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南
辽宁省支持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设计
王力南
摘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国家促进经济发展重要的举措。面对辽宁省经济下行的趋势,通过优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税投融资机制等手段,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热情,克服经济疲软的态势,增强经济升温的预期。
关键词:创新;创业;财税优惠;激励;利益
(一)辽宁省现行促进创新创业的财税基本政策
1.促进创新创业的基本税收政策
为促进个人和企业创新创业,辽宁省政府实行了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实行税额扣减制度。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或退役军人在三年的法定年限内允许其按每年9600元的标准在其应纳税额中限额扣减;对于创投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可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当年的应纳税额。第二,实行提高起征点的制度。例如,对于达到法定资格的自主创业企业将其纳税起征点提高到营业额5000元/月。第三,实行税额减免制度。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法定形式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益以及个人从法定机构获取的奖励采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第四,实行加计扣除制度。例如,对于用于小微企业的新产品设计费、科技研究的设备和软件租赁、维修和折旧等费用、科技人员的工资和津贴等允许其采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制度。
2.促进创新创业的基本财政政策
为鼓励大众创新创业,辽宁省政府采取了多层次的财政优惠政策。第一,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例如,政府对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学生等群体从事自主创业的,可免交三年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对于小微企业登记注册以及涉企服务实行零收费制度,切实为相关群体和企业减负。第二,实行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制度。例如,政府对积极利用创业平台进行创新的个人和单位可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创新奖励;对于具有发展前景的创新项目政府通过吸收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引导基金形式助力其发展。第三,推行政府担保的投融资制度。例如,政府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通过质押股权、信用贷款、技术担保等形式进行融资贷款,并对其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补偿。
(二)辽宁省现行促进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评析1.辽宁省现行促进创新创业财税政策的正面评析第一,及时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并
结合本省实际作出了相应完善,较好地保证了本省创新
创业的良好氛围。第二,以直接的财税优惠支持为主,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激励作用比较明显,符合市场“经济人”逐利的特性,有利于诱导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第三,在保证财税优惠政策效果的同时注重完善相应的配套服务,为市场主体积极提供帮助,创造了良好市场服务环境,有利于改变市场主体对政府机关传统的认识理念。
2.辽宁省现行促进创新创业财税政策的负面评析
第一,促进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集中于小微企业或部分的特殊群体,政策的普惠性不足,推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的财税扶持后劲不足,相关财税优惠细则亟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第二,促进创新创业的财税制度尚不健全,财政支持形式的创新性欠缺,加之,税种结构不甚合理,导致财税激励作用未充分发挥;部分财税优惠文件的操作性不强,影响了实际的效果。第三,财税服务仍以被动服务为主,“以人为本,主动为民”的服务意识尚未完全建立,部分政府机关“官本位”的工作理念尚未彻底根除,影响了部分财税政策的执行。
财税利益激励运行机制即国家或政府通过制定或推行某类财政或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调用不同种类的宏观调控工具,利用“经济人”逐利的心态对市场利益进行优化分配,其核心目的是引导经济行为投资的方向。单纯的政府管制并非促进创新创业的有效手段,而通过引入相应的财税激励制度,人们恰能从遵守制度的行为中获得好处,从而通过计算成本与收益作出决策,即当成本或收益变动时,人们的行为也会改变,也即人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前述“激励”的本质即为利益,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围绕利益而进行的,“经济人”不为无利益之行为。促进创新创业的财税激励政策正是以“利益激励”为基础来构建的,当为某类经济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市场主体必然积极为此类行为。
(一)“直接型”的利益激励机制
“直接型”的利益激励一般是指政府采取的激励措施或政策可直接给予符合激励条件的市场主体予以福利,即市场主体从事政府鼓励的经济行为,其取得收益必然大于其投入的成本,而两者之差额即为市场主体的直接收益。前述收益通常可直接到达市场主体手中,不存在中间环节,专项补贴、引导基金、税费减免均属于“直接型”利益激励,其最大优点在于初期激励作用明显,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热情,例如,给予符合创新创业条件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补贴,可直接降低市场主体的融资风险,增强市场主体将成本投入转为收益产出的能力;给予积极自主创新创业特殊群体的税费减免,可直接降低市场主体的投资成本,增加其投资收益;给予创新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以基金扶持,可促进其持续发展,对社会也可起到示范作用,鼓励市场主体积极进行自主创新。但前述直接激励措施可能会使市场主体产生依赖性,后期政府对其进行市场引导的能力有限。
(二)“间接型”的利益激励机制
“间接型”的利益激励一般是指政府采取激励措施或政策给予符合激励条件的市场福利并非以“实体利益”形式直接呈现,具有抽象性,即所谓的“抽象利益”。该种“抽象利益”既包括通过中间环节过滤取得“权利性利益”,也包括纯粹的“精神性利益”。前者如某项或某类财政或税收政策的行使、无形知识与技术的支持、设施设备的免费利用等;后者如某项荣誉的授予、某项处罚的豁免、某项服务的提供等,“抽象利益”的主要特点在于不直接获取“实体利益”,其激励效果虽弱于直接激励,但重视利益对市场主体的引导作用。“间接型”的利益激励是相对于“直接型”的利益而言的,两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为了合理利用利益激励,政府合理利用间接激励同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对积极进行创新创业且在社会起到良好反响的个人或企业授予“创新创业个人或单位”等荣誉,不仅可激发其自身再接再厉,推进社会人力资本配置与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企业研发与成果转化,而且可以激发全社会向其学习,有助于推动全民创新创业局面的形成。
