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四联总处的工贷政策

2016-09-06 08:00邬婷
绥化学院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总处工矿四联

邬婷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西安 710119)



抗战时期四联总处的工贷政策

邬婷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四联总处是由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农民银行所共同组成的联合办事总处的简称,它成立于抗日战争初期,致力于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利用国家行局的力量帮助战时经济金融发展,逐步从一个四行间的临时性机构发展成为全国最高经济金融决策与管理机构。抗战期间,四联总处为以西南西北为核心的后方地区提供了大量资金帮助,对工矿行业的放款正是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这对发展国民经济、保证战争胜利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

四联总处;抗战;工矿业;贷款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财政部授权中国、中央、交通和中国农民四银行合组联合贴放委员会以办理战时经济事宜,1937年8月,四行联合办事处在上海正式成立,同年11月迁往武汉,1938年秋迁往重庆,随后历经多次改组和扩大逐步从一个四行间的临时性机构演变为包括四行二局在内的全国最高经济金融决策与管理机构,对抗战时期各行各业的发展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目前,学术界关于四联总处的研究成果已经不少,但多集中于战时农业和战时金融,对工矿业贷款的部分则较少涉及,故笔者拟以此为切入点对其战时工贷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政策上的转变和实施上的效果,力求给予其一个全面的介绍和公正的评价。

一、机构设置与政策制定

由于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自古便不均衡,近代以来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工商企业大量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江浙一带。据统计,战前全国办理登记的工厂共3935家,其中沿海各地2998家,占全国登记工厂总数的76.9%,仅上海一隅就有工厂1235家,约占全国总数的31%,[1]这些企业不仅数量多、规模大,而且技术先进、资金充足,是中国主要的经济力量。“七七”事变之后,侵华日军大量涌向中国战场,首先向华北、华东这两大传统经济区域发起进攻,对我国经济命脉形成严重威胁和破坏,为了稳固战时金融、促进经济发展,国民政府拟通过国家行局给予各行各业资金支持,四联总处应运而生。

1937年7月27日,国民政府财政部授权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组织联合贴现委员会,办理联合贴现业务”,嗣后因“战时融通资金,贴现与放款应予并重,改称贴放委员会”,[2](P123)旨在利用国家行局的力量为战时经济金融发展提供帮助。1937年8月9日,四行联合贴放委员会在上海成立,随后因战事发展先后迁往南京、武汉,一度陷入停顿状态,1938年秋,孔祥熙在汉口主持恢复四联总处工作并迁其于重庆。从1937年成立到1939年10月第一次改组的两年时间里,四联总处的主要工作是利用国家银行的力量配合与支持中央各部门的决策,还只是一个松散的执行机构,“仅由四行代表共同研讨及指导联合应办业务之责,其范围较窄,其性质尤僵于联络方面”。[3]

1939年10月,四联总处进行第一次改组。改组后的四联总处包括理事会、秘书处、战时金融与战时经济委员会四个主要部门,其中,理事会由财政部、经济部、中、中、交、农四行各派代表组织之,每星期开常会一次,总揽一切事务;秘书处设文书、统计、稽核三科,主管一切日常工作;战时金融委员会设发行、贴放、汇兑、特种储蓄、收兑金银、农业金融六处,负责金融方面业务;战时经济委员会设特种投资、物资、平市三处,负责战时生产与物资等各项业务。经过此次改组,四联总处逐渐由一个松散的执行机构向一个有系统的决策机构转变。

1942年9月,四联总处进行第二次改组。在机构设置上,原战时金融委员会和战时经济委员会合并为战时金融经济委员会,下设储蓄、放款、农贷、汇兑、特种6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审查各项有关业务;秘书处增设发行、储蓄、放款、农贷、汇兑5科;与此同时,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的各项业务事务也同受四联总处之监督指导,至此,四行二局的国家行局体系正式完全形成。第二次改组后,四联总处的工作主要限制在金融领域,尤其注意在督导国家行局、管理商业行庄和金融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其作为金融机构的特征更加鲜明。

