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培玉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男女退休年龄规定不平等的合宪性分析
赵培玉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退休制度的争论一直存在,“周香华案”中对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同是否有违宪嫌疑,男女在退休年龄上的差别是否应该调整等相关问题引发关注。本文通过对男女平等、“歧视”、退休金的争论进行分析,说明我国男女退休年龄规定不平等的合宪性,同时指出其合宪之处是为了保护女性,实现男女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关键词:退休年龄;平等;性别歧视;退休金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是男性职工须年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 。我国有关退休年龄的观点:1、延长退休年龄:一些学者从退休年龄的敏感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推迟退休年龄能够有效减缓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1];2、支持差龄退休:若推迟退休年龄,不仅导致社会劳动力的结构偏老,还会引起社会财富分配上的变化,这种用老不用青的现象使得社会财富更多的流向老年人,青年“啃老”的现象也会愈加严重[2]。从劳动力成本的角度来分析,延迟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平均成本将会增加,会使得经济的竞争力不断降低,不利于经济的持续迅速发展[3]。3、推行弹性退休:特点在于弹性、灵活性强,它是指劳动人员在退休的年龄、形式、收入方面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的退休政策[4]。
2005年周香华女士起诉中国建行平顶山中心支行,认为自己应和男职工同龄退休,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反了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构成对女性的歧视,法院依《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认为被告平顶山支行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众主要从平等权与对女性歧视的角度切入退休年龄不平等的规定具有违宪性,这种观点应深入剖析该规定的内在涵义、立法目的及其存在的合宪性,不能简单认为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就违反性别平等。判断该规定不平等的合理性要考虑两点:一是这种年龄上的差别是否能够真实的反映出男女在劳动生产效率上的差距;二是这种规定的不平等在劳动者、企业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是否达到合理的平衡[5]。现行的退休年龄规定于建国初期,当时考虑的主要是就业状况、经济条件、人均预期寿命及男女生理条件的不同。解放前,女性的就业机会较少,工龄比男性短也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女性,旨在促进男女间的实质平等。
男女平等不论是作为原则还是价值目标都不被争论各方所反对,但将法律明文规定的男女平等适用于男女同龄退休方面,还需要有足够说服力的论证: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同是如何打破平等原则的?男女平等中的“平等”强调的是机会上的还是结果上的?在法律讨论的范围内,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平等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因违反平等原则而构成歧视中的“歧视”应如何界定?并非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是不公平的,牵扯到特殊保护的方面,衡量平等的标准时,还需结合特殊保护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认定。
在周案中,法律对于男女退休年龄规定的不平等,不管是从立法目的还是实行效果上都是特殊保护的表现形式。实际生活中,法律只能先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才能逐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再者,对于一些特殊问题,为了确保实质上的平等,法律不得不采取“差别对待”,这主要也是考虑到公平原则与效力原则之间的权衡。平等保护就是要对不同的群体在分配方面进行不同的分类对待,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只有那些不合理的归类[6]。分类正当性的认定,必须满足两点要求,第一,立法的目的必须合宪;第二,法律必须是为了达到合宪性这一目的的合理方法;立法上的分类是为达到目的手段,如若没有这种联系,其分类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意义,成为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歧视性”标准[7]。特殊保护是差别对待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基于合理差别的特殊保护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是对形式平等的补充纠正,不构成不平等。
周案中,人们主要集中于原告继续劳动可获得的利益与退休之后的收入之间的差距,只注重到劳动者“就业”后的利益而忽略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种不同的争议主要还是退休金与就业收入之间的差距,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之后,对女性职工的经济来源的影响是负面的,而退休金的影响则是正面的,若把这两方面综合起来,因个体的差异性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退休金与就业收入之间是一种替代关系,只是社会背景的不断变化,国家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税收、再分配的政策影响,退休金与就业收入之间的差距日益拉大,才使得支持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加大。若能有效的改善退休前后经济的收入状况,处理好退休金与就业收入之间的关系同时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合宪性就不言自明。
综上所述,以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而存在违背宪法平等原则的说法,只是单纯的对性别平等中的平等进行表面意义上的解释,并未从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层面来认识和解决女性发展与男女之间的性别平等问题,没有深入分析男女平等的实质意义。我国的退休政策可在给予男女合理差别的基础上,相应的调整退休制度,整合各方利益主体,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也使得劳动者在退休之后的保障措施更加完善。
注释:
①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此外还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敏感性实证研究[J].社会保障制度,2002(4).
[2]姜向群、陈艳.对我国当前推迟退休年龄之说的质疑[J].人口研究,2004(9).
[3]Martins. P., Novo, A and P. Portugal. Increasing the legal Retirement Age: The Impact on Wages, Worker Flows and Firm Performance (2009). IZA Discussion Paper No.4187.
[4]朱棱.论法定退休年龄的界定与调整[J].辽宁大学学报1999(5).
[5]朱应平.论我国平等工作权的宪法保护[J].法学,2002(8).
[6]张步峰.男女退休不同龄制度的宪法学思考[J].法学家2009(4).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66-01
作者简介:赵培玉(1989.10),河南商丘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