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业技术学院 李慧锋
投资广角 Investment Angle
第三方理财创新发展研究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李慧锋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增加以及国外第三方理财机构影响的加深,近年来我国第三方理财经过萌芽后迅速进入成长期。然而,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第三方理财机构在我国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本文在介绍第三方理财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第三方理财发展的限制因素,并提出推进我国第三方理财创新发展的建议,以期促进第三方理财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第三方理财 限制因素 创新发展
第三方理财即独立的理财中介机构,其独立于银行、保险与证券公司等理财投资机构。理财投资机构专门根据客户的理财需求、财务状况与市场行情,判断所需的理财工具,为客户量身打造理财规划,其理财规划可能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产品。与一般理财投资机构不同的是,第三方理财不向客户销售任何理财产品。简而言之,第三方理财只向客户提供理财分析和规划的服务,而不像客户提供产品的金融服务机构。相对于一般理财投资机构,第三方理财由于不存在通过推荐理财产品为自身谋求私利,立场更加中立,因而在为客户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和理财规划时更加客观准确。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信息不对称两个因素是导致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根源,第三方理财有效地解决了金融机构和客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客户能够通过第三方理财了解自身真实的财务状况,获取真正适合自己的理财规划,从而减小客户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理财风险。
(一)独立性第三方理财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不受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制约,其内部工作人员也是第三方理财的专职人员,不受雇于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方理财通过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获取收益。因此,第三方理财机构自身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是不存在冲突的,而是互利互惠的。
(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一般理财投资机构的收益与卖给客户的理财产品数量金额相关联,而第三方理财的收益和声誉与客户利益紧密挂钩,因而第三方理财必然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在进行理财规划时充分了解客户的自身状况,制定出符合客户需求的理财规划,综合运用各种理财产品,使客户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个性化一般理财投资机构是以销售理财产品为主,因而即使是拥有科研实力的理财投机机构,其研究重点也往往在理财产品的研发上,而对于理财规划,通常是采用标准化的模式,依据客户的年龄、年收入等基本信息,硬套给客户。而第三方理财以提供理财服务为主,其对于客户的理财规划是完全量身定做的,第三方理财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个人需求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划,并随着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个人需求的变化随时调整理财规划。因而其个性化不仅体现在量身定做上,还体现在动态性上。
(四)多元化一般理财投资机构推荐的理财产品和理财规划往往会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不能涵盖所有的范围,如证券公司的理财规划所推荐的理财产品以证券类为主,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以保险为主,而第三方理财的理财规划不受行业限制,其推荐的理财产品组合更加丰富,具有多元化特征。
第三方理财源于欧美等发达国家,20多年前传入香港,近五年内在中国大陆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兴起。2010年11月10日,诺亚财富以每股12美元的价格登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标志着我国第三方理财产业发展的阶段性成功,同时也为第三方理财在我国的更好发展指明了方向。随后,有大批打着第三方旗号的理财机构涌现,许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也纷纷跳槽进入第三方理财这片蓝海中,国内的一、二线城市相继成立了近千家第三方理财机构。近年来,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以及居民理财需求的增长,第三方理财迅速发展。据有关机构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等大型城市的研究调查表明,83%的居民对理财服务感兴趣,25%的居民认为需要专业的理财服务与咨询。根据业内人士的预估,2016年我国的个人理财市场规模将超过9200元人民币。来自波士顿公司发布的报告指出,2013年中国拥有百万美元资产的家庭已经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第三方理财市场前景非常明朗。
然而,与之相对的则是虽然我国第三方理财发展迅猛,但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刚刚起步,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第三方理财市场信用混乱,客户往往享受不到合理健全的服务。由表1可知,国内享受到满意的第三方理财服务的群体占总体的比例不到5%,在欧美国家,该比例已经超过61%。理财业务虽然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但我国的第三方理财体系尚不完善,滞后于整体理财业务的发展。
表1 我国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户与享受第三方理财服务比例
