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乐元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及省、市相继出台了许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近日,临朐县针对民办学校中公办教师的管理问题,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县及部分周边县市的民办学校进行了专题调研,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
一、基本情况
临朐县现有中小学在校生88849人,共有在编在职教师7286人。其中,有107处公办中小学,在校生80677人,在编在职教师6582人;有临朐中学、临朐外国语学校和临朐县海岳中学3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为民办公助性质,在校生8172人,教师709人,其中在编在职教师604人、自聘教师105人。民办学校中公办教师占民办学校教师总量的85%以上,占全县在编在职教师的8.3%。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013年,潍坊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潍政发〔2013〕17号)要求,“坚持和完善政府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提供师资扶持的政策措施,继续选派公办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任教。”部分公办教师任教民办学校,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选派公办教师数量偏大。民办学校的教师应以自聘教师为主,公办教师为辅,而近年来随着生源的不断增加,民办学校以上级文件规定为由,强烈要求增加选派公办教师数量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造成了民办学校中公办教师数量占比较大。经分析,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选派的公办教师大都是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的优秀教师,教学质量比较高,能极大提升民办学校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二是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因没有事业编制,且在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也有一定差距,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不大,甚至有些自聘教师跳槽到其他单位;三是选派公办教师的工资由县财政负担,民办学校仅负担福利待遇,投入成本较低,而自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和保险等由民办学校自筹解决,学校负担较重。
(二)增加了机构编制管理的难度。民办学校为非事业单位,不核定事业编制,因此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的编制不能列在民办学校,在人员编制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据了解,目前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编制主要有以下管理方式:一是占用原学校编制。这部分人员占用原公办学校的编制,却在民办学校任教,造成了人编分离的现象,不符合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同时也给原公办学校造成了满(超)编缺人的问题;二是依托某学校管理。所依托学校为非实体性运行的事业单位,所有在编教师均在民办学校任教,以依托学校的名义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这种方式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这部分公办教师不占用任何学校的编制,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不作为在编教师统计。目前,我县外国语学校公办教师占用原学校编制,其他两处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编制均依托其他学校进行管理。
(三)造成了优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据了解,目前政府选派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大都采取考核的方式,选拔教学经验丰富且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由于优秀教师流失到民办学校,导致其他部分中小学先进的学校硬件设施也吸引不来生源,从而陷入恶性循环:学校没有好学生,老师便没有动力;老师没动力,学校便没有好成绩;学校没有好成绩,自然不会吸引学生和家长。另外,家长为孩子前途计,只能硬着头皮想尽千方百计往这些民办学校挤,农民负担成几何倍增长,造成了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不公平的局面。
三、对策建议
为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上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但在具体运行中,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工作实际且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加快政策规定的落实。机构编制部门也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在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方面,大胆创新,积极作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何控制选派公办教师的数量、改进教师编制管理方式以及提高民办学校自聘教师的积极性是加强民办学校公办教师管理的关键。
一要合理控制选派公办教师规模。受编制总量的限制,以及当地财力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制约,公办教师总量不能无限度增加,选派到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规模也应控制在一定范围。鉴于此,建议上级研究制定相关文件,合理控制选派公办教师的数量。可参照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根据民办学校在校生数核定所需教职工数,在此基础上规定公办教师所占比例,同时要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对公办教师占比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我县近几年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在综合测算的基础上,建议按以下比例掌握:在民办学校成立前3年按80%左右控制,4-6年按60%左右控制,7年后控制在50%左右,而且随着民办学校社会影响力的提升,财力的不断积累,社会吸引力的增强,公办教师可逐步收回,所需教师由民办学校自聘补充。
二要切实加强公办教师编制管理。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经组织同意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工作的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退休时执行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派的公办教师不宜占用原校编制,也不宜依托其他学校管理,建议上级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选派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的编制管理问题。对选派的公办教师,可由教育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原编制内教师事业身份记录在案,即这部分教师不纳入实名制在编人员统计范围,其工资由民办学校负担,退休时执行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回公办学校任教可恢复事业编制。
三要努力提高民校自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据了解,在实际运行中,民办学校自聘教师的各项待遇与公办教师有较大差距,对自聘教师的吸引力不足,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上级加强督导,督促落实上级文件关于民办学校自聘教师各项政策规定,依法保障自聘教师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自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教育教学质量。另外,可拿出一定名额的岗位,对部分具有教师资格、有一定工作经历且表现优秀的自聘教师,经考试、考核等程序,纳入备案管理范围,被聘用为公办学校教师后直接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享有同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四要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公办教师选派到民办学校任教,主要是在民办学校成立之初师资力量较薄弱的情况下,为促进民办学校发展所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如果单纯为了发展民办学校,选派大量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造成了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和教育不公平的问题,便违背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初衷。鉴于此,建议公办教师选派要在县域范围内统筹考虑,合理配置,不断优化各类学校的教师结构,既要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利益,又要兼顾各类学校教师的年龄和知识结构,防止出现优秀教师集中在民办学校的局面,保障各类学校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同时,民办学校要切实加强自聘教师的管理,要在落实教师待遇的基础上,加强教师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努力培养起一支属于自己的骨干教师队伍。
关键词:民办学校 公派教师 编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