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碳排放交易背后的经济学

2016-09-10 22:26:31罗保森
时代金融 2016年24期
关键词:金融支持外部性

【摘要】为应对全球变暖所带来的威胁和挑战,《京都议定书》创造性地利用市场机制取代行政强制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本文从经济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出发,分析了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产生、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碳关税和资本炒作)以及金融支持。

【关键词】外部性 碳关税 金融支持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至今,国际碳排放权交易飞速发展。世界银行的有关统计表明,2009年全球碳交易金额超过1400亿美元,为2005年108.6亿美元交易额的13倍。更有预测认为,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可达3.5万亿美元,远超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届时,碳排放权也将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

碳交易市场如此的几何级增长是源于各国取得了普遍共识,发展低碳经济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才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道路。尽管目的是为了建立低能耗、低排放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模式,碳交易市场涉及的不仅仅是环保和能源问题,更是经济问题的综合思考和实践。基于此,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碳排放交易的相关问题。

一、从外部性和稀缺性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使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如美化私人花园;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使社会受损,而造成负外部性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如排放污水。本节探讨的正是利用解决负外部性的原理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负外部性使市场配置资源无效率的原因在于,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例如,社会需要额外调动资金来治理钢铁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且私人厂商的最优产量大于社会最优产量,最终导致社会总福利的减少。那如何通过经济手段来达到相对最优的产出水平呢?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给出了答案,提出对正外部性行为进行补贴,而对负外部性行为进行征税。将这种“谁污染,谁付费”的观点运用到气候变化领域,即主张政府对排污企业征收碳税。不同于庇古,经济学家科斯认为解决外部性的关键在于明确产权,是企业有污染的权利,还是被污染的主体有免受污染的权利。他认为只要明确好这些权利,市场机制自然会帮助社会资源实现最佳的配置。同理将科斯的观点运用到气候变化领域,即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为了控制全球气候变暖,不少国家开始采取经济手段来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即要求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内化成企业成本。具体措施便是上述的碳税和碳排放交易机制。前者主要表现为政府根据单位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征收特定的环境税;后者主要表现为政府在“限额与贸易”体制下,向企业分配排放额,并允许企业之间进行排放额的交易。两种机制相较而言,碳税具有行政强制性,灵活性弱,不能顾及不同企业的减排能力与成本。相反的是,碳排放交易机制有助于增强各国减排的灵活度,充分考虑各国减排的成本,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再加上其来源于《京都议定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因此,碳排放交易成为不少国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首选方案。

外部性的治理手段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灵感,然而此市场机制能够持续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则是稀缺性。由于地球所能负荷的碳排放量不能满足人类社会几乎无穷无尽的排放要求,碳排放权已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正是这种稀缺性使得碳排放权在政府的主导下受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调配,一方面使得这种特殊商品配给到对它评价最高的经济主体,即竞价最高的企业;另一方面那些采取了有效减排措施而有多余排放权的企业可以出售排放权来获利,而那些实际排放量超额的企业将被迫购买其他企业多余的排放权,这就促使所有企业都努力减排,从而使总温室气体排放量呈下降趋势。

二、碳排放权的三种角色及其会计确认

在碳交易市场建立后,为保障信息的传递和市场的监管,此特殊商品的会计确认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按此定义,碳排放权是企业过去由政府配额或CDM(清洁发展机制)获得的,由企业所拥有,并在未来通过出售多余排放权或者使用其进行生产来最终获利。因此,碳排放权是一种资产。然而,应列为何项具体资产则取决于它在经济活动中充当的角色。目前学术界有三种分类方式。

一是确认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是经相关部门签发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且由于风险的存在,难以固定金额收取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特点。二是确认为金融资产。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自由的交易市场和产品定价机制。符合金融资产的特点。三是确认为存货。就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总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等资产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其相对不完整的缺陷。如何判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应结合碳交易的实质和具体背景加以分析。

三、碳关税是贸易壁垒吗

关税的定义是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国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品征税。碳关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税,它是进口国依据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而对进口产品征收相应费用。

