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洁
摘 要:文章基于“支付脱媒”产生的具体背景,分析“支付脱媒”发展现状,并在基础上,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视角分析“支付脱媒”所产生的连锁效应。研究发现:“支付脱媒”的连锁效应对商业账户信息监控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这些影响加以关注。
关键词:“支付脱媒” 连锁效应 客户监管 风险控制
“支付脱媒”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低门槛、快捷、贴心的应用体验已经使越来越多的支付行为脱离银行支付体系转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商业银行及其所提供的传统支付工具逐渐淡入幕后,被“支付脱媒”。目前导致银行支付形成脱媒的主体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各类支付业务、券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CMA账户支付业务、移动、电信、联通三大移动运营商的话费支付业务等。受经营范围的限制,后二者的“脱媒”效应主要体现在特定的专业领域,尚不足以影响整个银行账户,本文暂不予讨论,仅就第三方支付的强势“脱媒”效应对银行账户信息的影响做初浅分析。
一、受“支付脱媒”效应影响,银行客户资金流线索被截断——行业账户层面
以甲银行开户的个人客户A使用第三方支付公司Z提供的网络渠道(如支付宝扫码等)向同在甲银行开户的供应商B付款为例,支付流程如图2-1:
如图,客户A在甲银行开卡,此银行卡用来绑定其在第三方支付公司Z中开立的虚拟账户。同样,商户B也在甲银行开户绑定第三方支付公司Z中开立的虚拟账户。T日,当客户A点击链接或扫二维码向B支付货款时,资金先从A在甲银行的银行卡账户转入A在Z公司中的虚拟账户,这样,A在Z的虚拟账户中就有了与此笔交易等值的虚拟货币,而此部分真实的货款实际转存入第三方支付公司Z在甲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T+n日,当客户A收到满意的货物并向Z发出向B的支付指令时,Z将向B在其开立的虚拟账户中,转入与货款等值的虚拟货币。T+n+m日,当B向Z发起“提现”指令,要求将货款从虚拟账户转入其绑定的甲银行账户时,实际的货币才从Z在甲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转入B在甲银行的账户中,完成A与B的交易过程。以上仅在第①、④环节产生银行账户资金的实际流动,且客户A、B的明细账中“对方户名”均显示为Z公司名称。如商户B 在第④环节申请“提现”的资金并不刚好等于A支付的货款,则两笔交易无论是从日期、金额、对方户名还是款项用途信息判断均毫无联系,甲银行将无法确定A客户支付款项的实际去向和B商户所收款项的真正来源。
二、受“支付脱媒”效应影响,客户资金线索彻底——基于跨行交易
在跨行交易中,因第三方公司对备付金账户采取多交易汇总轧差的模式完成资金清算,资金流动的线索断裂得更加彻底。仍以甲银行个人客户A支付公司Y提供的支付网关,向乙银行开户的商户B付款为例,支付流程如图2-2:
如图,客户A在甲银行开卡,用于绑定其在第三方支付公司Y开立的虚拟账户,同时,商户C在乙银行开户绑定其在第三方支付公司Y开立的虚拟账户。第三方支付公司Y在甲银行和乙银行均开立备付金账户。T日,客户A点击链接或扫二维码向C支付货款XX元,货款于T日从客户A在甲银行的账户转入A在Y公司的虚拟账户。T+n日,A收到满意的货物并向Z发出向C的支付指令,Y接收指令后,将A、A1···An等甲银行开户的A客户群货款打包轧差后,汇总1笔将轧差额XX+z元从Y在甲银行的备付金账户转入Y在乙银行的备付金账户。此时,图2-2中的第③步已经走完进入第④步。T+n日,Y将与A交易等值的虚拟货币转入C在Y的虛拟账户中,T+n+m日,C向Y发起“提现”指令,要求将货款从虚拟账户转入其绑定的乙银行账户,直到此日,货款才真正从Y公司在乙银行的备付金账户流出,转入C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
上图中,为提升客户体验,第④步骤很可能提前到第③步之前,使收款更加快捷。只要在C商户发出提现指令前完成备付金账户的跨行清算,Y公司就不会为C垫款,而且比单笔清算更节约成本和时间。尤其是在“双十一”这样的特殊日期,购物网站上的点击量几近上限,就连Y公司自己也很难分清在甲银行开户的A客户群与在乙银行开户的C客户群之间的交易对应关系,更不用说该庞大客户群的幕后开户银行。除非事后进入Y公司的数据库专门查询,否则开户银行将不可能获悉每笔资金流动的去向和来源。
三、“法外”账户体系导致开户银行难以履行监管义务
如图2-1、2-2所示,由多个使用者的“虚拟账户”构成的第三方公司“虚拟账户”体系,以及在此体系之上的理财、缴费、炒股等功能一应俱全的第三方“金融超市”,不仅屏蔽了客户A等付款人在支付时必须纳入监管的款项用途、交易对手等重要信息,还在金额、时间的对应关系上切断了单笔交易之间的联系,使《反洗钱法》等重要监管制度的要求因数据不全而无法落实,承担这些报送义务的商业银行处于十分被动和尴尬的境地。一旦风险事件爆发,根据《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开户银行应对合作第三方机构中的商户和客户“在本行的账户资金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应做到逐笔监测、认真核查、及时预警、及时控制”等规定,监管层的处罚将针对开户银行而非第三方公司,开户银行被“躺枪”。2010年以来,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针对第三方机构陆续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制定和完善符合其业务特点的可疑交易标准,对全部交易开展监测和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等。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虚拟账户体系中的“沉淀资金”问题,及与合作银行相关的虚拟账户资金流向监测问题等,相关规定尚不明确,监管措施未落实。
参考文献:
[1]吴坤阳. 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J].安徽大学. 2015
[2]葛德林. 第三方在线支付资金协同监管研究[J]. 武汉理工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