(一)市场定位不清晰目前我国第三方理财的市场定位不清晰,许多金融机构打着第三方理财的旗号,实际上还是以推销理财产品为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理财。这样的第三方理财没有实现专业化和多元化,而是投入较低、经营多家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中介公司,如保险中介公司、信托公司财富中心等。这类企业实际上是依靠帮助其他金融机构推销金融产品生存,其收益来源于其他金融机构给予的销售提成。这种模糊不清的定位使得其在为客户进行投资理财规划时很难保持专业性和独立性,而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缺乏也最终使得这样的第三方理财丧失核心竞争力。
(二)盈利模式单一盈利模式单一也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理财的一个明显问题,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理财普遍依靠前端收费生存与发展,而未实现后端收费。我国的理财投资客户虽然已经逐渐接受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存在,但由于第三方理财专门提供理财服务,并且会向投资理财客户收取理财费用,而大多数客户还是排斥对理财服务进行收费,这种收益无法保障的状况也威胁着第三方理财的生存与发展,使其难以保持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人形式缺乏明确的界定与要求。作为基本法人机构,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三种: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制。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型企业经营模式对于第三方理财而言风险太大,近年来国内不断出现中小型民间借贷破产、相关负责人携款潜逃。有限责任制企业形式看似合适,但由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主要营业利润来自于有经验有能力的理财策划师,有限责任制企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理财师的工作积极性,导致企业职员回报率过低,同时增加企业负责人的风险。第三方理财机构与金融密切相关,但又不属于任何一种金融机构,其经营性质的特殊性要求其在法人形式上有所创新,将三种基本法人形式进行创造性组合。但由于法律保障不健全,法人形式缺乏创新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四)创新性人才缺失第三方理财服务的复杂性以及个性化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金融保险等复合型知识,同时具备一定的营销能力与创新型思维能力,及时对市场作出判断,为客户做出全面合适的理财策划。由于长期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状态,传统的金融人才都已形成对本行业的习惯性思维与鉴定能力,缺乏对其他行业的认识,无法对其他行业的理财产品做出客观判断,因而不能为客户做出全面、个性化的理财计划。传统的金融专业教育也处于分割状态,培养出的人才并不具备银行、保险、证券等多方面知识,而只是专于某一领域,缺乏对金融市场的全面认识。而创新往往是来自于对各个领域的比较、批判,对其他金融产业的空白限制了人才的批判性创新思维能力。欧美国家的第三方理财起步较早,人才培养相对成熟,国内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目前主要采取引进人才的方法来缓解人才缺失局面。但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差异往往造成引进人才的“水土不服”。理财创新人才的缺失仍将是长期束缚第三方理财发展的重要因素。
(五)信誉缺失第三方理财市场的信誉不仅指理财公司对客户的信誉,同时包括客户对理财公司的信誉。由于缺乏可靠的信用体系,第三方理财机构与客户之间缺乏相互信赖的关系。客户向机构隐瞒个人信息,机构理财人员不注重培养客户,着眼于短期利益,甚至是套用客户资金,私自销售理财产品,导致客户与机构之间缺乏相互信任,损坏第三方理财机构名声。由于金融诚信道德属于社会道德范畴,不受法律约束,因而部分第三方理财从业人员与客户隐瞒真实信息,变相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目前我国尚处于传统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阶段,客户信用体系尚未建成,第三方理财市场的信誉缺失问题抑制了第三方理财发展的步伐。
(六)外部环境不成熟外部环境的不成熟主要体现为市场不成熟与文化环境不成熟。目前第三方理财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企业数量较小,竞争不充分。没有充分的竞争就无法在竞争中形成规范的市场运行规则。在欧美国家,向金融机构和客户收取的提成与服务费是第三方理财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在中国,第三方机构仅向金融机构收取提成,没有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或者是会费,这些因素导致客户与销售代表之间难以建立互信互赖的长期合作关系,遏制了第三方理财市场的自由竞争与创新发展。此外,受传统中国观念的影响,中国人的理财方式整体趋于保守,而第三方理财作为新兴理财方式,并不被人了解和信任,人们对于第三方投资普遍持一种观望态度。尽管潜在市场巨大,但如何开发市场是第三方理财需要面对的重要议题。
(七)外部监管体系有待健全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主要的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及证监会、银监会与保监会。各种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都受银监会监管。各保险公司与保险机关受保监会的监管。各证券机构与基金公司则受证监会监管。然而,目前尚未有任何机构对三方理财机构进行监管。大部分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都只定义为提供理财服务的理财咨询公司等,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
(一)找准市场定位第三方理财机构与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密不可分,但又有所区别。第三方理财是以金融为基础的非金融机构,主要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咨询、策划等服务,而非金融产品,因而其本质为服务型公司。同时,第三方理财的发展又对传统金融业有一定的支持,通过第三方理财可以扩大金融产品的销售,促进金融产品创新。第三方理财与传统金融业是相互扶持,相互独立的关系。因此,在定位目标市场时,第三方金融机构需要从收入、教育、性别、地域等方面明确自己的目标客户群。从特定客户群入手,可帮助第三方理财机构尽快与客户建立相互信赖的关系,为其进一步扩大市场奠定基础。
