之间建立的雇佣关系,那么必然会影响其在安徽师范大学的工作,为安徽师范大学带来一定的运营隐患。针对这种情况,安徽师范大学有权与张老师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同时还可以向张老师要求赔偿。
(2)对比两者纳税额。有时,将这两者分开计税能够更加有效的降低员工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案例B]安徽师范大学的王老师2013年9月的工资是25000元。按照当前税法的规定,王老师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见表4。
表4 王老师两种情况下的纳税对比(元)
假设王老师和安徽师范大学建立了雇佣关系的话,那么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4370元;如果王老师和安徽师范大学建立了劳务关系的话,那么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2400元。因此,这时王老师最好不要和安徽师范大学建立雇佣关系,应该只保持劳务关系,这样可以每月少缴纳1970元个人所得税。
不过,这种操作模式存在一些风险,主要是因为劳务报酬虽然对于个人来说确实减少了纳税,但是对于高校来说却增添了很多会计核算成本,而且相关的会计处理也更加复杂;另外,建立雇佣关系除了薪金之外还有很多其它的福利待遇,因此个人可能会在权衡综合收益之后,选择要缴纳更多个人所得税的雇佣关系。
(3)将两者分开纳税。有时,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分开纳税能够缴纳更少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C]安徽师范大学的卫老师2013年7月从公司获得薪金45000元;同时,还受到了安徽理工大学5000元的劳务报酬。按照当前税法的规定,卫老师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见表5。
表5 卫老师的纳税总额对比(元)
不过,这种核算方式会产生其它的管理成本以及税务风险。对于高校而言,帮助员工筹划纳税不但是税务领域的专业问题,还涉及到高校发展过程中的很多其它方面,因此,会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另外,这种纳税核算方式有时并不一定会通过税务主管部门的确认,从而会提升高校的税务风险。如果高校规模很大而且每名员工都需要进行类似的纳税处理,那么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就可想而知了,面对如此巨大的工作量,出现核算错误就是常有的事情,这自然也会为企业平添很多其它运营风险,因此,在使用时必须要谨慎。
(二)提升福利收入所占比例高校除了薪金之外,还会根据收益情况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福利,有些福利是免税的。基于此,高校可以提升福利在员工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从而降低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实现减小纳税金额的目标。这种操作方式并不会提升高校需要支付的工资成本,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缴纳的高校所得税额,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案例D]安徽师范大学科技部2012年骨干员工的月薪是13800元,并没有其它福利,纳税之后的收入为12230元,月均生活费是5900元,其可支配收入为6330元;2013年安徽师范大学改变了工资结构,把月薪降为7900元,福利提升为5900元,这样员工的可支配收入是7565元,还另外获得了1500元住房公积金,对比一下的话就能发现,员工2013年比2012年每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235元(=1570-335)。具体计算过程见表6。
表6 工资结构调整前后纳税情况对比
这种薪资结构调整几乎不需要投入任何成本,但是能明显提升员工的可支配收入,而且还不会产生税务风险,因此,当前我国很多高校都采用这样的方式帮助员工节税。
(三)均摊工资不少行业对劳动者的计薪方式都是按年计的,之后再根据各月的收入情况计征所得税。其实,这种年薪方式下的税务筹划空间很大,如果是季节性很强的工作就会出现收入的剧烈波动,这时候如果将工资均摊到各个月份就能有效减轻员工的所得税负;另外,这种方法操作非常简单,会计人员只需进行简单的设置就可以实现,而且几乎不会产生任何税收风险,因此,是高校不错的选择之一。
(四)分割发放奖金有些企业会根据自身的运营收益情况向员工发放奖金,其在会计核算的时候是工资薪金科目下的,因此,必须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不过,奖金通常不像工资那样按月发放,有的企业是每个季度发一次奖金,有的企业是每年发一次奖金,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员工得到的奖金数目是一样的,但其实所得税却存在很大区别。当前我国税法中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按月发放奖金的话,那么奖金是要和员工薪资共同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企业按季度或者年度发放奖金,那么不会将其均摊到各个月份,而是直接作为发放月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难看出,如果高校将奖金季度或者年度发放的话,那么就会大幅提升员工发放当月的薪金总额,增加他们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如果高校能够将这些奖金分割发放的话,可以降低员工总的纳税额,从而降低各月平均纳税额。当前我国很多高校的做法就是按月发放奖金,这样就能够减小员工每月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从而实现帮助他们提升可支配收入的目的,变相提升他们的收入。
[案例E]安徽师范大学旗下一校企,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约定以后每个月按照企业经营的实际产值下发奖金,并与工资一起发放。经常会出现有的月份产值飙升,有的月份产值严重下滑的情况,这样员工在产值高的月份就需要缴纳很高的个人所得税。安徽师范大学为了帮助员工减轻税负,提升他们的税收收入,从2012年7月开始,实施了分割发放奖金的方式,也就是将产值飙升月份奖金的一部分顺延至产值较低的月份发放,这样能够减小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具体的纳税对比见表7。
表7 安徽师范大学分割奖金发放之后员工的纳税情况对比(元)
通过表7不难发现,分割发放奖金之后每名员工每年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050元(55580-54530);而且这种分割发放奖金的操作方式,不会差生任何额外的风险,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使用这种操作方式。
*本文系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广西教育财务管理研究专项课题(项目编号:2013ZCW016)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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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