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送变电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16-07-21 13:31国网湖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曾晓
中国商论 2016年20期
关键词:分包商进项专用发票

国网湖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曾晓

“营改增”对送变电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国网湖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曾晓

“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它一方面给送变电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使送变电企业面临着更多新的挑战。本文顺应“营改增”这一改革趋势,分析送变电企业面对“营改增”在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和应对措施。

送变电企业 “营改增” 影响成本费用管理

“十二五”以来,我国大力推行结构性减税,其中重中之重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这改变了原有的税收制度——即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电力行业亦随之实行“营改增”,“营改增”对送变电企业管理模式、经营方式和造价控制等各个方面均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营改增”模式带来的一系列改变,送变电企业该如何应对,成为重要课题。

1 “营改增”对送变电企业的影响

1.1 重复征税方面

“营改增”在送变电企业的推行,带来的最直观的变化就是符合政策的销项税与进项税可以抵消。例如,某工程,送变电企业需在采购工程材料如钢材,采购时缴纳增值税,而在钢材被加工成杆塔基础、变电站房屋等工程实体之后,企业在取得施工合同价款后又需缴纳相应的营业税。自“营改增”实施后,这样的重复征税现象将不会存在。

1.2 税负变化

“营改增”在送变电企业的推行,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税率均高于原送变电企业3%的营业税税率,而实际税负是降低还是升高,取决于有多少进项税额是可抵扣的。

例如,某施工合同额1000万元,营业税=1000×3%=30万元,送变电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1000÷(1+11%)×11%-增值税进项税额=99.1-增值税进项税额。当进项税额达到69.1万元时,与营业税税负相同,若该项目能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合同额为475.6万元(价款406.5万元,税款69.1万元),才能保证税负没有变化。如果该项目能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合同额低于475.6万元,或开具的为一般纳税人发票,那么企业的税负不但不会降低,实际反而增加。

长距离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以下情况,灌注桩桩基检测费即无法抵扣,税负增加了1%;架空线路张力放线所用张牵车,除了张牵车的修理费可作一小部分抵扣外,张牵车的其他费用几乎不能抵扣,使用张牵车所需缴纳税额增加。

综上,“营改增”模式下,送变电企业面临的税负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有限的进项税额难以抵消税率提升带来的税负的压力,预计短期内送变电企业实际税负会大幅提升。

1.3 施工设备方面

送变电企业一般下设有装备租赁公司、铁塔厂和运行维护检修公司,能够结合工程提供良好的施工设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在“营改增”模式推行前,送变电企业在设备采购上的进项税难以抵扣,导致设备成本高。“营改增”模式实施后,送变电企业在设备采购上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施工设备采购成本有所降低。

2 营改增后送变电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2.1 送变电企业外部因素

随着“营改增”税制的深入,作为送变电企业施工的主要建管单位,各地供电公司肯定会加强进项税管理,作为业主项目部门降低税负成本的有效手段,一般纳税人降低的税负压力就会直接增加到送变电施工企业销项税额上。

2.2 送变电企业内部因素

2.2.1 送变电施工材料采购方面

送变电施工中材料或设备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供货普遍,例如,长距离架空输电线路施工中,业主一般自行组织招标,向信誉良好、资质雄厚的物资供应商直接采购塔材、线材和金具。这部分材料费的进项税额由业主抵扣,送变电施工企业无法抵扣;另外,近年来大力推行“坑口电厂、特高压治霾”,数百公里大型工程并不少见,导致长距离架空输电施工需横跨多地区流动施工,采购砂石水泥等地材量小又分散,地材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情况比比皆是,甚至部分落后地区,当地村民强制购买指定的砂石,否则恶意阻扰施工,这种情况下只有收据,难以取得发票。这也直接导致实际可抵扣的材料金额小于理论上可抵扣进项税额。

2.2.2 送变电施工设备和机具抵扣方面

为满足连续大规模连续施工作业条件,一般送变电企业常规工程施工所必需设备和机具基本购置齐全,如特高压组塔中所用抱杆,因型号不同价格有差异,一般不会低于200万,一次采购可供多工程使用。“营改增”大力推行时,原有抱杆并未超过其技术寿命或经济寿命,此时更新抱杆不合理,故短期内新购设备和机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十分有限。长期来看,所有已有设备或机具全部淘汰并换新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才十分可观。

2.2.3 送变电施工分包方面

分包施工在送变电施工中较为普遍,而部分分包商,特别是劳务分包商,受其自生施工资质、注册资本金和施工能力等条件限制,还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无法开具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分包成本仅能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相应发票,故此分包成本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2.2.4 送变电工程结算方面

所有送变电工程均存在质保期,工程尾款到账往往延后于实际施工,故送变电企业通常资金比较紧张。建设单位实际支付工程款时要扣除质保金,一般是按合同约定是结算价的8%计算。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予以支付。送变电行业常规质保期一般长于增值税发票180天抵扣有效期。故如果送变电施工企业严格按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再支付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款项,分包商和供应商在质保期后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送变电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 送变电企业“营改增”应对措施

3.1 全员宣传培训“营改增”

送变电企业必须全员开展“营改增” 相应政策解读培训工作,各个岗位人员都要重视。因为“营改增”后成本费用的概念将变化,增值税政策下的成本费用,是指不含增值税价款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税款之和。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过程中,成本管理部门需会同成本发生部门,包括物资、设备、财务、办公室、工程、计划经营等部门,成本支出的每个环节都可能对增值税可抵扣额产生影响。项目成本中心应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对项目施工方案与内部预算同步交底,做到成本费用控制与实际执行主体紧密结合。

3.2 合理选择物资供应商

送变电行业“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如供应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增值税可用于抵扣,采购成本为不含税价格;反之则该增值税不能用于抵扣,需全部计入采购成本,采购成本为含税价格。因此,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可靠,一般纳税人能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耽误企业抵扣税票。故物资供应商原则上必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部门应整理现有供应商名录,根据实际采购时所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类型及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初步判断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

3.3 合理选择专业分包商

由于送变电专业分包的分包商均为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因此,在 “营改增”后一般均能提供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可据此抵扣进项税。故送变电企业作为总包方,要严格与分包商的结算要求,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并在分包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

3.4 合理选择劳务分包商

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商为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这类劳务分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一样,在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均能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送变电企业可据此抵扣进项税。

3.5 做好增值税日常工作

送变电施工企业需完善财务处理流程,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的保管、传递、审核和申报工作。各岗位人员只要经办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宜,就要仔细保管和存放递交给财务专责的抵扣联,保持发票的完好无损,特别注意不要折叠,以免无法达到税务机关扫描认证要求。所有经办人员必须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日期。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抵扣有180天的有效期,因此必须及时传递给财务部。最后,财务部需专人专责审核开票日期、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编码等,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200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009.

[4] 刘永丽.“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企业应对建议[J].财政监督,2013(10).

F812.42

A

2096-0298(2016)07(b)-0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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