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苑棠(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广东 广州510060)
广州创业对居民增收的影响研究
文苑棠(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广东广州510060)
[摘 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转型之路、动力之源,也是促进社会纵向流动的公平之计、富民之道。本文分析了创业拉动居民增收的路径和程度,阐述创业各阶段的换档对接状况,探讨大众创业的关切与期待,指出存在问题,并着眼于地方政府事权的视角,提出排除居民创业增收梗阻、提高大众创业质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创业;居民增收;影响
确定创业活动的度量方法及其对居民增收影响的测算方法,是进行定量分析需解决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一)创业活动测算的依据和内容
1.创业活动的研究对象
从创业主体看,以Acs(1987)和Audretsch(1994)为代表的国外学者认为,中小企业是创业活动的主要代表;而美国BabsonCollege和英国LondonBusinessSchool发起的“全球创业观察”项目(简称“GEM”,下同)[1]中国小组则认为,中国创业活动主要集中在私营企业中。除私营企业外,个体工商业也是创业活动的活跃主体,其规模虽小,但体量大,因而本文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均纳入创业活动研究的对象范围。
2.创业活动的总量指标
创业活动的总量指标应能客观反映市场创业主体新增和消亡的正负向活动抵消后的最终结果。因此,本文使用创业存活市场主体数作为衡量指标。度量方法如下:
创业存活市场主体数=第i期新增创业市场主体数-第i期消亡创业市场主体数=第i期期末市场创业主体实有数-第i-1期期末市场创业主体实有数……(1)
3.创业活动的密度指标
创业密度指标应在反映总量基础上,突出反映创业活跃程度。GEM提出的“全员创业活动指数”(简称“TEA”,下同)[2],GEM中国小组创建的“中国私营企业创业指数”(简称“CPEA”,下同)[3]均以人口作为密度计算的基础。但TEA的计算依赖于成年人口调查(AdultPopulationSurvey,简称“APS”),成本高昂;而CPEA的研究对象局限于私营企业,把大量个体工商业排除在外,且其创业范围限定为3年内,其他时间维度的创业活动难以反映。为克服前人研究的不足,本文采用区域人均劳动人口创业存活市场主体数的新方法衡量创业密度。度量方法如下:
人均劳动人口创业存活市场主体数=创业存活市场主体数/当期期末区域劳动人口数……(2)
(二)创业对居民增收影响的理论和测算框架
1.创业对居民增收影响的理论基础
从地区生产总值(简称“GDP”,下同)的构成看,可以分为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四部分。其中,劳动者报酬是经济发展中直接进入居民收入初次分配的部分;而生产税净额作为政府财税收入,其中有一定的份额以转移支付形式成为居民收入再分配的部分。这是研究创业经济对居民收入影响的主要理论基础。
2.创业对居民增收影响的测算框架
目前,统计上尚无对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等创业主体增加值的分类核算,加大了创业对居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影响测算的难度。为此,本文在国民经济核算理论和方法制度的基础上,采用关联指标按等比例折算的方法(见表1、表2),逐一对各行业私营企业[4]的劳动者报酬和生产税净额进行估算,为定量研究构建测算框架和实证依据。
表1 各行业私营企业劳动者报酬测算方法
表2 各行业私营企业生产税净额测算方法
创业通过扩大就业、发展经济、拉动财政等三个途径拓宽居民收入的渠道,影响居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为拉动居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创业直接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仍然偏低,创业对拉动居民增收的空间仍然较大。
(一)创业经济提供近六成就业岗位,成为居民增收的主要就业渠道
广州创业活动主体数量、创业经济提供的就业岗位均呈快速增长。其中,2001—2014年,私营企业户数年均增速为15.6%,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数年均增速为8.8%(见图1);私营、个体和其他从业人员数年均增速为15.8%(见图2)。
