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安心 林英
什么样的环境法宣教更有效?
吴安心 林英
福建绿家园为污染受害者进行培训,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更专业合法地维权。
近期,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福建绿家园”)举办了“第一届环境守护者培训会”,参会人员是来自福建省九地市的污染受害者。培训有三个内容:一是公众如何获取环境信息和参与环境保护,二是公众如何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三是环境维权法律常识。据了解,这种集中对当地污染受害者进行环境法律知识培训的形式在环保组织中尚属首次,有一定借鉴意义。
选择污染受害者作为宣教对象,一是弥补政府及职能部门环境法宣教的不足。政府及职能部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毫无疑问是开展环境法宣教的主力。但是,在法律和政策对环境法宣教内容、对象没有明确规定,宣教资源有限情况下,政府及职能部门从有利行政监管角度出发,一般会优先将监管对象排污企业作为宣教重点,督促企业合法排污,以达到保护环境之目的。因此,民间环保组织选择污染受害者作为宣教对象,可以弥补政府及职能部门环境法宣教的不足。
二是宣教效果评价标准科学合理。面对公民的环境法宣教可分为环境法律知识宣教、环境维权方法宣教,归根结底是提高公民的环境维权能力。因此,对其宣教效果的评价标准不是宣教对象环境法律知识的多少,而是环境维权能力的高低。比如,宣教对象面对环境污染侵权,是否通过依法举报、复议或者诉讼行动制止了侵权行为,得到了损害赔偿?
当前,民间环保组织常用的宣教形式有街头派发、校园宣讲、社区宣讲等,行动值得肯定,但效果难以科学评价。污染受害者不光对象特定,而且与环境维权关联性紧密。因此,民间环保组织选择污染受害者作为宣教对象,宣教效果评价标准科学合理。
在此次培训中,参会人员积极报名并全程参与培训,他们都是福建绿家园之前指导过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和公众参与方法的污染受害者。虽然他们的维权行动暂时没有进入复议、诉讼程序,但根据福建绿家园提供的环境技术、法律咨询意见,已对污染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或多或少解决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产生了一些实际效果。
同时,污染受害者面对的污染问题远没有彻底解决,需要继续采取维权行动。福建绿家园之前的法律援助为污染受害者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增添了信心。因此,民间环保组织咨询意见在维权行动中的实际效果,污染受害者后续法律维权行动需求,是他们积极参加宣教活动的重要原因。
普通人对环保知识的了解,大都集中在雾霾、镉大米、饮用水有害物质超标等生活相关方面。就算是法律从业人员,如非环境法专业,平时未必关注环境维权法律知识。福建绿家园在筹备“第一届环境守护者培训会”之前,考虑到了污染受害者对培训内容的理解、接受能力,从三个方面作了准备。从会后反馈的培训效果来看,参会人员基本听懂了。
第一,与主讲人沟通,授课方式以分析、解决案例为主。课件通过分析、解决污染案例引出相关法律法规、实务操作方法和技能,达到提高环境维权能力的目的。不光讲解环境维权行动必备法律常识,而且要提示环境维权禁忌行为,防止污染受害者在维权活动中违法犯罪。
第二,与污染受害社区居民沟通,推举文化程度较高的代表参会。污染受害社区老年居民往往是环境维权的主力,但囿于文化程度不高,难以理解、接受培训内容。年轻人虽然文化程度高,理解、接受能力强,但可能得不到老年居民的信任。最终,通过沟通,由社区老年居民推举信任的年轻人作为代表,前来参加环境法宣教活动。
第三,培训时不预设提问方式,参会人员按自己的习惯提问。通过前期接触发现,污染受害者不习惯单独站出来发言,而是与同伴相互商量后,推举代表表达观点和看法。为了照顾他们的表达习惯,培训不预设提问方式,尽可能让其理解、接受培训内容。
专家进行环境法律宣传,引导污染受害者正确维权
污染受害者对污染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问题,一些案件不得不进入诉讼程序。福建绿家园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环境技术、法律咨询意见时,就注意从投诉举报与诉讼证据衔接、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案件甄别方面引导污染受害者通过诉讼手段维权。
投诉举报与诉讼证据衔接,可减轻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律对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严格要求,并有一整套审核认定标准,而投诉举报在证据合法性标准上比较宽松。因此,诉讼证据能用于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证据缺不一定能用于诉讼。福建绿家园在之前指导污染受害者获取环境信息,投诉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时,严格按诉讼证据要求调查收集投诉举报证据,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无须重新调查收集,可以直接运用。
支持污染受害者优先提起私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能起到与公益诉讼相同的效果,起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群体性环境私益诉讼,还可以提升居民的民主议事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只有私益诉讼缺位、私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法起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作用时,才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福建绿家园通过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案件甄别培训,支持污染受害者优先提起私益诉讼。
为了更有效地推广环境法宣教经验,福建绿家园还邀请了“自然之友”山西小组和平湖小组志愿者到场参会。与会环保组织结合在地污染受害者维权实际情况,就如何在地开展环境法宣教活动进行了分享、交流。
(吴安心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律师志愿者;林英系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