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倩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护理系,安徽宿州,234000
农村居民住院患者“医闹”事件的调查与分析
——基于皖北某二甲医院的个案分析
吴倩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护理系,安徽宿州,234000
摘要:为探讨农村居民住院患者医疗纠纷和“医闹”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对策略,对安徽省某二级甲等医院2009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102例农村居民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剖析,结果表明:从2009年到2015年,农村居民住院患者中“医闹”事件发生率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是治理农村住院患者“医闹”事件最有力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居民住院患者;“医闹”事件;医患关系
“医闹”是指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或结果不满,对医院采取各种干扰正常医疗活动的行为,如设灵堂、打砸物品、干扰其他患者就医、围堵医生甚至是殴打医务工作者[1]。“医闹”已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但梳理这些成果发现,针对“农村居民住院患者”的研究极为少见。“医闹”事件所导致恶化的医患关系最终的受害者还是病人,在所有患者中,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的农村患者更是受到伤害最为严重的一类人群。为此,本文以安徽省某二级甲等医院2009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102例农村居民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样本基本情况
数据来源于皖北某地级市市属医院。该医院是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009-2015年间,该医院共发生医疗纠纷赔偿病例108例,其中门诊和急诊共发生4例,其余104例均为住院病例。在这104例住院病例中,农村居民占102例,其中“医闹”事件14例。
2医疗纠纷处理中“医闹”发生情况分析
2.1不同年份“医闹”发生情况分析
分析该医院2009-2015年不同年份“医闹”事件发生率与趋势,可以看出“医闹”事件发生率有明显下降趋势,尤其是在2014-2015年“医闹”事件为零(图1)。
图1 不同年份医闹发生率与趋势
由图1可以看出,14例“医闹”事件均发生在2013年之前,2014-2015年没有“医闹”事件的发生。
2012年4月28日,年仅33岁的女医生陈妤娜被连捅28刀,倒在血泊之中。两天后,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2]。该通告要求严打侵害医务工作者和患者的人身安全的行为,对“医闹”行为予以打击和处罚。紧接着,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5月4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向二级以上医院等重点医疗机构派驻警务室,共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卫生部和公安部的种种措施,其目的是控制“医闹”事件和医疗纠纷。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关数据:200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为8854起,到2014年这个数字变成19944起[3]。仅仅10年间,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已翻了一番。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暴力伤医的案件共155件,这一数字后面是一起起触目惊心的案例,是无奈的“医患之殇”。我国为调和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与“医闹”事件频频发声,连番出台了多个政策及法规。
2013年10月31日,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指出,对于暴力伤医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2014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维护医院及周边治安秩序六条措施》。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4年9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关于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刑法原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增添了医疗一项,即“医闹”正式入刑,最高可判7年。国家对“医闹”事件零容忍,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以及最后的“医闹”入刑,可能是近几年“医闹”事件下降最主要的原因。由此可见,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是治理农村住院患者“医闹”事件最有力的措施。
2.2“医闹”发生的原因与赔偿情况分析
调查显示,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医闹”最多,总赔偿金额最高,为17.39万元;因管理缺陷造成的“医闹”事件虽然只有一例,但赔偿金额远远高于平均赔偿金额(2.01万元)。因医疗损害和管理缺陷造成的“医闹”赔偿金额就占总数的88.65%。赔偿金额高于平均值的“医闹”发生原因主要是医疗责任事故和医院管理缺陷(表1)。
表1 不同“医闹”事件发生原因赔偿情况 万元
由表1可以看出,“医闹”事件中因医疗损害而产生的无论是数量还是总赔偿金额都是最高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责任事故和管理缺陷两大原因产生的赔偿金额均高于平均值,尤其是因为管理缺陷所造成的赔偿是平均赔偿金额的近4倍。农村居民住院患者“闹”的集中点依然是在医疗损害上,医院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医技水平,继续提升医生的职业素养,加强医院各方面的管理,有效地降低“医闹”事件的发生率。
2.3不同科室“医闹”发生情况分析
对不同科室“医闹”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发生“医闹”比例最高的为骨科,共4例,占总比例的28.58%;其次为耳鼻喉科,共3例,占总比例的21.44%;再次为普外科和儿科,均为2例。骨科、耳鼻喉科、普外科和儿科四个科室发生的“医闹”事件占总数的78.58%(表2)。