值得一提的是,从2011年起,广州私营、个体和其他从业人员数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数的比例[5]已接近六成,2011—2014年,户均创业主体提供就业岗位4.4个,创业经济已成为居民增收的主要就业渠道。
图1 2000—2014年广州创业活动主体数量发展状况
图2 2000—2014年广州创业活动主体对劳动力吸纳走势
(二)创业经济对劳动者报酬[6]的贡献超过二成,第三产业优势明显
对私营企业劳动者报酬的测算结果显示,2008—2014年[7],私营企业创造的劳动者报酬对全市的贡献超过二成(为23.4%)。从绝对额总量看,私营企业创造的劳动者报酬以年均18.4%的增速,从2008年的686.1亿元,快速上升到2014年的1888.0亿元(见表3);从户均看,2008—2014年,平均每家私营企业每年创造劳动者报酬56.6万元,这些全部以初次分配形式进入居民收入。
从各产业和行业的贡献度看,第三产业私营企业优势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私营企业家的创业活动大多集中在第三产业。从产业总量看,2008—2014年,私营企业中第三产业的劳动者报酬总量最大,占三次产业总和的77.6%;其次是第二产业,占21.4%;第一产业占1.0%。然而,从产业户均看,三次产业排名恰与总量情况倒挂,表明私营企业数量在产业之间分布差异较大,第三产业集聚明显。
二是总量和户均排名靠前的行业均属于第三产业。从行业总量看,排名最前的超百亿元的行业有5个,分别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余10个行业均在十亿元以上、百亿元以内。从行业户均看,排名最前的超百万元的行业有7个,分别是:卫生和社会工作,金融业,教育,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其余8个行业均在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内。
表3 劳动者报酬测算 单位:亿元
(三)创业经济对广州地区组织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近二成半,是居民移转收入的重要来源
对私营企业生产税净额(近似等于政府财政收入)的测算结果显示,2008—2014年,私营企业对政府财政贡献年均总额为547.5亿元,年户均额为22.0万元,平均约占广州地区组织公共财政收入的二成半(为24.7%)。
近年,广州地方财政收入[8]约占广州地区组织公共财政收入的五成左右;其中,用于投入资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地方财政支出约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0%左右,即广州地区组织公共财政收入(近似等于生产税净额)中约有2.0%左右的份额通过转移支付成为再分配的居民收入。以此推算,2008—2014年,广州私营企业贡献的财政收入中,年均总量约有10.9亿元、年户均约有0.44万元,通过资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方式成为再分配的居民收入。
从各产业和行业的贡献度看,第二、三产业私营企业对财政的贡献旗鼓相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分别为:
一是从产业总量看,第三产业创造的财政收入虽高于第二产业,但二者户均贡献基本相同。
二是总量和户均排名靠前的行业在第二、三产业中均有体现。从行业总量看,排名最前的超百亿元的行业有3个,分别是:批发和零售业,工业(属第二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见表4)。从行业户均看,金融业的私营企业户均财政贡献最高,超过百万元;其次是户均财政贡献在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内的行业,数量多达11个,分别是:房地产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工业(属第二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住宿和餐饮业。
表4 生产税净额测算 单位:亿元
(四)创业收入不到居民收入一成,比重偏低情况凸显
创业收入对城市居民增收的贡献不断上升,但在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仍不足一成。2000—2013年[9],广州城市居民人均经营性收入以年均27.1%的增速,从2000年的170.0元,快速上升到2013年的3830.4元;城市居民人均经营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以年均增0.6个百分点的速度,从2000年的1.2%快速上升到2013年的9.1%(见图3)。
农村居民创业对增收的直接拉动比城市更弱。2000—2014年[10],广州农村居民第一产业以外的经营收入[11]占家庭收入比重以年均降0.5个百分点的速度,从2000年的14.8%下降到2014年的8.5%(见图3)。