四联总处成立之后,加紧建设自己的金融网络,在全国各省市普遍设立四行分支机构,“三十年度内在后方各地继续增设之分支行处,计一百廿三处,连同前已设立及筹设中者共有五百零九处”[4](P780)。此外,还广泛设立四行联合办事处的分支处和联合贴放分会,“四行联合办事处成立后,随即通电国内各重要城市之四行,筹设联合办事分处。其先后组成者,计达五十二处。并于南京、汉口、长沙、南昌、重庆、济南、郑州、广州、杭州等处,设立贴放分会”。[5](P53)金融网络的广泛建立,为各地工矿企业办理贷款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有利于战时工贷政策的实施,对发展战时经济、保证抗战胜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为保证工矿贷款的有效施行,四联总处还不断改进完善其金融政策。早在1937年8月9日,四行联合贴放委员会就公布了《贴放委员会办理贴放办法》,指出“本委员会为谋金融及工商各业资金之流通起见,办理工商各业贴放事宜”,贴放内容包括“贴现,再贴现,放款,及转抵押”,贴放数额由四行共同承担,“中央、中国各百分之三十五,交通百分之二十,中国农民百分之十”[2](P125)。当年8月26日,制定《四行内地联合贴放办法》,规定贴放范围包括:抵押、转抵押、贴现、以及财政部命令对铁道、交通、农业等项的放款,贴放之押品包括“五金、棉纱、布匹、颜料、水泥、绸缎、电器、工业品、化学原料等”工业品以及“煤、煤油、汽油、柴油、钨砂、锰、锑、铁砂、钢铁、锡等”矿产品[2](P128),明确将大量工矿产品纳入抵押范围。随着战事的演进和形势的变化,又先后制定了《本处核办投资贴放方针》,《本处总处办理战时生产事业贷款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工贷政策的实施和改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政策的实施

从机构成立到抗战结束,四联总处对工矿业的贷款几乎从未间断,为了适应全面抗战的特别需要,政府的战时经济金融政策时常调整变化,四联总处对工矿业的贷款也相应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贷款用途的变化、贷款数额的增加以及贷款对象的转换。

(一)贷款用途。中国的抗战旷日持久,随着战事演变,工矿贷款的用途也发生变化。战争初期,四联总处的工矿业贷款主要用于帮助战区企业的内迁。抗战爆发后,日军很快占领中国大批国土,严重威胁了工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上海等沿海城市的相继陷落,更是对工商业造成了几乎致命的打击。为了维持经济发展、保存抗日力量,国民政府多次鼓励沿海沿江企业迁往内地,不少企业也希望搬离战火继续生产。但是,从人员、设备的内迁到选址建厂、重新开工,无一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此巨额的款项是许多企业一时无法承担的。此外,国民政府财政部曾于当年8月15日颁布《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实行限制提存政策,活期存款存户每周提款不能超过150元,定期存款未到期不得提款,到期后也要改存活期,这就更加重了企业的财政危机,使得即使原本资金充足的企业也无法在短时间内筹措大量资金来应对搬迁工作。在此情况下,国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企业内迁的政策,而利用四联总处为各工矿企业提供内迁贷款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抗战全面爆发后,中央为增进生产、调整贸易,在军事委员会下设农产、工矿、贸易三个调整委员会,当时即由四行为工矿调整委员会筹拨资金1000万元,1938年3月,工矿调整委员会改隶经济部,更名工矿调整处,营运资金又由四行增拨至2000万元[4](P665),主要目的就在于协助沿海企业内迁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掌理“民营工矿业资金的筹措、协助;材料和动力的供应调剂;工矿设备的迁移、补充;工矿建筑的规划、协助;工矿产品的运销、分配”[6](P55),统一领导沿海企业的搬迁。工矿调整处为申请搬迁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还直接为企业介绍或担保以帮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截至1940年底,经其协助迁入大后方的民营企业达到450家左右,工人1.2万多名,拥有各类机器设备12万吨。[7](P409)

随着战事的演进,四联总处工矿贷款的主要用途也发生改变,尤其是1940年以后,企业搬迁的工作基本完成,工矿贷款的重心便转移到帮助企业复工和扩大再生产。到1941年6月底,工矿调整处用于帮助内迁企业复工和新工厂开工的营运资金共5416100元,受贷的工厂共63家;用于帮助内迁工厂和新建工厂建造厂房和增添设备的贷款共9487605元,受贷的工厂113家。[8](P392)1942年1月22日,四联总处重订核办投资贴放方针,对发放贷款的工矿企业进行有分别的贷款,规定贷款对象必须“以协助国防有关及民生必需品之生产事业为主”,且“经营具有成绩”,“组织健全,技术及出品优良”,“机器设备原料能继续补给,并已正式开工或最短期内开工”[2](P129-130),这样一来,能获得贷款的大多为已开业或即将开业的工矿企业,表明其放款已向扩大再生产的方向上转移。