(一)转变传统的思维模式,促进创新创业的财税制度改革
为在社会中形成和实现“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局面,政府应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变革。第一,树立“以人为本,为政为民”的价值观,推行务实型的政府的建立。第二,优化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财政管理的调控模式。政府应强调和突出财政政策的“公共性”,推进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在采取的促进创新创业的财政政策中真正做到“放权提效”和“让利于民”,真正让市场主体分享改革红利。第三,推进税收管理制度的改革,严格贯彻国家的各项税收制度。政府一方面应及时主动向市场主体宣贯中央政府推行的有关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政府应顺势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省实际及时推出针对本省适用的具体的促进创新与创业的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真正在实践中得以推行,保障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经济行为依法可以获得相应的福利。
(二)完善财政投融资机制,创造促进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融资难”是个人和企业进行创新创业的主要拦路虎。破解“融资难”问题,个人认为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优化财政投入的机制。为提高财政支持创新创业的实效,政府可试点推行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入制度,以市场化运作经营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营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的循环利用,增强财政资金的安全,切实解决创新创业初期资金匮乏的难题。第二,创新财政投入的模式。政府在加大自身的资金支持创新创业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的新模式和新制度。如政府可通过建立针对创新创业的专项引导基金,引入民间资本,积极发挥市场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巧用制度创新分散风险,提高财政资金支持创新创业的力度。第三,完善财政融资担保制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个人和主体融资扶持力度,全力推行贷款贴息制度。同时,深入改革和优化“政银”合作模式,创新针对创新创业的金融信贷工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银行提高对个人和企业的授信额度,保障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政府应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利用自身的有利资源进行创新和创业融资,并为其融资提供及时与有效的配套服务。例如,通过利用土地使用权或产房等设备抵押融资、利用专利技术担保融资、利用股权质押股权融资等。
(三)完善税收优惠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的创新与创业成本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现阶段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手段,应在实践中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认为,应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第一,实行相对性的普惠型税收制度。可试点推行针对创新创业个人和中小企业的普惠型税收优惠制度,以激发个人和中小企业在创新创业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应继续推行和完善现有的促进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纳税起征点,增加创新创业主体的收益;落实税收返还,提高创新创业主体的市场预期;实行税额抵扣,挖掘创新创业主体的潜力。另一方面,应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进一步加大我省支持创新创业税收优惠的力度。包括制定事前税收激励措施,如在创新创业初期给予法定年限内税收减免的优待;拓宽税收优惠的运用范围,如针对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的投资损失可采取相应的税收抵免措施;提高税额减免比例,如专利权人转让其专利于本国人所得可予以全额免税。第二,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对于税收之优惠,必须自税收公平为整体性之考虑”。政府应适时对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评估,保证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或企业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满足条件的情形下能够平等享受法定的税收利益,切忌一味追求形式公平而放弃实质正义。第三,优化税收优惠结构。一方面,政府应加快“营改增”的步伐,着力降低促进创新创业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政府应合理配置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优化税收优惠的成本。
(四)合理运用财税激励,构建财税利益激励的长效机制
财税激励的核心是利益激励。为保证财税激励的效果,政府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应综合运用“直接型”财税激励和“间接型”财税激励。为保证支持和促进创新创业财税优惠政策效果,促进“直接型”财税激励向“间接型”财税激励转型,逐步转变以直接型优惠方式激励为主的供给性财税政策模式,积极推行以间接型优惠方式为主的引导性财税激励模式,如股权投资支持模式、风险基金引导模式、技术分享担保模式等,以有效发挥财税优惠政策汇聚社会资本的作用,在我省形成“政策→市场→主体”三维一体的良性发展模式。另一方面,应建立全面性财税激励评估与机制。财税激励政策的时效性一般较强,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省内现行关于促进创新创业的财税激励政策进行评估,清理不合时宜的财税规范,修订不完善的条文。同时,政府应不定期对省内有关促进创新创业财税激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与评估,将抽查结果作为省内各区域机构的工作考核内容;对于执行不力的机构及人员应建立专门性的责任追究机制。
参考文献:
[1]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8).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14]22号).
基金项目:
2015年度辽宁省社科联基金项目“促进辽宁省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理论机制和政策措施”,项目编号:2016006,立项批准号:2016lslktzijjx-12。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