图3 2000—2014年广州城乡居民人均经营收入及其占可支配收入比重走势
与提供近六成就业岗位相比,创业经济对全市劳动者报酬和财政收入的贡献却不足三成,城乡居民创业收入比重偏低情况凸显。探究个中原因,必须从潜在创业者的准备状况、城市创业活跃程度、创业主体各阶段的换档对接、创业者的诉求和期盼等方面把脉大众创业的现状与问题。
(一)潜在创业者的创业状态有待提高
1.创业意愿与创业实践比例悬殊,创业实践能力亟待提高
广州具有创业意愿的潜在创业者人数是实际创业行动者的7.7倍,创业意愿向创业实践的转化水平亟待提高。一方面,广州潜在创业者比例偏低。据有关调查显示[12],2014年广州具有创业意愿的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比例仅为2.3%。另一方面,广州潜在创业者的创业实践比例更少之又少。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数据显示,2014年广州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约为750人,占毕业生人数比例更是低至0.3%;其中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约为510人,仅占广州生源毕业生人数的1.0%。
从横向比较看,广州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创业人数少、比例低。无论是广州地区0.3%的创业实践比例、广州生源1.0%的创业实践比例、还是2.3%的创业意愿比例,均低于麦可思研究院2014年对全国大学生调查2.9%的自主创业比例[13];与创业率最高的省份浙江(4.0%)[14]相比,差距很大;与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学生20%—30%的自主创业比例[15]相比,差距更大。
2.对创业准备不足,制约创业实践的成功
一是潜在创业者对创业政策了解不够。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的大学生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比较了解的比例仅有5.9%;非常了解的比例更低至2.7%。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扶持政策对创业者的激励作用。
二是潜在创业者缺乏企业家精神。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大学生无法承受创业失败的风险;对创业有足够心理准备,能承受任何创业后果的大学生比例仅为5.8%。潜在创业者抗风险条件和能力较差,对自身创业品质、创业精神的认知和肯定仍十分匮乏,直接影响了创业动机的进一步增强和向创业行动的转化。
3.以生存导向型创业为主,影响创业质量
调查显示,大学生在创业行业的选择上,大多倾向于投入小、技术低、劳动密集型的基础行业,对科技等含金量较高的知识密集型行业的选择比例仅为一成左右。表明潜在创业者大多属于生存导向型创业,而机会导向创业者比例偏小,影响了创业质量。
(二)创业活跃程度较高,但与标兵城市有差距
相对而言,陆军的BIM发展政策最为完善和系统化。 而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美国陆军工程兵部队 (US Army Corps of Engineers,USACE)。 陆军工程兵部队为美国国防部下属所有国内和海外军事设施提供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施工管理以及运行维护服务。早在2006年10月,陆军工程兵部队下属工程研究与发展中心 (Enginee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ERDC) 制定并发布了未来15年的BIM发展路线规划,承诺未来所有军事建筑项目都使用BIM技术,其阶段性的目标和长期战略目标见图2。 这意味着BIM在军事建筑领域将全面普及。
1.创业主体实有量偏少
与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国内主要城市对比,广州创业主体实有量相对靠后。对比显示,2007—2014年[16],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等五大城市中,广州私营企业户数仅高于天津,为北京的42.8%、上海的29.3%、深圳的61.1%(见表5)。
表5 2007—2014年广州以京沪深津私营企业户数比例
2.创业活跃程度高于全省,但在世界主要城市中显弱
与全省和全国对比,广州创业活跃程度处于领先地位。运用GEM中国小组创立的CPEA指数计算方法,对广州、全省和全国创业活跃程度进行测量[17]。结果显示,2007—2014年,广州创业活跃程度高于全省全国水平。广州近3年平均每百个劳动者创办企业1.6家,高于全省的1.0家、全国的0.7家(见图4)。
