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莲
问:因我丈夫张某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我与张某离婚,两岁的儿子随我生活,张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可是,法院判决后,张某拒不交出孩子,还把孩子藏起来。请问,我如何要回孩子?
律师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可知,张某拒不把孩子交给您抚养,您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据此,如果张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迫使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如果张某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