(二)贷款数额。四联总处对工矿业的贷款有助于工矿企业的内迁复工以及扩大再生产,但也必须看到,抗战初期的工矿业贷款数额并不多,远远不能满足大后方经济建设的需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对工矿业的贷款获益率低,而收益期长,风险较大,各银行资金有限,又需要自己承担“贴放之损益”,所以不愿意把钱贷给工矿企业;二是由于当时国家行局的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市场利率,“贴放款项利率,通常为月息八厘,较之目前市场平均利率不及三分之一”[4](P666),对贷款又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手段,致使许多资金被投机者利用,虽以工矿企业的名义获得贷款,资金却并没被用到工矿业的生产领域;此外,四行为了保证收益,放款多需抵押物品,一些中小规模的工矿企业因不能筹措足够的押品而难以获得国家行局的贷款。这一系列原因导致所需贷款额与实际贷款额产生巨大落差,严重影响了工矿企业的发展,为配合战时经济发展,扩大工矿贷款数额,四联总处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注意贷款数额的增加、贷款条件的放宽、贷款手续的简化以及贷款前后的审核和考察。

1940年3月30日,四联总处制定《经济三年计划》,详细规划了未来三年经济建设中各行各业所需资金数额。其中,工矿建设“包括国营工矿、民营工矿及工业保息与辅助等三项。计二十九年度需国币168170000元,美金7410000元。三十年度国币124460000元,美11843000元。三十一年度国币68380000元,美金5501000元”[5](P156)。

1941年6月19日,四联总处《改善办理小工矿业贴放之意见及原则案》规定,“重庆附近厂矿林立,贷款业务最为繁重,为简便手续并便于考核贷款人甲款起见,所有工矿业之申请查核订约等事宜,似可由总处贴放委员会洽拟办理。藉免公文往返,旷日费时”,“对各矿厂之运输途中之原料货物,应尽量承做押汇,俾各矿产流动资金,不因运输困难而呆滞”,“凡确需筹措资产之矿厂而不能以原料货物或未收贷款押借时应准其变通办理,以机器押借”[2](P148-149),同时在借款的程序、手续、办法等方面做若干改进,降低贷款限制,简化贷款手续。

1942年1月22日,四联总处针对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的具体情况重订核办投资贴放方针,对贷款条件及贷款手续进一步给予放宽,但对贷款前的考察和贷款后的审查更加严谨。其中规定,四行联合放款对象需“以协助国防有关及民生必需品之生产事业为主”,且为“经营具有成绩者……组织健全,技术及出品优良者……机器设备原料能继续补给,并已正式开工或最短期内开工者”,确保贴放资金用于工矿业生产。此外,“地方银行及商业银行应贷款协助地方工矿农林等生产事业,如资金确有不敷时,四行得以转抵押或转帖现方式为贷款协助”。

1943年7月22日,《本部办理战时生产事业贷款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各业因流动资金不敷周转得以所存原料物料或成品为质押品申请透支,但以特殊情形不能完全提供上举各项质押品时,亦可以机器为部分之质押”,对于“移用借款,作订定用途以外之经营者”“以借款转存其他银行,或高利贷出套取利息者”“不努力增加生产,企图囤积原料,居奇待价者”,将“按情形轻重,移请主管机关依法究办,或饬其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取销其续借款项权利”[2](P144-146)。

在这一系列改进措施下,四联总处对工矿业的贷款数额越来越大,贷款比例逐年上升。如表1所示,1937年9月至1939年底,工矿贷款仅占四联总处放款总额的9.26%,但到1944年,工矿贷款已经占到全部放款的72.13%,贷款额达到238亿余元。营事业占据了主导位置。如表2所示,1944年四联总处工矿业贷款中的公营事业部分只有20.89%。

表1 四联总处核定放款数(类分)单位:千元

表2 1944年四联总处工矿事业放款数额分类[4](P675-676)单位:千元

(三)贷款对象。四联总处工矿贷款的另一个显著变化是民营企业的贷款比例直线上升。抗战初期,四行对工矿业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公营事业方面,无论是在内迁企业的选择上还是对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支持上,公营企业都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内迁厂矿以兵工署所属兵工厂矿、航空委员会所属飞机制造厂、资源委员会所属厂矿等国家资本厂矿为主,以民营厂矿为辅”[10](P138),因为国民政府发动厂矿迁移运动“最初本以辅助兵工制造为目的”[11](P385)。

1940年4月9日,四联总处通过《经济三年计划实施办法》,确定了工矿事业三年建设中各项所需经费的分配数额,规定三年计划中国营工业需要国币16654万元,其中由四行直接投资800万元,四行贷款4438.5万元,民营工业需要国币3800万元,其中由四行直接投资1760万元,四行贷款1790万元[5](P167)。

据统计,从1939年10月到1941年6月,四联总处对工矿各业联合贷款的总额达到3.68亿元,其中公营事业贷款计2.45亿元,占66.7%,民营事业贷款计1.23亿元,仅占33.3%[4](P665)。

