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量刑失衡、量刑偏差等现象,造成同罪异罚、同案异判等结果,这与量刑个别化的忽视不无关系,与量刑裁量权的缺位监督紧密相关。于是,检察机关的量刑改革应运而生,经历了十几年的改革过程,量刑建议已然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常态工作,但量刑建议的范围、幅度和必要性仍一直饱受争议。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裁量权
1 量刑建议的法理价值
按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是一项纯粹的建议,也有认为是一项权利、权力等,笔者认为其体现的是权利和义务并存的法律属性。量刑建议,或称求刑权,实质上是量刑请求权,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就是请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性质、案件事实的认定,对量刑处罚、执行方式的认定,体现公诉权的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二个重要职能。[1]公诉权作为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必要条件,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请求权,不具有最终判定性和处罚性,因此体现在量刑建议权上,它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司法请求的权利。在义务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活动负有监督责任,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审查和认定均负有监督的义务,因此,量刑建议权将检察机关追诉的量刑请求具体化,使公诉职能得以全面实现。这与司法解释《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精神是一致的。从法理上而言,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个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裁量所提出的诉讼主张,是充分发挥公诉职能的权利体现,也是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责所在。
2 全面开展量刑建议的必要思考
量刑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多重目标,一是传统的以牙还牙目标,二是通过惩罚遏制犯罪的发生,三是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而在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中,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是量刑庭审程序改革,对检察机关内部的量刑改革仅仅停留在最高检的指导意见中,也就是,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仅对常见的十五种犯罪罪名提出量刑建议,忽视了对全部刑事案件开展量刑建议的必要性思考。
(一)全面开展量刑建议是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的必然要求
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不是也不应该是“打击犯罪的追诉狂”,而是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法律守护人”,因此,无论是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的证据,检察官皆应提出。[2]检察官不仅应当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而且还应当代表国家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守护被告人的法律正义。19世纪末,德国引进检察官制度时就因为检察官的角色定位问题进行了一场世纪大论辩,法律守护人派的代表萨维尼当场声明,“检察官应当担当法律守护人的光荣使命,追诉犯法者,保护受压迫者,并援助一切受国家照料之人民”。我国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有30余条法条体现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容,强调检察官对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保障义务和诉讼关照义务。引申到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量刑裁量权的干预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权利也是义务,承办人总结归纳全案的量刑情节,书面、公开、透明地提出量刑建议,有利于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毋枉毋纵,追求的正是对被告人的合理量刑,履行客观公正之义务。
(二)全面开展量刑建议是制约量刑裁量权之必要
仅仅对十五种常见罪名建议量刑显然对刑罚审判的自由裁量权约束力有限,但也有论者认为,量刑建议不具有强制的、绝对的或天然的约束力,何谈制约裁量权。其实不然,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控审分离模式下的指控和辩护职能必然强化,对抗制的诉讼模式恰恰是量刑建议权全面推行的最佳基石。对所有起诉案件均提出量刑建议,保障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权,可以促使审判法官和法院审慎量刑,而不局限于十五种常见罪名。此外,解决非理性的同罪异罚、同案异判问题,应重视量刑个别化功能的实现,做到具体量刑结果与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通过求刑个别化实现量刑统一化、均衡化。
(三)全面开展量刑建议是顺应检察改革之必要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新一轮检察改革的基本定位,其独立性要求决定检察官担负着独立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的双重职能,既要监督侦查活动,又要启动审判程序和纠错匡正诉讼活动,这意味着检察官在独立行使量刑建议权的过程中必须掌握熟练的业务技能,需要对刑事案件的所有量刑情节具有职业敏感和专业判断能力。一个不能准确、及时判断是否自首、立功、主从犯的检察官,如何应对越来越多新型犯罪的罪轻乃至无罪辩护,如何提出罪刑相适应的公诉意见,没有逐步训练公诉人对所有刑事案件量刑细节的甄别和判断,是无法一步建成罗马的。
3 如何全面开展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虽不是最终的量刑裁决,不要求绝对精准,但相对具体或准确的量刑幅度有利于对量刑裁量的监督与制约。一份量刑建议的提出,要求承办人既要审查定罪证据,也要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因此要求全面提出量刑建议,无疑增加了承办人的工作量,在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之下,承办人可能应付了事,能不提出量刑建议的就不提出或者提出的量刑建议质量不高。然而,实践中公诉人可能忙于消化案件,对案件的量刑细节和情节缺少必要的关注,导致和审判人员在自首、立功等问题上出现重大分歧,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效果。比如,对“自首”的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发后自己主动投案还是被亲属劝说或带去投案,是投案当天还是之后几天如实供述,是一次性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还是分多次供述,与同案犯供述的时间对比,这些细节体现出来的行为人犯罪后内心的悔悟程度、再犯可能性,均可能影响量刑情节的判断和量刑幅度的选择。在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要求承办人对常见的十五种罪名必须提出量刑建议,否则扣减其个人绩效分,鼓励承办人对其他罪名提出量刑建议并予以相应的绩效獎励分。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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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兵 古立峰.量刑正义的程序之维:量刑建议的“眉山模式”[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4] 石经海.量刑个别化的基本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 http://wenku.baidu.com/view/e310351b650e52ea55189853.html
[6]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806/17/2587284_44136882.shtml
作者简介
陈双昭(1987—),男,陕西蓝田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工作于蓝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