图4 2010—2014年广州与全省全国私营企业创业指数对比
但与国内主要城市对比,广州创业活跃程度相对较低。尽管深圳私营企业户数仅排在京沪穗深津等五大城市的第三位,但其创业活跃程度却高居榜首,近3年平均每百个劳动者创办企业4.6家;上海创业活跃程度排第二位,近3年平均每百个劳动者创办企业3.0家;北京创业活跃程度排第三位,近3年平均每百个劳动者创办企业2.2家;广州创业活跃程度排第四位,近3年平均每百个劳动者创办企业1.6家;天津创业活跃程度最低,近3年平均每百个劳动者创办企业0.8家(见图5)。
图5 2010—2014年京沪穗深津私营企业创业指数对比
与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广州创业活跃程度和成功率相形见绌。据有关资料显示[18],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学生自主创业比例达到20%—30%,成功率约为30%。以此推算,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学生创业并获得成功的比例约在6%—9%之间,即在每百名大学生中,将成功创立6—9家企业。相比之下,广州在3年内每百名劳动者仅成功创立0.8—1.6家企业,与国际成熟的创业地区相比,差距仍相当遥远。
3.创业吸引力仍有提升空间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2015年对广州企业家创业状况专题调查显示(简称“专题调查显示”,下同)[19],超过七成(71.9%)的“在地创业者”认为广州是最理想的创业城市。
但是,有近三成(28.1%)“在地创业者”认为理想创业城市是广州以外的地区,其中近二成(18.2%)认为最理想的城市是深圳、北京和上海。提振“在地创业者”的创业信心,留住优秀创业人才,巩固广州创业基础值得重视。广州对在地创业者的吸引力尚待提升,对外地创业者的吸引力更应加码。
本文从创业阶段的角度,把创业者划分为:新生市场主体创业者(成立1年以内)、新设市场主体创业者(成立1年以上、3年以内)、既成市场主体创业者(成立超过3年)三种类型(见表6),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方法[20]对创业主体各阶段的换档对接状况进行测算,结果如下:
一是既成企业创业者对诱发个体工商业的创建具有良好的带动作用,但个体工商业转型为企业的可能性较低,居民创业转型并非易事。
二是既成企业、新设企业均对新生企业创建有示范带动作用,新生企业进阶为新设企业和既成企业的换档状况较好。
三是新生个体工商业进阶为新设个体工商业和既成个体工商业,新设个体工商业进阶为既成个体工商业的换档状况均较好。
表6 创业者类型划分的标准
(四)创业者对创业环境的评价
1.创业环境对创业地点选择的影响
专题调查显示,创业环境对创业者创业地点选择具有较高关联度。选择在广州创业的创业者中,有71.8%认为广州发展机会多;有35.5%因创业前在广州读书,熟悉环境,故选择在广州创业;有34.7%认为广州经商环境好;有12.1%认为广州创业政策足,扶持力度大;认为广州创业成本低、税费优惠多的创业者占8.1%。
2.创业环境变化喜忧参半
专题调查显示,与一年前相比,广州创业环境变化喜忧参半。其中,超过五成(50.1%)的在地创业者认为广州创业环境变好;超过三成(33.0%)创业者认为广州创业环境变差;超过一成五(16.9%)创业者认为广州创业环境维持不变。
3.创业融资难有所缓解,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
从融资需求满足情况看,融资难的情况有所缓解。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对新设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三季度,有融资需求的创业者能获得不同程度融资的比例为16.1%,分别比一季度和二季度扩大1.9个和5.9个百分点(见表7)。
但与同期对比看,2015年三季度未获得融资的比例比2014年三季度扩大了1.1个百分点,表明融资难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对潜在创业者更加突出。据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数据显示,能从商业渠道或人际资本中获得资金支持的创业大学生比例不足一成,能获得融资的比例比已有企业的创业者更低。
表7 2014年三季度—2015年三季度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融资满足情况
从资金成本看,融资贵问题仍相当突出。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对新设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三季度—2015年三季度,调查中的小微企业的银行贷款平均年利息及费用率为6.5%,民间借款平均年利息率为28.6%,二者平均息差高达22.1个百分点。2014年四季度,民间借款年利息率更是高达37.7%,是正常企业利润率(6%左右)的6.3倍(见表8)。在获得部分融资需求的企业中,有65.0%的企业要承受7.1%的平均年息及费用率;有35.0%的企业甚至要承受26.0%的民间高息借贷。远高于正常企业利润率的沉重融资负担,造成居民创业增收的资本障碍。
