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营改增按5%纳税

2016-08-05 11:20
房地产世界 2016年7期
关键词:所在地暂行办法经营性

6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不动产租赁政策。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地下空间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6月26日消息称,已有和在建地下空间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据悉,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当中提出,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同时,将开展地下空间普查,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2020年,不低于50%的城市初步建立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的综合管理系统,有效提升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管理能力。对此,中山大学地球环境与地球资源研究中心主任周永章表示:我们以前注意的都是地表上的产权性质,地下这部分其实非常有价值。

农地入市需征20%-50%调节金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征收比例,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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