(二)转变盈利模式目前市场上的部分第三方理财机构都是从传统金融机构里分离出来的“似独立又不独立”的理财咨询公司,因此,其收益主要还是与销售的金融产品有关。即使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由于市场发展的不完善,也无法实现向客户收取会费、服务费等。因此,要促进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必须在其盈利模式上有所创新。首先,在规范市场经营的基础上,第三方理财机构可实现由传统的单向收费转为双向收费,开发利润的双重来源,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会费、服务费或者咨询费,在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的同时保证企业利益。其次,通过建立咨询、策划、投资、管理分离的经营模式,实现分阶段收费,扩大客户自主性,扩充企业服务类型,拓宽收益渠道,转变机构盈利模式。此外,盈利模式单一也是阻碍第三方理财机构发展的重要问题,而这与我国消费者整体消费观念有关。因而,第三方理财需基于我国投资理财者目前的消费观念,来创建一套既符合自身利益,又符合我国消费观念的收费方式,通过建立多元化、特色化的盈利模式来获得发展机会。从长远来说,第三方理财需通过宣传正确、长远的理财观念,来逐渐影响理财投资者,使其转变消费观念,逐步开始实行后端收费的方式。
(三)健全法律法规促进第三方理财的创新发展,必须在传统金融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首先,政府必须保证《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良好落实与实施,为第三方理财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制定并出台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为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经营提供指引与支持。其次,针对第三方理财的法律法规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创新。由于第三方理财机构所销售的产品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传统行业,因此其营业准入必须同时取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许可,运营同时受这三个机构的监管。全面的监管制度固然能保证第三方理财的发展,但这无疑会加大监管成本。因此,可行有效的方法是建立第三理财机构的行业准入制度,规定相关的行业性质、业务范围、资金要求、监管内容、法律责任等。对符合行业准入制度的机构发放营业牌照,并通过年检及考核的方法对其时行跟踪鉴定与监管,从而保证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品牌性与认证性。
(四)壮大创新型理财人才队伍壮大人才队伍主要有两种渠道:引进创新人才与培养创新人才。从国外市场引进创新人才可较快地实现壮大人才队伍的目的。但在人才引进后,对人才的本土化培养非常重要。自主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时间长且成本巨大,但收益也颇为丰富。培养一批熟悉中国市场、熟练操作各种金融工具、熟知客户心理的内生性人才,能使企业获得区别性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长期战略性竞争力。在培养第三方理财人才队伍时,除了注意提升其专业性,也要注重人才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这样才能保证第三方理财专业人才能够公正客观地为客户提供财务状况分析和理财规划服务。
(五)加强第三方理财的内部管理严格按业务范围持证经营是第三方理财加强内部管理的第一步。完善第三方理财机构内部的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制度和健全的绩效评估指标,从而提高理财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同时降低理财业务的人为操作风险,提高机构信誉。其次,利用网络平台和金融技术软件,建立信息化的服务网络,一方面,服务网络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优化服务流程,保证服务的系统化、有序化,同时还可以有效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实时更新市场动态,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另一方面,服务网络能够通过专业软件对客户进行全面管理和深度分析,筛选出适合客户的理财产品,提升服务的专业性。
(六)改善经营环境经营环境的改善离不开法律与监管。首先,通过确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与经营性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成立新的监管机构,亦或是对传统法律与监管体系进行改造,将第三方理财机构纳入现有的法律与监管体系之下,确立市场运行规范与准则,通过规范来改善经营环境。其次,通过建立一系列的鼓励与规范政策,促进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发展,较快的充盈第三方理财市场,使得市场充分竞争,从而形成较为健康的经营环境。此外,可以借鉴国外第三方理财市场经验,建立第三方理财市场信用体系,包括客户信用体系与客户代表信用体系,对客户及销售人员建立诚信档案,约束其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
(七)健全第三方理财外部监管体系健全的监管体系是第三方理财健康发展、不断改革创新的保证。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设立、运作进行明确的规定,撤销不合规机构的资格。同时,以银监会为监管主导,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制定专门针对第三方理财的外部监管体系,对第三方理财进行有效管控。
[1]林波:《第三方理财市场的现状与发展》,《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第6期。
[2]徐松林:《试论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原则与措施》,《金融经济》2013年第1期。
[3]刘艳霞、盛芳芳:《我国第三方理财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商》2013年第22期。
(编辑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