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国富民:孙中山法治观的核心价值指向

2016-07-22 02:20梁光晨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孙中山

梁光晨

【摘 要】 本文认为,在孙中山法治观的价值指向中,其核心价值指向是通过法治实现中国的国家强盛、人民富裕。其中,以法治国是孙中山强国富民法治观价值指向的逻辑起点;主权在民是孙中山强国富民法治观价值指向的基石;限制权力是孙中山强国富民法治观价值指向的关键设计;平均地权是孙中山强国富民法治观价值指向的人本关怀。

【关键词】 孙中山;法治观;核心价值指向

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他长期的民主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以“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性”为核心的政治理念与法治观。在孙中山先生的法治观中,后人较多关注的是他对资本主义宪法理论中的“三权分立”原则的创新与实破,即他提出了主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考试权与弹劾权,并将这“五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他独创的“五权宪法”。但我们从法治观的价值指向去考察,即从他本人主张的法治观念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这一更高的层次上去审视与评价,我们得出的结必然论是:他的法治观中的核心价值指向是通过法治实现中国的国家强盛、人民富裕。让中国与各个强国一起平等地屹立于世界,让全中国人民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才是孙中山先生法治观所追求的终极目的。

一、以法治国:孙中山强国富民法治观价值指向的逻辑起点

孙中山先生所处的时代大环境,决定了他必然产生强国富民的政治理念。当时的中国,国内处于满清王朝腐败而愚昧的政治统治之下,人民贫苦不堪,国力赢弱;对外则列强环伺,竟相争夺中国的利益,一项项在法律上理应属于中国主权的权力,如关税权、盐税权、买矿权、内河航行权乃至治外法权,逐步拱手让度给了列强。甚至作为国家根本的领土主权,也被列强以租界等形式分割出去。中国被列强瓜分,已经不再是噩梦,而是成为了即将到来的现实。强国富民,是当时的中国先进分子所能作的唯一选择,这个选择,当然也是孙中山先生作为革命者的唯一选择。与其他人不同的是,孙中山先生不但把强国富民作为政治理念与政治主张来坚持,还利用参与政治实践和法治实践的机会,把强国富民作为法治观的核心价值指向,予以宏扬并付诸实践。他的这一行动的积极影响一直延伸到了今天。

具体而言,孙中山先生强国富民这一法治观的核心价值指向,在逻辑上展开的起点是以法治国。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他强调;“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1]这一段话对于未来中国的强盛及国际定位,以及同其它国家的关系,作了清晰明确的阐释。那么,如何实现这一伟大的政治目标呢?他在《关于五权宪法的演说》中,讲得十分清楚:“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庄严华丽的国家,我们有什么法子可以使它实现呢?我想亦有法子,而且并不为难,只有实行五权宪法就是了。”[2]也就是说,孙中山先生认为,实行五权宪性,以法治国,是实现强国富民这一国人共同认可的政治奋斗目标的必然路径,当然也就是法治观核心价值指向的逻辑起点。

实行以法治国,对孙中山先生来说,当时还有一个极为现实的考量,这就是中国法制的统一问题。因为当时存在一系列中国与列强之间不平等条约,中国法律制度并没有真正治理到全国领土。如租界等怪胎的存在,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事实上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孙中山先生才在《北上宣言》中强调:“中国之法律,更因不平等条约的废除,而能普及于全国领土,一切租界皆已废除,然后阴谋破坏之反革命势力无所凭借。”[3]换言之,孙中山先生认为,只有全面实现了中国法律制度在全国领土的统一治理,中国才在法理上成为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

有学者认为:“孙中山特别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他认为西方国家文明富强,是由于政府有法律、民权得保障所致。专制国与共和国的根本区别之一,则是在于一个‘重人,行人治,一个‘重法,行法治。共和国政治必须‘以法律为纲。”[4]中国人民百年来的奋斗和建设实践,事实上确证了这一看法是正确的,是有中国近现代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历程为依椐予以证明的。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史,就是一部确立以法治国的观念并在实际中施行的历史。

