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档案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2016-08-02 07:55孙登华
卷宗 2016年6期
关键词:加强探讨问题

孙登华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档案方面的法律文献,而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也意味着档案工作进入到了社会主义法制时代。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档案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而现有档案法的缺陷与不足之处也随之暴露了出来,本人通过这些年在从事人事档案工作中遇见的关于干部档案保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两个案例来阐述档案的监督与执法必要性的观点,从而引伸出为何要加强档案立法,以适应新环境下档案工作开展。基于此,针对如何加强档案立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档案立法;加强;问题;探讨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攻坚和关键时期。在当前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背景下,对于档案工作的开展而言,需要基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来实现该项工作的规范开展,以此来确保我国档案事业的稳步前行。而全面推进档案法治建设及有效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就显得时分的重要。但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要想实现依法治档以实现新秩序的搭建,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档案立法工作。面对当前档案立法工作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阻碍,就需要结合档案事业在新环境下所提出的需求,在深化对档案法律严肃性与权威性认识的基础上,实现各项立法监督工作的完善开展。

1 在《档案法》严肃性与权威性的认识问题上

1.1 《档案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档案法》的颁布与实施进入到了社会主义法制时代,作为以宪法为母法的一部法律,其与其它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国家意志下呈现出了阶级性与强制性,同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进而以自身强制性作用实现对档案工作的规范与约束,能够为确保档案事业的稳步前行奠定法律基础。而之所以突出强调档案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其原因在于当前档案工作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法律观念意识淡薄,对于该项工作本身给予的重视程度不足。而在档案法实施的过程中,因在做这一工作的过程中意识理念的滞后,致使档案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被不同程度的抹杀。而《档案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具备了充分的强制性,是约束档案行业与人们行为的法律依据,而要想体现出《档案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则就需要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的基础上,以普法教育的开展与监督工作的落实为保障,结合当前社会整体发展的大环境,进一步提高对档案立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以与时俱进的完善《档案法》,充分体现出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并以法律的约束性以强制性来确保档案事业的稳健发展。

1.2 明确《档案法》与其它档案法规间的关系

对于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而言,《档案法》的颁布与实施则为这一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也是制定相应档案法规所应围绕的核心,而这并不意味着《档案法》能够取代其它档案法规,同时,在实施这一法律的过程中,还需要以配套法规的颁布为辅佐,以此来确保实现这一法律的贯彻落实。对于地方而言,在实际制定地方性相关法规政策的过程中,则需要以《档案法》为基础来开展这一工作,进而才能够为逐步完善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奠定基础。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档案法规,且大多数都与《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呈现出了一致性,是对这一法律文献的深化与完善。因此,在进一步加强档案立法的过程中,则就需要在明确档案法与其它相关法规间所存在关系的同时,结合原有与新制定的法规,来确保实现对档案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实现《档案法》的贯彻落实提供保障。

2 强化档案执法部门的监督执法观念

加强档案立法的目的在于以完善档案法律体系的搭建来满足当前档案事业发展之需,进而借助法律的强制性与约束性来确保档案事业的稳健发展。而要想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强化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观念与力度的重视程度,进而才能够确保档案工作的开展首先满足合法性条件,并以监督执法为媒介来逐渐发现档案法下所呈现出的一系列问题,为更好的明确档案事业发展与需求现状的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立法的力度、确保档案立法工作能够与时俱进的实现优化与完善,以更好指导档案执法部门落实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保障。而对于《档案法》的调整,权限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以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行政监督以确保实现《档案法》的完善落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执法部门,因其自身观念的滞后性,致使在执法实践中凸显无力,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身执法职责认识不够,总是将执法工作归属于司法机关,而自身只单纯的将平时的复杂业务进行指导工作,进而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与执法,无法将档案法规落到实处。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则需要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实现地方档案法规体系的完善搭建,以结合实际对档案法进行补充与细化,进而为更好指导档案事业的开展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要结合该部门职责界定,实现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完善打造,并针对违法案件进行严厉监督与查处,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以实现档案执法工作的完善落实。通过档案执法部门监督执法观念的转变,能够为进一步凸显出档案法律体系作用的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立法工作提供保障,本人长期从事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在这里我举两个在我工作中遇到的关于个人档案丢失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从2015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规定,条件是公务员任科员12年以上,并且行政级别达到23级的,待遇可按副主任科员执行,即理解为工作年限到了,职务上不去,但可以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而我区财政局就有一位姓章的公务员,实际工龄已经28年,任科员超过12年,行政级别已经超过23级,按规定应该在2015年1月该同志就可以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但是却因为干部档案管理混乱,至今找不到该同志的个人档案,现在一年多过去了该同志还无法兑现副主任科员待遇。