表2 不同科室“医闹”发生情况
由表2可以看出,仅骨科、耳鼻喉科、普外科和儿科四个科室发生“医闹”事件的数量最多,追究其原因,可能与这4个科室的手术率高有关。手术过程中需要多科室多人员的协作,环节多,突发情况也多,容易产生医疗差错或者意外。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居民住院患者“医闹”事件的矛盾点主要集中于手术上。表1显示,“医闹”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医疗损害,仅医疗损害一项就有9例“医闹”发生,占总体比例的64.29%。其他各项均只有一例。结合表1和表2可知,农村居民住院患者的“医闹”事件主要发生在手术过程中的医疗损害。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居民住院患者更看重的是医疗效果,体现出了农民朴素的就医观念。
2.4有无“医闹”纠纷赔偿情况分析
表3显示,在医疗纠纷中,无“医闹”行为平均赔偿金额为6.64万元,高于平均赔偿金额;有“医闹”行为平均赔偿金额为2.01万元,低于平均值。
由表3可以看出,农村居民住院患者无“医闹”行为获得的赔偿金额高于有“医闹”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约3.3倍)。由此可见,近几年所谓的“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已失去了“市场”,这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果不同。多数研究结果显示有“医闹”行为比无“医闹”行为赔偿金额要高的多,如江增江指出有“医闹”行为的医疗纠纷获赔金额是无“医闹”行为的获赔金额的2.5倍还要多[4],与本文研究结果正好相反。可能原因是:一是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农村居民住院患者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处理方式、相关医学和法律问题等知识都比较欠缺,遇到一些损害不是很大的医疗纠纷原医院协商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就希望通过“闹”的方式来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当发生损害比较严重的医疗纠纷时,当患者与患者家属无法与医院达成协议时,也更倾向于寻求他人的帮助和专业的意见,采取更加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二是案例数量太少,所得出的结论不能代表普遍的情况;三是该医院管理层处理“医闹”事件有原则、经验或谈判技巧高等,造成“闹”不见得可以获得高额的赔偿金额这一情况。
3几点建议
3.1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3.1.1完善协商机制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协商是合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案,但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随意性大,公平性无法得到保证,为“医闹”事件的发生留有可乘之机。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协商制度,制定出协商制度的条例和规范:通过医疗纠纷性质,判断哪些医疗纠纷可以协商,哪些医疗纠纷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规定解决的方式、程序以及赔偿标准,以确保其公平性;加大对医疗纠纷的监管力度,对经判断可以做协商的医疗纠纷而尚未解决的,进行早期随访、早期干预,进一步进行协商,或者引导其经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防止发生“医闹”事件[7]。
3.1.2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
从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看,医患双方协商是解决纠纷的主流方法,对复杂、赔偿金额比较高的医疗纠纷倾向于通过司法诉讼解决,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的数量很少。第三方调解是指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在纠纷双方公认的第三方人的协调下进行协商和谈判,以取得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第三方调解的关键是确定第三方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来承担,它是独立于医院和保险公司的,保证了中立性。第三方调解的优势是调解人具有中立性,且程序简单,没有额外的费用,不失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方式。但是,调解的成功率不高,而且因为社会组织调解缺乏法律效力,很容易出现“反悔”和“推倒重来”的情况,所以应该对第三方调解的有效性加以规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纳入“医疗纠纷调解”之司法解释,由第三方调解的医疗纠纷案件只要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如果纠纷双方的签字认可以后,都具有法律效力,若非通过司法程序,不得单方面撤销[5]。
3.1.3建立医疗仲裁机制
从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看,医患协商成为主流,却因缺乏执行标准而出现失公平现象;第三方调解数量少,成功率不高;通过司法诉讼耗费成本过大。因此,积极探索新思路,寻找出一条新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可以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目前,西方一些国家有一套逐渐成熟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即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ADR),其主要形式有中立第三方调解、调解-仲裁或直接仲裁。从西方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医疗纠纷主要还是通过调解-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其成功率高达85%。所谓医疗仲裁是指医疗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纠纷案件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审理,由仲裁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简单地讲,仲裁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进行断案,必要时由法院来执行,是介于第三方调解和司法诉讼之间的一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仲裁员可由具有相关医学和法学知识,并取得过国家司法考试资格证的人员来承担。在具体操作中,处理每一起纠纷的仲裁人员都是随机抽取,以示公正。司法仲裁集第三方调解和司法诉讼两者的优点于一身,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