自欧盟实施“碳平衡体制”以及美国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来,碳关税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在发展中国家看来,这是西方国家为应对国内经济复苏乏力、失业率居高不下等弊病而采取的主要针对中国、印度等碳排放大国和新兴经济体的新型贸易壁垒手段。?事实上,启用碳关税的逻辑起点并不是贸易壁垒,而是促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京都议定书》所倡导的全球性碳交易制度还未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各国碳交易体制基本都局限于本国;全球层面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缺失导致各国对碳排放权的分配和定价机制,以及排放量的核算、监测等可以采取不同做法,由此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承担了不同的碳排放成本。为确保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承担公平碳排放成本上竞争,发达国家才试图通过碳关税来使进口产品同样受到国内排放配额的约束。

尽管目的不是形成贸易壁垒,在使用碳关税这种单边措施来寻求“公平的竞争环境”时,碳关税自然具有了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同时也会带来不利后果,包括违反了WTO体制内的最惠国待遇、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等重要法律原则,很可能会引发国际社会的法律诉讼。更严重的是,有些国家可能会增加总排放配额并向国内企业免费发放来抵消碳关税对其出口额的消极影响。这样一来,各国的碳排放成本又扩大,保护性关税又将上升,由此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最终,温室气体减排这个核心目标并未达成。

碳关税造成碳市场失效的原因不在于市场本身,而在于国际社会还未建立统一有效的全球性碳排放市场。立足于全球的碳市场则可以相对公平地分配各国碳排放成本,消除碳关税,杜绝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四、资本炒作和金融支持

碳市场的出现是为了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的减排。但是,碳交易却较容易成为新的资本炒作市场。本文开篇便引用了世界银行的预测,即2020年碳市场规模将达到3.5万亿美元,远超石油市场。碳排放权也将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届时,在全球性碳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强制性和排他性会极度放大,为全球投资者提供了资本炒作的前提和动机。当大量资本投入到购买碳排放权配额时,市场预期将抬高单位减排额的价格,从而拉高减排成本。更有一些个人投资者加入了资本炒作,他们没有碳排放的客观需求,只为资本利得,进而提高了市场的风险性。

资本炒作为碳市场吸收了大量资金,但投资者往往只关注“金融产品”的升值与否,并未有效将资本引入能源技术创新和碳市场制度创新。资本炒作对碳市场发展的有效性因此被否定了,也同时从侧面说明了采取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支持才能正确、高效地利用资本力量。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支持主要包括三方面:建立政碳金融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加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碳基金。

政策性银行是政府主导并创建的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银行。它往往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是政府意愿的一种市场反应。这种政策与资本紧密结合的“碳银行”可有效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商业银行则主要通过加大“绿色信贷”规模和加强对碳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来增强碳交易市场的多样性和活力;碳基金和普通基金一样是集合各类投资者的资金来进行统一调配投资。不同之处在于它专门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碳基金可以成为中国碳排放权一级市场的主要买家,同时再在二级市场交易,继而从根本上提高中国碳金融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五、再生资源行业与碳交易

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看,第一次工业革命是以蒸汽机为代表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正在春潮涌动,即将掀起绿色革命的浪潮,而这一次的工业革命将以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的绿色经济为代表?。再生资源是资源循环的重要领域,在考虑如何对产业进一步优化升级时,可以参考碳交易机制。以达到再生资源行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核心内容是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CDM应该说是世界范围内减少碳排放量的一大创举。因为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远超多数发展中国家。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积极进入发展中国家寻找合作项目,这样既为发展中国家的节能减排带来资金和技术,也为自身获得大量低成本碳排放额。

在借鉴碳交易成功范例的基础上,探索形成再生资源行业清洁发展机制的可行性,首先需要明确市场要素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模式。确立好以上要素后,则将确立一个以节能减排为目标,稀缺性为动力,履约抵消机制为核心的市场。

注释

{1}《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大灵活机智:碳排放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

{2}发展中国家对碳关税普遍表示谴责和担忧。在2010年l0月召开的天津气候变化会议上,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甚至一致要求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一项决议,禁止碳关税等单边贸易保护措施的采用.

{3}许人翔,翟昕:《中国再生资源产业创新发展之路的探讨》,.资源再生,2013(7):8-11.

参考文献

[1]刘学敏.从“庇古税”到“科斯定理”:经济学进步了多少[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

[2]曾冠.碳排放贸易及其与WTO体制的关系[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4.

[3]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I].管理观察,2008(25).

[4]刘勇,朱瑜.碳关税与全球性碳排放交易体制[J].现代国际关系,2010(11).

[5]初昌雄.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与发展策略[J].经济学家,2010(6).

作者简介:罗保森(1998-),男,四川成都人,高中生,研究方向:循环经济,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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