随着战事的持续,为了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发展、支持抗战,四联总处将工贷重心逐渐从公营企业转向私营企业。1941年8月,秘书长徐柏园在给蒋介石的报告中指出,“四行工矿业贴放总额虽达二亿五千三百余万元,其中公营事业贷款计一亿八千六百余万元,民营事业贷放仅六千七百余万元,贷款数额,似嫌不足”,“欲使民营各种矿厂普遍沾领四行贷款之利益”,主张“以后工矿贷款对象,公营、民营应不分轩轾,普遍办理,俾多数企业家,得同受四行之协助”[2](P147-149)。1943年4月15日,《三十二年度办理工矿生产事业贷款纲要》规定,1943年四联总处办理工矿生产事业贷款总额为20亿元,其中40%分配给国营事业,60%分配给民营事业[2](P150)。在这一纲要的指导下,四联总处调整工贷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到抗战后期,对私营事业的贷款已明显超过公

贷款总额中不包括战时生产局加强生产贷款案的100亿元。

三、作用与评价

四联总处成立于抗战初期,是战时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存在对于发展国民经济,尤其是以西南、西北为主的大后方经济有着巨大意义。抗战期间,四联总处对工矿事业的放款快速增长,贷款总额达到了691亿元[7](P368),这对大后方经济力量的发展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据统计,1937年时包括四川、陕西、甘肃、贵州、云南、湖南、广西的后方七省一共只有237家工厂,33108名工人,资本1523.4万元;但到1942为止,这后方七省符合工厂法规的厂矿企业已达3201家,工人210220名,资本17.85亿元,与战前比分别增长13、6、117倍[12](P96-97),整个大后方的生产力得到迅猛提高。据统计,若以1938年工业用品平均生产指数为100,1939-1943年分别为130.57、185.85、242.96、302.17、375.64。[3](P17)与此同时,战区企业内迁和新工厂的设立也帮助大后方迅速建立起比较全面的工业系统。抗战爆发前,内陆地区的工矿企业往往资金贫乏、技术落后,许多重工业产品都不能进行生产,随着战时资金、人才的大量流入,这种状况得以改变,电力、化工、机械、纺织、冶炼等部门纷纷建立并得到发展。总之,四联总处的工业贷款既满足了战时市场需要,也带动了大后方工业基础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完善,改变了西南、西北地区长期的落后面貌,对于开发内陆经济、促进中国各区域的均衡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另外,四联总处的工贷政策对于保存经济力量、保证抗战胜利更是不可或缺。四联总处在抗战的环境下应运而生,主要目的就在于利用国家行局的资金来支持抗战,争取战争胜利,如果没有四联总处在国难当头时给予的工矿贷款,战区企业就不能大规模迁往内地并且及时复工,贫困落后的西南、西北地区更不可能快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工业体系来支持抗战。中国的抗日战争是一场持续战、消耗战,尤其是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后,战争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经济实力,连国民政府也宣传说“七分经济,三分军事”,强调发展经济对支持抗战的重要性。抗战爆发后,中国大片国土沦陷,失去了华北、华东等传统经济区,只能依靠西南、西北的后方建设支撑抗战,而西南、西北深处内陆,经济力量薄弱,抗战之前没有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工矿企业数量稀少、技术落后,如果没有国家行局提供大量贷款,根本就不能广泛建立工厂、开发资源,更不能承担起抗战兴国的重任,据称,“随着工业生产增产,一般武器都能自给自足,武器制造方面,卢沟桥事变后至1942年,除补充步枪70万支外,轻机枪生产增加50%,重机枪增加2.2倍,各种大炮增加1.4倍”。[4](P21-22)所以说,四联总处对于维护民族独立、保证战争胜利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当然,四联总处对工矿业的放款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说贷款数额的不足、贷款区域和行业的不均衡以及贷款所带来的政府对工矿企业的插足等,1945年12月,四联总处第三次改组后业务范围逐渐缩小,在经济金融方面的领导与决策地位也已不复存在,直到1948年11月机构撤销,其在调节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始终没能发挥往日的作用。但我们应该看到,四联总处在抗战的特殊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利用国家行局的力量帮助经济金融的发展,为大后方的工矿企业提供了大量贷款,对于发展国民经济、保证抗战胜利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作为战时特殊金融机构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与此同时,政府在特殊环境下将国家行局与行政力量相结合,利用金融机构来调节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也与当前我国政府主张的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相一致,我们应学习其经验、借鉴其教训,以便更好地利用金融力量为各行各业提供帮助,达到促进国民经济转型与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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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占峰]

K265

A

2095-0438(2016)08-0096-05

2016-03-05

邬婷(1992-),女,四川巴中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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