3.2完善医疗纠纷商业保险制度
医疗纠纷一旦发生,无论何种原因、何种解决方式,最后的焦点都是落在赔偿金额的多少上。由于我国医疗卫生投入缺口比较大,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产生的赔偿完全由院方和患者个人消化。尤其是涉及金额比较大、纠纷过程复杂的案件,往往还要涉及到医疗鉴定问题,处理医疗纠纷的成本高昂。医院抱持着“能少赔就少赔点儿”的心理,显然与患者的期望产生冲突,当赔偿金额过少时,“医闹”就似乎成为了一个患者“合理”的选择。一旦医疗事故确定,医院将面临大金额的赔偿。经司法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医院依然会给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医院的管理制度中,医疗纠纷所产生的赔偿金额,通常是由院方、科室和纠纷负责任人三方共同承担,这让很多医务工作者压力增大。引进医疗纠纷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缓解压力的方式,既可以减小医院的赔偿压力,又可以减少患方的医疗风险。目前,很多医院购买了医疗纠纷商业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次研究的对象医院曾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确实缓解了不少赔偿压力,但是在第二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却不愿意续保,原因是“赔怕了”。无奈之下,医院到保险公司投保,但保险公司在认定医疗事故当中限制重重,且每一起医疗纠纷赔偿上限非常低。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提出的赔偿金额动辄数万元,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金额只是杯水车薪,原本一个好的解决途径现在变成了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为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商业保险制度。
3.3坚决打击“医闹”行为,安全是医疗活动的底线
调查发现,“医闹”行为最近几年呈明显下降的趋势,尤其是最近两年“医闹”发生率明显减少。分析其原因,除了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有所提升之外,也与国家对“医闹”行为坚决打击密切相关。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刑法原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增添了医疗一项,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意味着“医闹”正式入刑,最高可判7年。2015年,人们关心的是将“医闹”入刑,对化解“医闹”行为究竟有多大作用。时至今日,事实证明,“医闹”入刑在依法治国的中国,对“医闹”者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安全”是医疗活动的基础、是底线,不可触碰。只有在过激行为受到控制的情况下,医患双方才有可能更加理性地展开对话,才可能以理性的、平和的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因此,对医疗中的暴力实施零容忍,坚决打击“医闹”行为。
3.4强化法制宣传,舆论正确导向
多年来,媒体大量报道医疗纠纷事件,但是以负面居多,有的报道内容有失偏颇,甚至有炒作现象。这样的做法,不但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的进一步尖锐,而且会让很多在一线工作的医务工作者感到“心凉”,最后损害的依然是患者的利益。医院应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消除媒体工作者对医疗工作的误解与偏差。医疗工作强度大、危险性高,其预后疗效并不是非黑即白,存在着不可预知性和个体差异性。新闻媒体在报道类似案件时应该公正、客观,不应该做道德的打手,更不应该引导民众敌视医务工作者,而积极正面公平公正地报道事件真相,引导人民群众相信科学——医学的不可预见性和个体的差异性,坚信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合理、合法、合情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
医院自身也应该加大医疗法制宣传的力度,让民众了解医疗工作的特点、医疗纠纷的界定和处理程序。医疗工作者自身也应该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自觉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医院还应该树立道德典型,加强对自身的正面宣传,增进社会对医疗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参考文献:
[1]谢明道,石应康,邓绍平.“医闹”成因与对策[J].中国医院,2012,16(5):17-20
[2]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EB/OL].(2012-05-01)[2016-03-10].http://www.gov.cn/gzdt/2012-05/01/content_2127446.htm
[3]聂洪辉.“医闹”事件中“弱者的武器”与“问题化”策略[J].河南社会科学,2010,18(5):127-130
[4]江增强.某二级医院86例医疗纠纷分析及对策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2013:1-51
[5]栾永,孟华.医闹种类、特征、危害与成因对策研究[J].医学和哲学,2012,5(33):28-30
(责任编辑:刘小阳)
doi:10.3969/j.issn.1673-2006.2016.07.012
收稿日期:2016-03-10
作者简介:吴倩(1986-),女,安徽宿州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卫生。
中图分类号:R197.3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06(2016)07-00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