表8 融资成本对比 单位:%
(五)创业者的诉求与期盼
1.政策落地效果受知晓度影响有所打折
广州创业政策宣传和知晓度仍有待提高。专题调查显示,有23.4%的创业者不了解广州的创业政策;而对创业政策有所了解的创业者中,非常了解的仅占3.2%,比较了解的也不足一成(9.7%),大部分创业者(63.7%)表示只知道一些。
政策落地效果受知晓度影响较大。专题调查显示,有超过七成(72.8%)的创业者认为前期创业中没有获得过相关的政策帮助;而在创业政策的受惠者中,认为帮助人才吸纳的有16.9%,解决场地问题的有10.5%,给予过创业指导的有9.7%,缓解资金压力的有6.5%。
2.创业门槛集中,政策期待迫切
专题调查显示,创业门槛最大的客观问题是资金问题,认同度高达81.5%;其次是得力人才问题,认同度为73.4%;再次是场地问题,为26.6%;另有21.8%认为是设备问题。除客观问题外,创业经验这一主观因素也是创业的一大门槛,认同度接近六成(59.7%)。
针对创业问题,创业者对改善广州创业环境存在多方面的诉求与期盼。专题调查显示,有60.5%的创业者希望获得工商税务优惠;有48.4%希望更多创业贷款、担保、融资政策;有43.5%希望政府多提供商业或项目对接机会;有42.7%希望获得创业基金支持;有37.9%希望多出台支持自主创业的配套政策;有22.6%希望加强创业培训;有21.0%希望加强创业园区、基地等场地建设与管理;有15.3%希望提升社会化专业的管理服务水平。
扩大创业拉动居民增收的空间,本文建议根据各产业、行业创业对劳动者报酬和财政的贡献程度,重点发展第三产业,优先扶持金融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针对创业问题,立足地方政府事权,从加强创业教育、激发创业意愿、提供创业机会、强化创业支撑、优化创业环境等五个方面,启蒙居民创业增收思想,助力居民创业增收实践,增强居民创业增收引力,加大居民创业增收保障,提高居民创业增收质量。
(一)加强创业教育,启蒙居民创业增收思想
一是争取国家试点,建立完整的创业教育体系,改变大学到社会突变式的创业教育模式。建议参考美国、瑞典等先进创业国家经验,把创业教育贯穿到从小学到大学的整个过程。即从小学开始设置传授商业基础知识或模拟游戏的第二课堂,初中开设每周一次的商业课程兴趣班和相关社会实践,高中开设最基础的经济学入门课程,大学开设创业学科或研究专业。把断点式、跳跃式的创业教育延伸为连贯式、衔接式的创业教育,潜移默化为居民创业增收启蒙与兴趣培育。
二是对准地方共建高校的焦点,加大高校创业教育补位。改变当前因各大高校担负创业教育职能的机构大多设在团委、就业中心下属办公室或其他机构,而缺乏配备专业指导老师和专职教师的状况。加快学科建设走上正轨,增强创业教育的实效性和创业辅导的实战性。把地方共建高校的焦点从硬件建设转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促进居民增收的软实力上来。
(二)激发创业意愿,助力居民创业增收实践
一是加大创业宣传,保证政策落地,提高大众创业意向。现有创业政策不可谓不多,涵盖面不可谓不广,但很多对潜在创业者而言却是知之甚少。在创业意愿较低、创业实践更甚、创业教育体系不完备的现实下,持续性、长期性的创业宣传动员十分必要。创业宣传须做到电视有影、电台有声、报纸有字、网络有“粉”,不断扩大创业典型的辐射力和影响力,激发创业意愿,驱动创业实践。
二是降低创业门槛,让创业者敢想敢试。当前较低创业门槛的场地是创业实践基地、孵化基地,但在广州这样土地资源极端稀缺的情况下,要让创业实践基地、孵化基地坚守实践与孵化功能,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安排好成长企业的退出和新生创业的进入机制。建议构建分类别、多层次的创业基地,研究企业在各层次基地的进阶切换制度。帮助成长企业从孵化基地进入更高层次的园区,让成长企业及时分享高薪技术园区的产业集聚功能,并为草根创业腾挪孵化空间。防止成长企业长期霸占孵化基地,阻碍种子期初创企业发展的“马太效应”。此外,在大多依靠租金、入股孵化项目等盈利模式下,如何保障成长企业向更高层次园区迈进后,原有孵化基地这一市场主体的利益问题,需深入研究。
(三)提供创业机会,增强居民创业增收引力
一是推进错峰式、宽频道的创业设计大赛。所谓错峰式,即与省两年一届的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形成错峰;所谓宽频道,即把创业设计对象从大学生扩大到全社会。既让大学生有天马行空、放飞梦想的机会,又要让更有创业经验、更具创业敏锐性的市场经营者或从业者拥有二次创业的平台。建议在设定项目落地广州的前提条件下,鼓励参赛团队、项目扩展到外地,让更多优秀的价值投资创业计划更好更快地对接广州市场,提高广州创业吸引力。