第二个案件:李先生(原告)53岁,早年我区某乡镇插队,后在当地一家国企成为正式职工,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调回县城,在某国企继续上班,在1996年,因想到区某家国有律所工作而将人事档案存放于该律所所属主办单位。而1999年李先生因病而在家进行了修养,在此期间与律所失去了联系,到了2003年李先生因办理社保而找到律师所,但是原来的律师所因体制改革而将主办单位撤消,档案也被调到了区人才中心,但是,作为被告的主办单位却无法找到李先生的人事档案,最后告知档案已丢失,因这一争议李先生一纸诉讼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对原告作出一次性赔偿,总金额为六万元人民币。

明显第一个案例中的那位公务员因找不到档案而无法享受到他应有的待遇,因不知道哪个环节流转过程中造成的丢失,故现在也无法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对该公务员个人造成各项损失。本人认为从这两个案例中能够看出档案丢失的最重要原因在于相应管理部门工作不认识、不负责,进而致使因档案丢失而带来了这一影响与损失。而针对这两件人事档案丢失案件的发生,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相应责任人需要承担起这一法律责任,为相应违法行为买单。

3 缕清法律监督与业务指导工作间的关系

自《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各级档案行政执法部门而言,其都在践行智能的转变,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为了进一步强化这一执法力度,建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与部门,而在此过程中,就使得法律监督与业务指导间存在何种关系问题呈现在行政管理部门面前。而从本质上讲,法律监督与业务指导的任务目标是统一的:加强档案管理以实现对档案资源的充分保护与利用,确保档案事业能够实现稳健发展,进而服务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同时,两者在性质上表现出了相同性,即都是行政管理活动,以《档案法》为核心,围绕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来进行依法治理,以此来实现档案法规体系的贯彻落实;此外,二者也都承担了监督指导之责任。基于二者间所呈现出的这一关系,使得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相应监督与指导工作的开展呈现出了协作性特点,需要以相互配合的方式为基础,结合客观实际来实现职责的落实。

而二者也呈现出了一定的区别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在法律监督方面,需要围绕档案法律体系,实现对这一事务活动过程中所存在各种关系的有效调整,进而确保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并针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进而实现对档案事业的依法治理;而基于业务指导下,则是针对所属单位,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贯彻落实,以确保提升档案工作的质量,以档案工作的规范且有序开展来充分实现该项工作的价值。

第二,对于法律监督工作而言,需要针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对于业务指导工作而言则就不包含这一内容;同时,基于法律监督的如上职能特点下,体现出了强制性特点,对于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制裁与惩处;而对于业务指导而言,则是以“教”为核心,并没有依法制裁的职权,只能够针对下属部门在开展档案工作的过程中进行指导来确保实现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严格执行,针对违法行为同样需要以法律程序为基础来进行制裁;而在业务指导工作中,对于如何指导则没有固定的程序,可按照实际之需来进行具体的安排。

基于如上对法律监督与业务指导间所存在关系的分析,表明的核心思想为:法律监督强调的是以法律手段来进行强制执行,实现对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制裁,进而为确保实现对档案的有效保护与高效利用奠定基础。而业务指导则是围绕如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来开展的一系列教育指导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在明确行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以此来保障档案事业的稳步前行。

而在实际践行加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过程中,本人认为对于档案法立法而言,则需要充分考虑如下内容:第一,要将国家档案馆作为法律的实体,然后结合具体需求,明确地方档案部门的法律实体地位;第二,要定位档案部门在政府结构中的位置,并对所接受这一管辖的结构进行明确;第三,要进一步明确基于档案法下所针对的文件,并明确相应的监管职责。第四,要基于当前发达国家针对档案立法工作进行践行工程中所积累的成功经验进行汲取,并结合本国实际搭建出符合于我国国情与档案工作之需的法律形式与法律体系,以此才能够确保监管与指导等各项工作能够得到科学的开展与完善的落实。

4 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如何加强档案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分别从《档案法》严肃性与权威性的认识问题上、强化档案执法部门的监督执法观念上以及缕清法律监督与业务指导工作间的关系这三大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要基于我国国情与档案事业在当前社会环境中的实际发展之需来加强立法建设,比如通过强化《档案法实施办法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并加强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来完善档案标准和制度建设。以此来优化与完善我国的档案法律体系,并在充分发挥出档案保护与利用价值的同时,为促进档案事业的稳步前行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朱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轮修改的若干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4.

[2]薄春兰.档案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档案管理,2012,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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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闫静.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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