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有敏
摘 要: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的依据,能够有效的促进城市空间资源和土地利用,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依据。规划执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严肃性,推动城市科学发展。本文对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进行简要介绍,对城市规划执法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通过对城市规划执法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建议,以提高城市规划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促进城市规划“一张蓝图干到底”,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城市规划的效益。
关键词:城市规划 执法工作
一、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分析
科学的城市规划涉及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指导思想的科学性、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以及规划方法的科学性。规划的思想贯穿于整个的过程,只有具备科学的规划思想,才能够对城市建设提供有益的指导。这一思想包括了可持续发展、统筹全局及从人民利益出发的理念。在规划中要始终坚持尊重历史、立足现在,面向未来的思想。规划内容要充分的对环境容量、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功能划分以及安全、高效的支撑系统进行考虑。在规划方法中,不仅要深入研究调查研究的方法,而且要有综合分析和论证的意识。在规划中,能够不断地运用科学性的方法和内容加快对城市进行规划,使城市建设向着一个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一股科学化建设的合力。
二、城市规划执法的内容
城市规划执法是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依据相关的行政程序对城市规划方面有关人员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审查的行政行为。城市规划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审批监督。规划审批监督是对一些建设工程的审批进行总体性的规划,对用地规划以及用地性质、各项技术指标按照相关的法规、法律和制度进行审批。这项审批监督的实行需要一定的法规做指导,在保证法律充分普遍适合的情况下才可以有效的进行监督,发挥科学监督的作用。
2.批后监督检查。批后监督是对那些已经通过规划审批许可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现没有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就需要通过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对其及时进行查处,确保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标准进行建设。
3.违法建设的查处。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规划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即,违法建设可能是没有规划许可手续的,也可能是在取得相关的规划手续后没有按照规划手续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是不正当的城市建设行为,它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严重影响着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与发展,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坚决打击。
三、城市规划执法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执法周期长。在城市规划执法过程中,因为有许多的法律并没有赋予执法部门充分的执行权,因此规划部门只能是在法定的范围内履行法律义务,在出现突发情况或者紧急情况时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程序。一般情况下,从发现违建行为到发送停工通知,紧接着到处罚决定的出台到提请法院执行,在这一过程中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了取证、告知、听证等,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周期往往非常的长。为违法建设成本与违法既得利益巨大的“剪刀差”,导致了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再加上执法力量的不足,对一些违法建设仍不能得到及时查处。而当违法建筑一旦建成,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多方因素,拆除的成本非常大,难度也相对的增大。
2.部门各自为政,信息共享差。对于一些城市规划中违法建设的问题,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交叉管理,例如国土、工商等多部门管理领域。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当前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仍各自为政,在信息共享方面比较差,特别是对那些存在职能交叉的地方,有利益的大家争着管,没利益的不愿管,相互推诿扯皮。要想确保违法建设得到切实有效的查处,就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快信息沟通共享,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3.市民协同配合不足。在城市规划执法过程中,往往只是有关部门的人员拼在第一线,对有关违法乱建的人员进行查处和惩罚。而对于市民来说,他们往往没有将这一事件纳入到自己的责任意识之中,在配合方面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市民配合能力不足,就不能形成强有力的合力,在实际的执法中就不能切实有效的进行。此外,市民在遇到侵犯自己利益的城市规划方面问题时,总是依靠政府自己上门来解决,却没有主动报案的意识,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的效力,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和作用。
4.强制执行难问题。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除了公安部门拥有对人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他部门不享有对人的强制执法权。因此在实际的城市规划执法过程中,往往只能是对事不能对人,在对一些违法建设行为中制止的难度非常大,在执行方面也缺少了一定的力度。有些执法人员遭到来自于违法建设当事人的阻挠但是却显得无可奈何,甚至连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四、城市规划执法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对策
1.加大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建行为。在城市规划执法中,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进行依法的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进行监督和跟踪,在检查之后善于做好记录,及时的汇报结果,督促有关单位在变更施工前办理手续,使被动变为主动,从而有效的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查处长效机制。在执法过程中,规划执法部门应该加强与国土、建设、工商、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积极完善相关的协调机制,探索实施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城市管理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措施权进行集中,为城市规划提供更好执法平台。在执法之前,可以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题事项的协调和布置,依法建立起长效机制。一旦发现违法建筑,就需要工商、电力、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形成联动机制,联合对这些单位进行查处,对这些项目不予登记、供水、供电等相关服务,从而更好的起到威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减少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3.鼓励市民参与,实现配合执法。为了有效的解决市民参与不足等问题,在城市规划执法中就必须改变过去的查处模式。新时期,必须鼓励市民寻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帮助,积极通过律师制度,引导人们积极对身边的一些违法建筑进行举报和维权,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提高执法的效率,缩短执法的周期,从而使城市规划执法工作的效率大大得到增加。
4.加快法规配套建设,提高法律保障。在执法过程中,要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执法。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执法部门以强制执行权,执法工作很容易会陷入强大的被动之中。因此,政府要加快法规配套建设,不断地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建设,为城市规划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立法阶段,各个地区要加强人大立法,尽可能的赋予地区政府以强制的执行权,集中行政力量,形成较大的法律和行政效力,促使执法效果得到显著的提升。
五、结语
科学的城市规划在我国仍旧属于一个新课题,其跨度大,领域多,需要在不断地发展和实践中与时俱进。而规划执法工作能够有效地为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保障。随着城市规划工作不断地走向成熟,执法工作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城市规划执法工作,需要有效的拓宽执法渠道,加强联合执法,鼓励市民积极参与,这样能够很好的调动人民的力量,从而更好地做好城市规划执法,为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的目标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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