二是建立创业小额贷款市民待遇制度,吸引更多创业者到广州创业投资。相关部门在推进高成长性重点项目的同时,也要让更多创业的星星之火得以燎原。建议借鉴深圳、上海等创业标兵城市的经验,让小额贷款面向全国而非仅局限在广州。只要创业地点选在广州,经济成果留在广州,即可通过创业对就业、经济、税收等的拉动作用,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此外,还须加大小额贷款资金额的投入,缩小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在该领域支持上的差距。
(四)强化创业支撑,加大居民创业增收保障
一是成立产业、集团的结算中心,拓宽资金保障渠道,为解决创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辟新径。金融被视为产业过分强调,银行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追逐资本高回报的利益驱动下,银行资本偏好投向高回报的企业和项目以“锦上添花”,但难对新创企业报以“雪中送炭”,造成当下融资成本高昂,阻碍了企业成长,抑制了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特别在几大国有银行上市,成为金融业的超级“航母”后,融资问题更加突出。反观美国等发达国家,通过银行破产有限理赔的制度设计,鼓励居民分散储蓄,并通过市场化利率,各银行积极吸储并低息寻找客户放贷,从而为市场提供丰富低廉的资本,其金融工具功能的发挥对市场创新和经济发展形成强大的支持。因此,在发展金融产业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其工具功能的回归和发挥。成立产业、集团的结算中心,打造新的资金池,既可突破国家政策对地方创办金融机构的限制,形成国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互补,为创业提供新的资金流;又让传统国有企业间接参与到私营企业的创业进程中,分享市场创业成果。通过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广州在这方面,可以有所作为。
二是完善创业者及其雇员社保资金补助政策,减轻创业后顾之忧。建议根据创业不同阶段,建立补助逐渐退出机制,以降低创业者用工成本,助其吸纳人才,渡过创业最困难的起步阶段。可以考虑两种方案:第一种是按员定补的递减渐退制,即根据创业不同阶段,对补助企业社保的员工人数指标实行逐渐递减;第二种是按额定补的渐退制,即根据创业的不同阶段,在补助人数指标既定范围内,对补助金额实行逐渐递减。两种方案的创业阶段划分,建议参照创业启动种子期0—6个月、新生企业期6—12个月、新设企业期1—3年等进行设定。
(五)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居民创业增收质量
一是建立市场项目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广州的高校集聚优势。凡在本市的企业均可通过该平台,随时提交生产经营中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管理等难题;系统营运方,专人负责跟进,定期把问题归类发放到广州各高校;各高校把相关研究课题全校公开,有兴趣、有能力的师生均可提出相关项目的对接研究。对接平台的构建必须坚持信息公开原则,让市场所有的现实课题公开面向全体师生,防止各类“学霸”长期霸占科研资源、抑制其他广大科研人员研究创新的积极性。化广州高校优势为集聚效应,充分调动知识要素,为创业创新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
二是建立创业的创新基金与项目利润分成的融合制度,激发创新性创业,鼓励高水平创业。建议参考美国经验,在建立明确的机构分工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前提下,每年市政府拨付比较丰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有市场价值的创新成果。可考虑全市各高校统一与政府签订通用的创新奖励协议。首先,前置核心要件是协定项目落地若干年的利润比例提留,即在项目落地若干年内利润需按一定份额标准返还奖励基金,用于长期奖励。签订协议的科研单位所有创新成果,只要愿意执行该前置核心要件,自动适用协议并获得奖励,无需按项目逐一与政府另行签订协议,简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其次,专项奖金将平均分成三份,一份给予学校,一份给予所在学院,一份给予研究人员——因为利益方延伸到高校与学院两级,所以能在制度层面大力激发学校、学院、科研人员三级推动创新的积极性。再次,学校和学院两级主体的介入,一方面可让科研人员潜心科研,不必涉足繁琐专利申报与法律事务;另一方面,具有市场价值的创新成果出来后,由学院负责项目申报和专利代理,由学校负责寻找企业把具体项目与市场对接、签订合同等相关工作,将有效提高创新成果应用的社会中介服务水平,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专业化分工。
