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静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论社区矫正在青少年犯罪中的运用
杨文静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措施,对于青少年犯罪人来说,更容易实现矫正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在实行社区矫正较早的国家和地区,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善,而我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才刚起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思考与探究。
关键词: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矫正犯罪
随着刑罚文明的不断发展,从同态复仇到报应刑再发展到矫正刑,体现了刑罚人道化的发展趋势。与“严打”政策与重刑主义思想相比,刑罚轻缓化要求在量刑规范化的前提下加强对特殊主体的权益的保护以及刑罚执行的轻缓化,更加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刑罚效益,促进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社区矫治则正好符合刑罚轻刑化的趋势。
首先,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有待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罪犯。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系统性、普遍性、完整性的立法规定,未能与我国青少年犯罪处置方式完好地衔接。伴随着城乡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中流动青少年的数量亦呈现出上升趋势,对于这一部分青少年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以至于主要在城市社区适用的社区矫正很难适用于此类违法犯罪的青少年。
其次,社区发展层次不平衡。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地城市社区发展水平也不尽一致。在发展水平比较低的中西部城市,有些地区尚处在传统的社区阶段,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设施配置相对匮乏。
最后,由于缺乏专门的矫正机构和专业人员,某些地区由司法所负责矫正工作,而司法所人手却配备不足,身兼数职。工作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缺乏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且矫正小组成员一般由社会性强的志愿者组成,在没有未成年犯罪人信息保密责任条款的约束下,会导致未成年犯罪人的信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一)家庭因素。我国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这几个方面:(1)家庭功能不健全。离异家庭与单亲家庭等家庭结构破损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容易产生心理不健全的现象,从而做出越轨行为。(2)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暴、宠溺、放纵等教育方式,不利于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塑造。(3)家长行为不检点会给孩子树立不正确的榜样。
(二)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早在19世纪,被誉为美国儿童心理学之父的霍尔就与其学生博哈农对独生子女进行了统计研究,并提出了“独生子女本身就是一种疾病”的著名论断。[1]独生子女成长过程中容易形成心理偏差,此为导致其犯罪出现越轨行为的重要原因。但是随着我国目前“二孩政策”的放开,这一现行可能会有所缓和。
(三)社会因素。信息时代的发展,使青少年接受各类思想和观念的渠道越来越广,青少年自身辨析能力较弱,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未完全成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形成,如若流向社会,便容易误入歧途。由于学校一直以来看中学生的学习成绩,导致“好学生”与“差学生”的两极分化现象出现。我们的青少年首先必须是一个完整的人,这应该是底线,是最基本的,其次才是根据青少年自身的能力学习科学知识去实现自我价值,为社会做贡献。[2]
(一)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工作。我国现阶段对青少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缺少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构建完整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必须通过立法,制定专门的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内容包含对青少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处罚的方式、程序,处罚执行的主体,执行的监督主体等相关规定,使青少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需要规范社区矫正的内容,由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专门管理失足青少年的矫正工作,并成立专业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小组。
(二)扩大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等。这类行为主观恶性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尚不足以判处刑事处罚,但是却很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所以对此类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以达到预防犯罪、教育改造显得尤为必要。
(三)重视对青少年的个案矫正。传统监禁刑的惩罚矫正措施单一,针对性不强,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一定程度上增强其报复社会、违法犯罪的心理。社区矫正则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其工作人员针对每一个违法犯罪青少年,结合其违法犯罪的不同情况及其性格、心理等因素,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矫正方案,对于加快其回归社会也是极其有利的。
(四)借鉴国外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经验。西方实行社区矫正较早的国家矫正措施相对完善。其中中途之家(half way house)颇具特色,它是指帮助犯罪人和刑释人员克服危机、提高环境适应能力的一种过渡性住宿式社区矫正机构。[3]通过咨询、提供文化和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犯罪人化解危机、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其就业和谋生的能力,从而预防其重新犯罪。[4]北京朝阳区于2008年7月建立的 “中途之家”,致力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克服生存困难、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从而达到矫正犯罪、预防再犯的目的。
社区矫正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这是监禁刑罚所不具备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将社会中人格不健全、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者再社会化,这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对于失足青少年来说,实行社区矫正则更利于其重塑价值观、回归社会、远离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矫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宋浩波,靳高风.犯罪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506.
[2]姜晨智.论青少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对策[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34.
[3]董颖.青少年犯罪新论[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0:310.
[4]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83.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62-01
作者简介:杨文静(1992.03),河南洛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