二、主权在民:孙中山富国强民法治观价值指向的基石

孙中山先生富国强民法治观价值指向的基石是主权在民理念。他在讲《民权的定义及其历史》时曾说:“现在要把民权来定一下解释,便先要知道什么是民。大凡有团体有组织的众人,就叫做民。什么是权呢?权就是力量,就是威势。那些力量大到国家一样,就叫做权。”[5]他进一步推论说:“又以权和力实在相同,有行使命令的力量,有制服群伦的力量,就叫做权。把“民国权”合拢起来说,民权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6]孙中山先生还说:“‘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有管理众人之事的力量,便是政权。今后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7]以上论述十分集中地表达了孙中山先生法治观中对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吸收与借鉴,并将其与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思维历程。这一思维历程最终确立了他主权在民的法治思想。从旧“三民主义”,到后来的新“三民主义”,孙中山先生的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思想已经成为他法治观中最基本的核心内容。有学者认为:孙中山先生的法治观中关于主权必须在民,民权就是法治的关系的认识是:“民权是法治的基本条件,法治是民权的有力保障。法治是以民权为核心。孙中山投身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伊始,就高举起民权的大旗。在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民权不仅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核心。”这一观点的确对孙中山先生的法治观中关于主权必须在民,民权就是法治的关系的认识作出了客观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

为什么说主权在民是孙中山先生强国富民法治观价值指向的基础呢,对此,孙中山先生自己早就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但是就种种方面来观察,世界一天进步一天,我们便知道现在的潮流已经到了民权时代,将来无论是怎么样挫折,怎么样失败,民权在世界上总是可以维持长久的。”[8]也就是说,孙中山先生不但认为主权在民不但在理论上是正确的,同时在人类社会的实践中也是可行的。虽在作为政治运行机制与法治模式,主权在民可能还会有挫折与失败,但其最终必将得以长久存在。基于这一理由,孙中山先生强调指出:“所以在三十年前,我们革命同志便下了这个决心,主张要中国强盛,实行革命,便非提倡民权不可。”[9]

值得注意的是,孙中山先生十分注意主权在民与个人自由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他指出:“‘民权这个名词,外国学者每每把它和‘自由那个名词并称。所以在外国很多的书本或言论里头,都是民权与自由并列。”为什么会如此呢?孙中山先生自己的解释是:“欧美两三百年来,人民所奋斗的所竞争的,没有别的东西,就是为自由,所以民权便由此发达。”[10]那么,他对自由又是如何认识呢?他说“自由的解释,简单言之,在一个团体中能够活动,来往自如,便是自由。”[11]那么自由与民权是什么关系呢?孙中山先生指出:“大家要知道,自由和民权是同时发达的。所以今天来讲民权,便不能不讲自由。”[12]他进一步说:“推到民权的来历,由于争自由之后才有的,最初欧美人民牺牲性命,本来是为争自由,争自由的结果才得到民权。”[13]也就是说,在孙中山的法治观念中,民权与自由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个面,绝不能将彼此相互割裂开来。在近现代国家治理的框架下,人民没有自由,就不可能有民权;人民有了民权,才能真正享有自由。

三、限制权力:孙中山强国富民法治观价值指向的关键设计

对于权力因其天然的扩张性、等级性而产生的潜在危害性,即权力因掌握者的素质不同而存在潜在的变异与恶化的可能性,孙中山先生有着高度的警惕。为此,他在民主主义革命的法治理念及法治实践中都作出了极富创造性的关键设计。

孙中山先生认为,以美国宪法代表的西方宪法远非完美无缺。要制订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宪法,绝不能简单地采用拿来主义的办法,而是必须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国情,另行独立创制。“五权宪法”便是由此应运而生。对于宪法,孙中山先生有着独到而深刻的理解,他认为,宪法在本质上是控制人事的机器,也就是控制权力执掌者——官吏的机器。他说“我们现在讲民治,就是要将人民置于机器之上,使它驰骋翱翔,随心倾欲。机器是什么,宪法就是机器。”[14]

