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脱贫攻坚中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内源作用

2016-08-02 10:13徐旭初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2期
关键词:减贫内源贫困地区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在脱贫攻坚中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内源作用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中国的减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使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上的辉煌篇章。正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指出的,“中国在全球千年发展目标中所作的贡献,给予再高的评价也是不过分的。”如今,党中央国务院又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实施精准扶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一方面要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另一方面,则要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换言之,必须“外源推动”与“內源发展”相结合。

应该说,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推动”型农村贫困治理虽然成果辉煌,但实际上尚未真正激发贫困农村的内在发展活力,在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状况方面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就必须充分注重“內源发展”,亦即在我国贫困治理中确认和尊重贫困农民在脱贫攻坚战中的主体地位,拓展和提高贫困农民自我管理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和参与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激发贫困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与“行政推动”相比,“内源发展”也以提高贫困地区农业产出、促进农民增收和缩小城乡差距为重要目标,所不同的是,它认为贫困地区农业的弱质、农民的弱势和农村的落后并非天然和不可改变的,贫困地区农业农村农民蕴藏巨大的发展潜力,不仅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减贫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内源发展”思路下,发展并不能够完全依赖于外部力量的推动,农民福利状况的改善也并非发展的唯一内容;发展意味着新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形成,意味着农民自我管理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和参与现代化建设的能力的拓展。因此,“内源发展”不再是结果导向的外部推动,而是机会导向的内生创新。

在“内源发展”的贫困治理结构和模式中,贫困农民以及他们的各类自组织,而非政府部门,成为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的发展主体,外源推动也以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协同合作为基本方式,贫困农民、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共同承担激发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潜力的职责。

进一步看,中国农业农村改革进程,就是一个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变迁中农民应对自然、经济、社会与政治风险的能力及其相关权利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农民参与农业生产与市场交易过程的规则安排及其相关控制权问题,无疑是至为关键的。而农民的主体地位、规则安排、能力提升及其参与作用等,只有在组织化形态下才能得以有效、充分发挥。

而农民合作社(或农村合作组织)无疑是贫困农民通过自身努力彰显主体性、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进而减贫脱贫的最合宜、最合意的组织化形态。因此,在扶贫攻坚视域中,有一系列问题值得思考、研判和阐释:合作社的益贫性和减贫功能何在?贫困地区合作社发展的特殊机理何在?丰富形态如何?内部制度安排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合作社与产业扶贫的互动关系如何?农村社区社会资本的价值何在?妇女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农村合作金融的减贫扶贫机理如何?等等。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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