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存储分享功能下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2016-08-18 07:37
关键词:著作权人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

刘 林 林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云存储分享功能下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刘 林 林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云存储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并运用,由此引发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网络版权保护刻不容缓。从侵权行为、主体与客体方面探析云存储分享功能下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理清云存储分享功能下网络版权侵权责任认定思路,分析云存储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侵权责任,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促进网络版权的和谐健康发展。

云存储;网络分享;网络版权;侵权责任

伴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新的传播方式与渠道也随之出现并不断更新,诸如百度版权纠纷等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逐渐将网络版权保护推到公众视野之下。自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已经先后开展了十余次“剑网行动”,逐渐增强了人们对于网络版权的认识和保护,从而推动了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优化网络版权生态工作的开展。2015年启动的第十一次“剑网行动”将“开展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列入工作重点,这一行动不仅给众多网络云存储企业今后发展改进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是为广大网络云用户做出了警示,为网络云存储版权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云存储是指通过集群应用、网格技术或分布式文件系统等功能,网络中大量各种不同类型的存储设备通过应用软件集合起来协同工作,共同对外提供数据存储和业务访问功能的一个系统。它实际上是一个通过云技术和云服务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存储、同步、管理和分享等在线服务的平台。

1 网络云存储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尽管目前迅速发展、高效运转的网络云存储给我们带了诸多的便利,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例如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数据安全风险、个人隐私泄露风险,以及运营终止风险等[1]。网络作品由于其开放性、无形性、便捷性、普及性,高速传播,打破传统作品地域限制等特点,决定了其存在风险的必然性。加之一直以来对于版权保护不够重视,大多数网民并未意识到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甚至没有意识到其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后果的严重。网络云存储服务商在网络作品传播利用过程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但如果其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仍然会给网络作品版权带来巨大的侵权。从2008年的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案开始,随之而来的诸多类似案件进入公众视野。网络环境的污染必然会给广大网民的学习使用带来一定的影响。但由于网络版权侵权责任不管是在主体、客体还是侵权行为判断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之对于网络版权保护意识的缺乏,从而可能导致网民无意识侵权、著作权人任意诉讼等情况的发生。因而网络版权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切实地打好“网络版权保护战”,促使网络版权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2 云存储分享功能侵权责任认定思路

对于云存储分享功能中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我们可以从著作权本身入手,借助侵权行为构成,从排除侵权与认定侵权两个角度确定其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排除侵权。第一,从分享的客体上排除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版权的客体是作品,那么相应来说,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客体也应是作品。不管是网络版权时代还是传统版权时代,没有版权作品存在就谈不上承担版权侵权责任[2]。像诸如历法、理科公式、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等均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此这种分享不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第二,从分享的主体入手排除侵权。假定用户分享的是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那么其作为著作权人则有权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假定其分享的是他人的作品,则需要考查作品来源[3]。在云存储服务运用中,网民用户分享的内容大多是从其他网站转载而来的内容,那么在转载过程中,一旦网站注明内容允许转载,则用户转载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如果未注明或注明禁止转载,则分享相关内容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则需对其进行侵权责任的认定分析。第三,涉嫌侵权行为例外保护制度排除侵权。所谓例外保护制度其实就是违法阻却事由,目前常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例外制度:一是合理使用,二是法定许可,三是权利用尽,四是技术中立和避风港规则。

其次,认定侵权。当涉嫌侵权行为不存在上述所属的排除侵权事由时,我们应当从侵权行为的构成上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版权侵权责任认定。与处理其他侵权行为相似,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做法,对于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没有具体规则则采用一般规定。主要从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3 云存储分享功能下云存储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侵权责任分析

3.1用户的侵权责任

用户通过云存储分享自己并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从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直接侵权法律责任。用户只要存在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组织、筛选网上的作品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版权的, 则构成直接侵权,版权所有人就有权追究网络作品传播者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直接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即网络内容提供者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对其行为侵权性质的认定,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了他人作品,且无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的免责事由,就可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4]。

