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素红 解雅虹
摘 要:死刑的历史由来已久,然而随着人们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入,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也渐渐受到了怀疑。目前,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开始限制死刑的适用,也有一些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这不能不说是人类文明的伟大进步。本文试图在介绍死刑的概念、基本特征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在关于死刑废除问题上存在的误区,最后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死刑废除在我国的必然性。
关键词:死刑;废除;威慑力
1 死刑的基础理论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或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由于死刑是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所以死刑也被称为生命刑。人的存在以生命为前提,没有生命,人的一切利益便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生命权是人类最重要的权利,因此,死刑又被称为极刑。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
死刑是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是作为刑罚之首,死刑又具有有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独特特征。
首先,死刑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刑罚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主要是通过剥夺其某些权利来实现的,生命是一切权利的载体,如果剥夺了自然人的生命,也就意味着剥夺了其所有的权利。因此,相对于财产刑、自由刑等其他刑罚方法,死刑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
其次,死刑给犯罪分子带来的痛苦最大。刑罚必然会给犯罪分子带来不同程度的痛苦,痛苦的大小与刑罚方法紧密相关。通常来说,刑罚越严厉,痛苦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判处死刑,是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刑罚,面对死亡,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会产生难以言说的恐惧,因此,死刑带给犯罪分子的痛苦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望尘莫及的。
最后,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的。一旦执行了死刑,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就永久的消失了,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是不可能的。不同于,财产刑、自由刑可以通过返还财产、释放来恢复原状,对死刑来讲,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
2 死刑废除上须破除的误区
死刑的确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其存在的正当性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掀起了人们对死刑的大讨论,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罚方法变得复杂起来。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废除了死刑,而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人们对死刑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死刑废除的进程。
(一)迷信死刑威慑力
1997年修订刑法时,我们的立法机关提出“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也就是说,在立法机关看来,死刑是减少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这就涉及到死刑的威慑力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至少需要考虑两点:
第一:如果我们承认生命高于一切,那么对于经济类犯罪和非暴力的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明显不具有正当性,因为生命无价,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和生命等值。死刑的确有威慑力,但是我们也不能用终结犯罪分子生命的方法来预防与生命无关的犯罪。并不是所有符合目的的方法都是正当的,人道超越功利这是底线,否则近代刑法也不会废除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肉刑、游街示众等等粗暴的刑罚方法了。第二:死刑的威懾力到底有多大呢?有没有其他的刑罚方法可以代替死刑?一方面,死刑确切的威慑力并不能得到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以假想的特别威慑力来剥夺罪犯的生命;另一方面,无论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讲,还是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讲,终身监禁都同样可以达到死刑的效果。
(二)传统法制心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一直以来,对于某项政策是否具有正当性,我们常常会把人民群众是否支持作为依据。这种做法的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却不免会出现“多数人的暴政”。英国学者阿克顿曾经说过“少数的压迫是邪恶的,但多数的压迫更邪恶。因为民众中蕴藏的力量若被唤醒,少数人将无法抵挡他们。面对全体人们的绝对意志,他们无可诉求,无可援助,无可躲避。”的确如此,民众的意见可以作为参考,但绝不能成为依据。另一个可以给我们启发的事例是:人民群众都不想交税或者希望尽可能的少交税,但是国家能听民众的吗?所以说,国家不仅仅要考虑民众的意见,同时还有职责引导群众去理性思考。此外,“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主要是针对那些运用残酷的手段杀人的恶性案件,而对于一些金融犯罪即使不判处死刑也不会招致多大的民愤。
3 死刑废除的必然性
我认为我国死刑走向废除是大势所趋,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中国死刑走向废除是历史规律发展的必然
死刑在各个国家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在每个国家都呈现出一致的规律性,即从滥用到慎用,而且有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我国的死刑同样也经历了从严酷到轻缓的过程,在夏、商、周时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异常残暴,唐代时明显趋于轻缓,尽管在宋元明时期出现反复,但这并不足以影响死刑由严苛到轻缓的大趋势,清末时,死刑的执行方式仅仅保留了枪决一种,并且对具体执行做出了人性化的要求,即必须秘密进行不能示众。新中国成立以后更是制定了“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政策。由此看来,随着时代的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废除死刑制度是历史规律发展的必然。
(二)死刑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适应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授予了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由于作为权力体系核心的立法权来源于人民,那么由人民制定的法律,相对于其他阶级社会应该更文明、更人性。而文明、人性最主要的体现就在于对人生命的尊重。此外,既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只有首先保障人民的生存,国家的权力才有可能实现,否则,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就只是一句口号。所以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死刑的存在没有正当的根基,在中国死刑废除是必然的。
(三)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必然会促使中国废除死刑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民众对生命价值也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死刑的废除。经济的发展程度制约着社会的方方面面,物质文明的提高,使人们逐渐把目光转向人类生命的价值,使人们逐渐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应观中解放出来,并形成了相对理性的刑罚观念。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门大开,与外国的交流日益频繁,在中外交往中必然会发生法律冲突,但是对于冲突的解决,不可能完全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解决,这就要求中国在法律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中国死刑制度的废除。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79页。
2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以下)
3阿克顿著,侯健、范亚峰译:《自山与权力》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9页
4罗贝尔。巴丹戴尔著,罗结珍、赵海峰译:《为废除死刑而战》,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作者简介
史素红(1991-),女,河北省石家庄,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