宪法对于国家治理如此重要,那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者应该如何设计和建构宪法呢?孙中山先生认为:“所谓宪法者,就是将政权分几部份,各司其事。”对于当时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特别是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进行研究比较之后,孙中山先生重点考察了被认为是资本主义世界中的宪法——美国宪法。他得出的是一个与他人截然不同的结论:“美国的三权宪法到底如何呢,一研究的结果,觉得它那不完备的地方很多,而且流弊亦不少。”他还引证说“自后欧美的学者研究美国宪法,所得的感想亦与我相同。……近来世人亦渐渐觉察美国的宪法是不完全的,法律上运用是不满足的。”孙中山先生认为,以美国宪法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最根本的缺陷就在于对政府的权力分割得不够细,不利于限制权力。同时,对权力的权能也分析得不够透彻,不利于真正有效的民主选举的进行。也就是说,孙中山先生认为,仅仅实现国家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上三权分离,是远远不够的,是不能真正做到限制权力的。为了保证不称职、不合格、甚至违法乱纪的官员能被顺利地从官员队伍中清除出去,必须将原属于国会(立法机构)的弹劾权独立出来,由另外的机构行使。同时,孙中山指出:“在美国各州,有许多官吏是由民选而来。便是民选是很繁难的一件事,民选的流弊亦很多,于是想出限制人民选举的法子:要有资格才有选举权,以财产为资格者,必有若干财产有选举权,没有财产的就没有选举权。但这种限制选举与现代的潮流平等自由主旨不合,且选举亦很可能作弊,而对于被选的人民,亦没有方法可以知道准是适当。”[15]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孙中山先生认为关键在于竞选者理应有才有德。要认别出这些竞选者中谁真正有才有德?谁无才无德?唯一的办法就是借签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由专门的机构来行使考试权。就这样,孙中山建立了由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弹劾权、考试权五权构成的五权宪法体系,其价值指向的核心,当然是通过分权而实现限制权力这一初衷。

四、平均地权:孙中山强国富民法治观价值指向的人本关怀

孙中山先生基于对中国国情的深刻认识,在他强国富民法治观中提出了“平均地权”的理念,并据此建构了他的土地法律制度设计。这一制度设计表达了他对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人民深厚的感情和人本关怀。

在发表于1924年1月23日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孙中山先生指出:“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地主不得而私之。”孙中山先生同时还指出:“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的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在这样一个土地法律制度的建构设想中,包含着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主张的两个基本出发点和一个精巧的制度设计。

首先,孙中山先生认为,以土地为主的基本生产资源,包括山川河林、矿产水利,基本的所有权应归属政府,即实行地方政府公有制。其产生的收益应归地方政府支配。否则,地方政府将无财力承担公共服务,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将无法实现,社会文明进步也将无从谈起,这是他“平均地权”主张的核心内容。

其次,孙中山先生并不绝对地排拆土地私有,他的“平均地权”主张中包含有允许一部分旧的土地所有者继续拥有土地,利用地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他强调,这些土地所有者必须履行一个法定义务,就是交纳法定税金。

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土地法律制度的精巧构建是,地方自治开始实施之日,旧有的土地所有者必须向地方政府自行申报土地价格。地方政府掌握有两项权力:按申报价格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土地税金;按申报价格直接征收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如此一来,如旧有的土地所有者申报价格过高,则土地税金的负担将加重;如旧有的土地所有者申报价格过低,则地方政府有可能经行政收土地所有权。面对这一两难选择,由旧有的土地所有者权衡。因此,土地价格必将因这一精巧构思的制度设计而趋于合理。

孙中山先生深知土地对中华民族普通民众的重要性,这是我们这个农耕民族数千年的生存根本。他指出“……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16]这里所说的由国家规定的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和地价税法,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民主主义革命土地法律制度体系。至到今天,这一土地法律制度的建构思路仍然对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土地法律制度体系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结语

孙中山先生这位伟大的革命先行者不但提出了民主主义革命的理想和奋斗目标,穷尽毕生的精力从事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最终推翻了腐朽落后的满清封建王朝的统治,还在法律制度的建构层面确立了强国富民的法治观价值指向。直到今天,他的这一法治观价值指向仍然对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重要的历史启迪作用。

【参考文献】

[1][2][3][5][6][7][8][9][10][11][12][13][14][15][16] 许仕廉编.赵诺译.吾志所向 孙中山的政治社会理想[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4:29,36,64,159,159-160,173,178,179,180,41,32,33,34,30,55.

[4] 汪志国,章礼强.论孙中山的法治思想[J].现代法学,2003.25(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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