[注释]
[1]“全球创业观察”项目(GlobalEntrepreneurshipMonitor)于1997由美国BabsonCollege和英国LondonBusiness School共同发起,对全球主要区域创业活动的状况、趋势、驱动力和环境等进行了持续的实证研究。
[2]TEA=区域参与创业活动的成年人数/区域成年人总数。
[3]CPEA=区域3年内新创私营企业户数/区域劳动人口数。
[4]个体经济因存在数据可得性问题,核算基础较弱,且其规模较小,对居民增收影响主要体现在创业者的经营收入中,因此,本文关于创业主体劳动者报酬和生产税净额的测算仅限于对私营企业进行讨论。
[5]因统计方法制度改革,2000—2010年为城镇私营、个体和其他从业人员口径,2011—2014年为私营、个体和其他从业人员口径。
[6]本文的“劳动者报酬”特指国民经济核算收入法中的劳动者报酬,即地区生产总值(GDP)=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7]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变化,本文关于私营企业劳动者报酬和生产税净额的测算均从2008年开始。
[8]地方财政总收入按全口径统计,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属政府代管资金,不纳入财政总收支计算。
[9]因统计方法制度改革,2000—2013年为城市居民人均经营性收入,2014年为城市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支出。因数据口径变化较大,为确保数据可比性,本文仅计算2000—2013年城市人均经营性收入。
[10]因统计方法制度改革,2000—2006年为农村居民人均经营收入,2007—2013年为农村居民人均经营纯收入,2014年为农村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经营纯收入=经营性收入-经营费用支出,经营净收入=经营纯收入-经营转移性支付+实际得到的经营公益性及转移性收入。因农村居民经营性转移收支较小,经营纯收入与经营净收入相差不大,2014年与2007—2013年间的数据仍具较强的可比性,因此数据分析计算至2014年。
[11]第一产业的传统农耕活动不算严格意义上真正的创业活动。
[12][15][18]陈洪源.大学生创业扶持体系的国外经验借鉴及国内现实构建——基于广州6所高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调查分析.广西社会科学.2014.11,215-220,对广州地区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州大学等6所高等院校2014年3000名本科应届毕生生的调查。
[13]麦可思研究院.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
[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大学生就业蓝皮书。
[16]限于数据可得性,本文关于创业活动的地区对比,均从2007年开始。
[17]广州数据来源于《广州统计年鉴》;广东2007—2010年数据来源于《广东统计年鉴》,2011—2015年数据来源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2007年数据来源于全国工商联,2008—2014年数据来源于国家工商总局。
[19]2015年四季度,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在广州开展企业家创业状况调查,无论创业成败与否,创业均有一个起步过程,而起步是否顺利往往又决定了创业能否顺利进入下一阶段,因此本次调查的对象均为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调查样本124家。
[20]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方法是“依赖于使用过去某些时点上所有信息的最佳最小二乘预测的方差”的计量经济学的变量预测方法。在时间序列情形下,两个经济变量X、Y之间的格兰杰因果关系定义为:若在包含了变量X、Y的过去信息的条件下,对变量Y的预测效果要优于只单独由Y的过去信息对Y进行的预测效果,即变量X有助于解释变量Y的将来变化,则认为变量X是引致变量Y的格兰杰原因。
责任编辑:周权雄
[中图分类号]F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744(2016)02—0050—14
收稿日期:2016—1—26
作者简介:文苑棠(1980—),男,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主任科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统计、价格统计、收入分配。