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
日前,“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该校迁址新校区后,许多学生出现不良反应和疾病。有关方面初步调查显示,该校在校生有247人出现甲状腺结节,成因不明;浅表淋巴结肿大35人,其最常见原因是感染。而与该校仅一路之隔的是原化工厂受污染地块。
类似的事件近年来并不少见,学校选址安全问题瞬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相对于空气污染、水域污染等污染形态,土壤污染是学校选址最为棘手的安全问题,其修复过程的难度之大、周期之长、效果之微已经成为世界性难题。
虽然我国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等都提及学校选址安全问题,但表述比较笼统,且基本上停留在简单的呼吁层面,缺少科学的监测指标和明确的惩戒标准。同时也应该承认,学校选址安全之所以饱受土壤污染的直接伤害,与我国土壤治理与修复方面的法律空白直接相关。
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应对土壤污染与修复问题。美国1980年发布的《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严格责任制,且相关利益主体需要负起“连带责任”。如果责任方逃避责任,政府会先启动“超级基金”修复土地,再追诉责任方,并可要求其支付修复费用3倍以内的罚款。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让污染生产者面临极高的违法成本,也是污染受害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如何动态地监测和管理学校的环境安全,也是我国学校安全需要迫切跟进的法律建设问题。荷兰的《土壤保护法》把全国90%的受污染土地纳入可持续管理框架体系,对土壤的安全问题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日本《小学校园设施建设指南》推行一种日常性的学校风险监测理念,水质、土壤、气味、病虫害等潜在威胁都有相应的监测方法和执行标准。
学校不仅仅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同时也是一个城市的紧急避难所,因而承载着公共服务的社会空间职能。在学校选址问题上理应保证最大化的信息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可由政府、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共同决策。出现潜在安全威胁时,学校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
按照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学校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不同土地类型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环评标准。在学校环境事件一再发生的背景下,是否给学校用地划定更为严格的环评标准,无疑是省级政府面临的迫切课题。
没有一张“制度的网”,学校选址的安全问题就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事件”发生后,我国正在酝酿中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俗称“土十条”)再一次引起广泛讨论。
学校选址的审批过程涉及发改、规划、教育、国土、环保、人防等十几个部门。但目前,各个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缺少必要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早在环评报告发布之前,常州外国语学校新校区建设已经举行奠基仪式,可见目前学校建設过程中各个政府职能主体之间的程序混乱。
从原始的“块状管理”转向“链式管理”,这是学校建设需要迫切跟进的现代监管理念。“链式管理”强调各个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在面向学校选址的“链式管理”框架中,只有推行更为严格的环评标准,启动更为严格的法律体系,执行更为科学的治理方案,确保更为广泛的社会参与,孩子们的校园环境安全才会有可靠的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