3.2云存储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如图所示,由于云存储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传播中存在着不同的角色和作用,所以在分析云存储服务提供者侵权时,不妨先将云存储服务提供者按照其在传播中的角色和作用将其区分为网络作品传播者和云存储服务提供者。当其为网络作品传播者时,则与网络云存储用户直接侵权相同。当其仅为云存储服务提供者时,首先考虑其是否知道用户侵权,如果知道则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若不知,则看其在收到移除通知时是否采取断开等措施减少侵权损害。如果采取移除,则根据技术中立和避风港规则不承担责任;如果未采取移除而导致损害范围扩大,则需就扩大范围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4 云存储版权保护应对策略

随着众多网络版权侵权事件的发生,我们应当重视网络版权的保护,兼顾平衡云存储中涉及的网络云存储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以及网络用户三方的利益。国家、社会公众以及著作权人与企业应从源头消除网络版权侵权的风险,尽量避免网络版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第一,完善网络版权立法,加强监管,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明确指南。尽管目前《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网络版权的保护提供了保障,但由于网络的高速发展运用,已经不能很好地应对新时代出现的众多问题,网络版权的立法亟待完善。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充分重视此问题,及时完善法律,切实保障网络版权的发展。另外,《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颁布施行首次确立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机制,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进行了明晰与划分。这就要求执法部门和人员应提高技术水平和素质,才能更加准确有力地打击网络侵权[5]。

第二,强化社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版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版权进行充分利用,做新时代合格网民。我国是一个网民大国,网络的普遍运用,随之而来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也比比皆是。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案不仅将著作权人带到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问题上,也使得普通网民渐渐地开始关注网络版权,意识到网络版权问题对于每个人的意义以及影响都很大,不单是作品的创作者也包括我们网民在内。尊重他人版权要求在创作中时刻注意版权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版权进行充分利用。经营版权要求在经营过程中,时刻注意版权的法律和经济价值,利用合法手段取得当前经营和未来经营所必要的版权,善于利用版权进行拓展经营[6]。

第三,著作权人应强化维权意识,积极学习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勇敢同违法行为作斗争[7]。《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不仅是我们保护网络版权的依据,更是我们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利器。在错综复杂的云存储环境下,在享受云存储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著作权人在享受云存储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著作权在创作、传播过程中应重视自己版权的保护,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自己版权不被侵权; 在遇到版权纠纷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通过协商谈判、诉讼等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网络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保障网络云存储服务正常运用的前提下,尽量避免版权侵权事件的发生,遇到侵权事件及时作出反馈,防止侵害的扩大,维护正常的网络环境。这就要求其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注重网络版权技术与法律综合人才的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应对网络版权纠纷时,在认清自己行为的基础上,从权利无效、合理使用以及避风港规则等方面入手,对于云存储下版权的使用与传播,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全面阐释,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机制的构建,积极响应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版权问题自查工作的开展,从源头消除版权侵权问题,切实打好 “网络版权保护战”,促使云存储健康可持续发展。例如,通过禁止连续性复制、数字水印等传播控制技术,限制访问版权时间、次数、方式等使用控制技术以及增加管理员实时监控,对于访问量突增及时响应,运用技术匹配内容以自查盗版侵权行为。

5 结语

互联网的高度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各种新型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国家版权局先后开展十余次“剑网行动”,旨在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版权和谐健康地发展。在处理云存储分享功能相关问题时,我们应当善于运用利益平衡理论,平衡网络云存储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以及网络用户的利益,从而做到不仅能够促进网络云存储的发展,激发创新,同时又能满足用户知识的获取与学习需求。我们应当重视网络版权的保护和运用,在运用其创造财富的同时,更应当尊重他人版权,合理保护自我版权,推动网络版权的发展。

[1]杨安进.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辨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06-12.

[2]丛立先.论网络版权侵权责任认定[J].中国出版,2015,(23).

[3]苗月.云储存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风险与法律责任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3).

[4]孔祥俊.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理念与裁判方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39—142.

[5]韩缨.云计算环境下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和应对策略[J].中国出版,2012,(5下).

[6]杨惠明.数字出版企业版权问题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2.

[7]左祥宾.云存储环境下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责任编辑:卢宏业

10.3969/j.issn.1674-6341.2016.04.030

2016-04-27

刘林林(1988—),女,山东青岛人,2014级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3.49

A

1674-6341(2016)04-0072-03

猜你喜欢
著作权人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图书出版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思考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理论困境
当前传统媒体版权保护的难点及对策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